作用
第一,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可以使企業各系統各類人員在生產中分擔安全責任,確保職責明確,分工協作,共同努力做好安全工作;可以防止和克服安全工作中出現混亂、互相推諉、無人負責的現象,把安全與生產工作從組織領導上協調統一起來。
第二,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可以更好地發揮安全專職機構的監督保障作用,明確其工作內容,改變其工作雜亂、事事包攬的被動局面,真正成為企業領導在安全工作上的助手和企業安全管理的組織者。
第三,有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在發生了傷亡事故之後,有利於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容易分清責任、吸取教訓,對進一步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產生積極的作用。
規定
《安全生產法》第4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全全生產。這項制度,從組織體系上規定了企業各類人員從上到下對安全衛生各負其責,使各個層次的安全責任與管理或生產責任合一。具體要求是:企業單位的領導人員(廠長、經理、礦長)在管理生產的同時,必須負責管理安全工作,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企業單位中的有關專職機構如生產、技術設計、供銷、運輸等部門,都應該在各自的業務範圍內對安全生產的要求負責。
勞動保護工作機構和專職人員應在單位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具體地負責組織領導並監督企業有關部門的安全技術、勞動保護工作;他們主要負責貫徹執行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匯總和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畫,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經常進行現場檢查,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等。企業各生產小組都應當設有不脫產酌安全員。企業職工應自覺在本崗位上嚴格遵守生產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規程,不進行違章作業,積極參與安全生產的各種活動,主動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意見,愛護和正確使用機器設備、工具及個人防護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