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方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是《建築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都明確規定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方針,必須在實踐中認真貫徹執行。
二、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施工單位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的核心和中心環節。
(1)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2)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指施工單位設定的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獨立職能部門。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並在施工單位及其項目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專職人員。
(3)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4)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三、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制度
搞好安全生產,必須充分發揮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加強民眾性的監督檢查工作。群防群治制度是職工民眾參與預防和治理不安全因素的一種制度,是民眾路線在安全工作中的具體體現,也是企業進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內容。這一制度要求職工民眾在施工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不得違章作業;對於危及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四、施工項目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全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並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項目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主要是: (1)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2)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確保全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4)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5)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此外,《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五、總承包單位應當承擔的法定安全生產責任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由於施工總承包是由一個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全面負責,因此總承包單位不僅要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建設工期、造價控制,還要對施工現場的施工組織和安全生產進行統一管理和全面負責。
1.分包契約應當明確總分包雙方安全生產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契約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
2.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應急救援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範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3.負責向有關部門上報生產安全事故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據此,一旦發生施工安全事故,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法擔負起及時報告的義務。
4.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在“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中特別規定,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5.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六、分包單位應當承擔的法定安全生產責任
《建築法》規定,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進一步規定,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七、施工作業人員應當享有的安全生產權利
按照《建築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施工作業人員主要享有如下的安全生產權利:
(1)施工安全生產的知情權和建議權。
(2)施工安全防護用品的獲得權。
(3)批評、檢舉、控告權及拒絕違章指揮權。
(4)緊急避險權。
(5)獲得意外傷害保險賠償的權利。
(6)請求民事賠償權。
八、施工作業人員應當履行的安全生產義務
按照《建築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施工作業人員主要應當履行如下安全生產義務:
(1)守法遵章和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等的義務。
(2)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義務。
(3)安全事故隱患報告的義務。
九、施工管理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規定
《建築法》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1.施工單位三類管理人員的考核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項目負責人要對所負責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更是要直接地、具體地承擔本單位日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因此,這三類人員必須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2.每年至少進行1次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1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3.進入新的崗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4.採用新技術、新材料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5.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6.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公安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九部委聯合頒布的《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中規定,在建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1)建設工程施工前應當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2)在建設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員集中住宿場所設定消防安全宣傳欄,懸掛消防安全掛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誌;(3)對明火作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4)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