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5年7月,青島化工學院(現青島科技大學)基本有機化工專業本科畢業
1996年7月,大連理工大學工商管理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
1999年3月起,任中國石化集團齊魯石油化工公司副經理
2000年2月起,任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齊魯分公司副經理
2000年9月起,任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齊魯分公司經理
2001年7月起,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黨組成員
2001年8月起,任中國石化副總裁
2002年5月起,兼任中國石化潤滑油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
2003年4月起,任中國石化高級副總裁
2003年8月,浙江大學化學工程專業博士研究生畢業
2005年3月起,任中國石化股份公司總裁
2006年5月,當選為中國石化第三屆董事會董事,並任中國石化總裁
2009年5月,當選為中國石化第四屆董事會董事、副董事長,並任中國石化總裁
2011年8月,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副董事長,總裁,總經理
2013年5月,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黨組成員
2015年4月,辭去其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非執行董事、副董事長職務。
人物事件
行政記過
2014年1月11日,因11·22青島輸油管道爆炸事件被行政記大過處分。
違紀被查
2015年4月27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總經理王天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辭去職務
2015年4月27日,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接到控股股東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通知,公司非執行董事、副董事長王天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王天普於2015年4月27日向公司提請辭呈,辭去其非執行董事、副董事長等職務,該辭呈即日生效。
開除黨籍
2015年9月18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報導,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董事、總經理、黨組成員王天普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王天普嚴重違反黨的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為謀求個人職務升遷搞利益輸送,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嚴重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且在組織責令整改後拒不整改,繼續支持、縱容;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公款宴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賄賂。其中,貪污、受賄問題涉嫌犯罪。
王天普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嚴重違紀,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王天普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依法逮捕
2015年9月18日,最高檢網站訊息稱,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王天普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依法逮捕。
提起公訴
2016年9月26日,據最高檢官網訊息,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董事、總經理、黨組成員王天普涉嫌受賄、貪污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南昌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王天普利用擔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董事、總經理、黨組成員,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副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巨額公共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審理
2016年11月8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黨組成員、總經理王天普受賄、貪污一案。南昌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天普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南昌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天普利用其擔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董事、總經理、黨組成員,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裁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經營、承接工程、安排工作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3347.658376萬元。2008年2月,被告人王天普利用其擔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黨組成員、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總裁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國有公司資產79.5934萬元。提請以受賄罪、貪污罪追究王天普的刑事責任,對王天普予以數罪併罰。
王天普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擇期宣判。
一審判決
2017年1月24日,江西南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石化原黨組成員、總經理王天普受賄、貪污案,對被告人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15年6個月,並處罰金320萬人民幣。王天普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貪污所得財物返還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