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經歷
1977.09,畢業於遼寧財經學院(現東北財經大學)基建經濟系基建財務與信用專業,
1996.12,獲得中南財經大學(現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投資系投資經濟專業經濟學碩士,
1985.05——1989.06 中國建設銀行河南分行黨組成員、副行長;
1989.06——1992.06 中國建設銀行河南省分行黨組副書記、副行長(主持工作);
1992.06——1993.04 中國建設銀行河南省分行行長、黨組書記;
1993.04——1994.01 河南省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1994.01——1998.03 國家開發銀行黨組成員、副行長、紀檢組組長;
1998.03——1998.06 國家開發銀行黨組副書記、副行長、紀檢組組長;
1998.06——2008.09 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兼貸款管理委員會主任;
2008.09——2013.12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監事長。
2006.05當選中國石化第三屆董事會董事
中共十七大代表。
人物事件
發文通報
2013年底,當姚中民從國開行首任監事長職位上退休。
2015年初,姚中民曾因違反八項規定精神被中紀委發文通報。據貴州凱里市紀委官網文章披露,貴州省委書記趙克志曾於2015年1月30日在《關於姚中民、王用生同志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的通報》(中紀通〔2015〕1號)上作出批示,要求貴州省從嚴查處,決不讓“四風”反彈。從中央巡視組反饋的意見看,國開行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等問題較為突出:追責問責“高舉輕放”,失之於寬、失之於軟;鋪張浪費、享樂奢靡問題突出,辦公用房嚴重超標,在多地建高檔豪華賓館,閒置浪費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有禁不止,公款吃喝、違規購買禮品、公車私用等問題仍然存在;執行組織人事紀律不嚴格,存在因人設崗、“帶病提拔”等現象;信貸、採購、工程建設等重點領域存在廉潔風險和道德風險。
違紀被查
2016年6月6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國家開發銀行原監事長姚中民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撤銷政協委員
2016年6月24日,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鑒於姚中民嚴重違紀,根據中共中央建議,依照《中國人民政協協商會議章程》和《政協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主席會議對違紀違法政協委員及時作出處理的決定》,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作出了撤銷姚中民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委員資格的決定,並已向社會公布,現予以追認。
依法雙開
2016年9月13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副書記、監事長姚中民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姚中民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受到黨紀處分後,仍不思悔改,頂風違紀;違反組織紀律,不向組織如實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禮品,搞權色、錢色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姚中民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姚中民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副書記、監事長姚中民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提起公訴
2017年7月,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原副書記、原監事長姚中民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保定市人民檢察院已向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姚中民利用其擔任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行長、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中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
2017年7月17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原副書記、監事長姚中民受賄一案。保定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姚中民先後利用擔任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行長、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在獲批銀行貸款、承攬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弟姚中全(另案處理)等人,非法收受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3619.62085萬元。依法應以受賄罪追究姚中民的刑事責任。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姚中民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姚中民還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公開宣判
2017年8月4日上午,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原副書記、監事長姚中民受賄案,對被告人姚中民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五十萬元;對姚中民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姚中民利用擔任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在獲批銀行貸款、承攬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2年至2013年,姚中民直接或者通過其弟姚中全(另案處理)等人,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 3619.6208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