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婁底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作為婁底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依照《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對我市行政管理轄區內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履行決策職責,決策應體現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意志,對住房公積金繳存人負責。管委會下設監管小組。監管小組由財政、審計、監察、銀監等部門相關人員組成,在管委會領導下,負責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日常業務監督工作。管委會辦公室,負責管委會的日常事務和決策事項的督辦等工作,其日常管理經費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列支。管委會辦公地點設市政府辦公室內。
機構章程
婁底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章程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05年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積金的安全運作,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作用,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根據本章程,設立婁底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作為婁底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依照《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對我市行政管理轄區內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履行決策職責,決策應體現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意志,對住房公積金繳存人負責,並受本章程約束。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管委會實行委員制,委員經推選產生後由市人民政府聘任。委員應當具備履行職責的能力,能認真貫徹國家方針政策,堅持原則,責任心強,切實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利益。
第四條 管委會以住房公積金交存人代表為主組成,其中: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建設(房地產管理)、財政、人民銀行、審計等相關部門代表和有關專家代表占三分之一,工會代表和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代表占三分之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第五條 管委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5年,可以連任。
第六條 管委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應當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經全體委員推舉後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七條 管委會下設監管小組。監管小組由財政、審計、監察、銀監等部門相關人員組成,在管委會領導下,負責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日常業務監督工作。
第八條 設立管委會辦公室,負責管委會的日常事務和決策事項的督辦等工作,其日常管理經費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列支。管委會辦公地點設市政府辦公室內。
第三章 職責範圍
第九條 管委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擬訂住房公積金具體繳存比例;
(三)指定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銀行;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畫(包括購買國債的比例或金額)及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
(五)確定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和期限;
(六)審批單位緩繳住房公積金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申請;
(七)審議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
(八)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九)聽取財政部門對住房公積金監督情況的通報、銀監部門對受委託銀行辦理的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監管的通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審計報告進行整改的匯報,並作出相應的決議或處理意見;
(十)審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積金呆壞帳核銷申請;
(十一)審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擬向社會公布的住房公積金年度公報;
(十二)推薦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主任、副主任人選,對不稱職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換建議;
(十三)要決策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議事和決策
第十條 管委會會議原則上每季度舉行一次。必要時,由主任委員或部分委員聯名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議,可臨時召開。
管委會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委託副主任委員主持會議。
第十一條 會議須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員出席。委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時,應事先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可以委托熟悉情況的有關人員攜其書面意見參加會議,受委託人不享有表決權。
第十二條 管委會舉行會議的日期和議程,由主任委員決定,會議的議程草案由管委會辦公室擬定。
會議的日期和議程變更,由主任委員決定。
第十三條 管委會舉行會議的日期和會議審議的主要事項,一般應在舉行會議前三天通知全體委員和列席會議的有關單位及人員。
第十四條 管委會監管小組成員、管委會辦公室負責人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和具體業務負責人可列席管委會會議。
第十五條 管委會委員、管委會監管小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向管委會提出屬於管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議題,交由管委會會議審定。
第十六條 議題由主任委員決定提交管委會會議審議;或先交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再由主任委員決定提請管委會會議審議。
列入管委會審議的議題,由提出議題的部門或委員向管委會提供有關資料,並在會議上進行說明。
第十七條 管委會堅持依法決策、自主決策、民主決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管委會應當依照《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履行決策職責,會議形成的決議不能違背《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
管委會決策要對住房公積金繳存人負責,要體現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意志。
第十八條 管委會在審議議題和決議時,應充分發揚民主,委員要明確表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
管委會會議對審議的事項,應做出決議;形成的決議,應有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九條 管委會會議通過決議採用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的方式,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管委會決議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公積金監管辦公室備案。
管委會對有關事項的審議情況,表決結果和決議要形成會議紀要。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管委會委員應當恪盡職守,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對不稱職的委員,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由婁底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報婁底市人民政府備案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