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查參考因素
履行該項義務的時間
考查一個港口是否安全 ,首先應明確履行該項義務的時間 ,承租人承擔指定安全港的義務絕不意味著在整個租期內港口都必須安全 ,換言之 ,承租人下達指定港口的命令時 ,港口能夠做預期安全就可以了 ,在船舶進港以後突然發生的事件 ,則不應由承租人承擔責任。例如 ,在KODRKOSSHIPPING CORP訴EMPRESACUBANADE FLETES一案中 ,在租船人指定港口時 ,港口沒有任何不安全的跡象 ,但在船舶進港後 ,突然爆發了敵對行動 ,致使船舶在港延誤。對於此案 ,法院在判決中認為 ,租船人在指定港口的當時 ,港口是安全的 ,至於突然爆發的敵對行動 ,純屬偶然事件 ,而該事件在指定港口時是不可能預見的。因而租船人對港口突然變得不安全而造成的損失 ,可以不承擔責任。
明確船舶
其次 ,要明確承租人指定安全港義務所針對的船舶。港口的安全並非是針對所有的船舶而言 ,而是針對特定的船舶來講的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 ,應該做到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例如船舶的長度、寬度 ,是滿載還是空載等 ,而不管其他船舶是否曾經安全地使用過該港口 ,因為每一艘船舶都有其自身特點 ,例如 :有一艘船舶 ,在承租人命令船舶進港口時 ,船長就船舶的長度能否順利進出港口的問題曾提出過疑問 ,承租人保證不會出現問題。然而 ,船舶進港以後 ,由於長度較大 ,在港內無法掉頭 ,由此產生了損失 ,船方以港口不安全為由向承租人索賠 ,但承租人以其他船舶進出該港時均未發生此類問題為由而拒賠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認為 ,每一艘船舶均有自己的特點 ,因而對港口都有自己的要求 ,其他船在港未發生問題不等於該港就是安全港 ,換言之 ,對其他船而言是安全港 ,對另一艘特定的船而言 ,可能就不是安全港。
內涵
“安全”一詞 ,當其與“港口” ,相聯繫時就意味著港口在以下幾個方面都應該安全 :
物理上的安全
所謂物理上的安全 ,系指港口設施和物質條件方面的安全 ,例如航道的深度、系泊設備等方面應該安全並適於船舶的進入、使用和駛離。作為一個物理上安全的港口 ,應該滿足下列條件 :
(1)可以利用的引航員和拖輪 ;
(2)適當的海上操縱空間 ;
(3)適當的錨泊設備。
政治上的安全
政治上的安全是指在社會條件方面的安全 ,具體地講 ,對船舶而言 ,會遭遇諸如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恐怖主義行為、拿捕或徵用方面的危險 ,在某些情況下 ,港口在自然條件方面能夠允許船舶安全進入 ,但是 ,由於政治條件方面的原因 ,船舶在進入港口時卻可能遭遇被充公、沒收或扣押的危險 ,該港在政治上就是不安全的。
氣象上的安全
氣象上的安全是指在天氣預報條件方面的安全 ,作為在氣象上安全的港口 ,應該具有可靠的天氣預報系統 ,如果在某地氣象情況無法預報以致船舶在進港時將遇到危險 ,則該港就不是安全港口。
標準
分析安全港的定義可以看出 ,構成安全港必須符合如下 3個標準 :
安全到達
在安全港條件下 ,船舶必須能安全地到達並進入港口 ,從這個觀點上來說 ,在下列情況下港口將是不安全的 :
(1)如果不拆除船舶的部分結構 ,船舶將無法進入港口 ;
(2)如果不在港口外卸掉一部分貨物 ,船舶將無法進入港口 ;
(3)在通往港口的途中 ,船舶有被襲擊的可能性。
安全使用
安全港口的標準還應包括在謹慎操作的前提下 ,船舶在港口停留期間 ,可以安全地利用該港口而不會受到損害。當然 ,安全使用絕不意味著港口可以被毫不間斷地使用 ,換言之 ,在危險發生的時候 ,船舶可以安全撤離 ,該港就可被視為安全港口。要充分利用港口 ,下列因素應該被考慮 ;
(1)港內的助航設施有無缺陷或是否滅失 ;
(2)如果在某一港口內引航工作至關重要 ,則應看在該港有無引航員以及是否勝任 (在英國 ,如果某一港口的引航員普遍不勝任以致形成了該港的一個特點 ,此時如承租人指令船舶進入該港 ,就可能構成承租人違反指定安全港的義務 );
(3)在船舶所要進入的泊位中是否存在某種障礙物而潛伏著危險 ;
(4)港內系泊設備是否有缺陷 ;
(5)是否存在著純物理因素之外的其他危險 (例如政治危險 )。
安全駛離
對特定的船舶而言 ,港口必須具備使船舶安全駛離的條件 ,換言之 ,雖然船舶能夠安全地進入或使用港口 ,但在離港時 ,船舶的安全將受到某種威脅 ,該港就不是安全港。在船舶不能安全離港的問題上 ,下面一些情況是典型的例證 :
(1)在卸貨以後 ,由於吃水減少 ,船舶無法從橋下駛過 ;
(2)船舶在離港時被浮冰損壞。當然 ,對此種情況人們是有爭論的 ,爭論的焦點集中在這樣一個問題上 ,即安全港的範圍應該擴展到船舶離開港口以後多遠的距離之內 ,分析相關案例可以看出 ,考查這一問題的標準是該航路上所發生的危險是否與上一港口經常發生的危險具有相同的特徵 ,簡而言之 ,船舶經過之處的任何不安全因素 ,只要它與港口內的不安全有著某種聯繫 ,此種不安全因素即屬港口的不安全 ,至於危險發生之處到港口的距離有多遠則不是主要因素。
範圍
在海上運輸中 ,安全港是一個法律概念而不是地理概念。如果對其作廣義上的解釋 ,應該包括港口、泊位以及為駛往港口必須經過的地方。
港口
港口是指處在沿海的供船舶為裝卸貨物或上下旅客的目的停留的場所。對租船契約中的“港口”一詞應該從商業意義上來解釋而不是從行政區劃的角度來理解。
泊位
泊位 ,從狹義概念講 ,是指供船舶停泊的海上空間或可供船舶在允許的限度內迴旋的適當水域 ,由於指定安全泊位屬於安全港義務的組成部分。因而 ,衡量安全港的標準同樣適用於泊位 ,但是 ,指定安全泊位的義務 ,只是要求承租人所指定的某一個泊位應該安全 ,不保證整個港口或港內每一個泊位均無危險。
水域
租船人指定安全港的範圍還應包括船舶為進入港口而必須經過的區域。
例如 ,某輪根據承租人的指示須駛往某一港口 ,雖然該港口內部是安全的 ,但船舶駛往該安全港所經過的某個區域是不安全的 ,則該港同樣不屬於安全港口。但是 ,要提出這樣的請求 ,必須滿足兩點 :首先 ,該區域應具有港口的特徵 (例如有燈塔、航標等 ,至於該區域距港口的距離有多遠則不是絕對的標準 );其次 ,船舶進入或駛出港口必須經過這一區域 ,別無其他選擇。
應該注意的是 ,在考查安全港的問題上 ,也有一些例外情況 ,具體地講 ,發生某些特殊情況時 ,不能將港口解釋為不安全港 ,這些情況包括 :臨時性危險或障礙 ;突發事件 ;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一方的過失所產生的危險 ;運用通常的良好船藝即可以克服的情況。之所以這樣說 ,是因為上述情況均不存在承租人的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