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國際聯盟盟約》規定,戰前(甲)奧斯曼帝國(土耳其)所屬近東部分地區、(乙)德國所屬非洲殖民地、(丙)德國所屬西南非和太平洋諸島,均由國際聯盟委任英國、法國和日本等國進行統治。被統治的殖民地稱為委任統治地,受委任進行統治的國家稱為受委任國。受委任國的任務,對甲類委任統治地,是給予行政“指導及援助”;對乙類委任統治地,是根據所規定的條件將其作為單獨的領土擔負地方行政責任;對丙類委任統治地,是按照各種保證將其作為自己領土的組成部分加以治理。在形式上受委任國與委任統治地是一種“保護”關係,受委任國對國際聯盟負責,須就委任統治地之情況向行政院提出年度報告。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成立聯合國時,甲類委任統治地,如伊拉克、敘利亞和黎巴嫩,均已成為獨立國家;而乙類和丙類委任統治地,則被轉為聯合國託管制度下的託管領土。
背景由來
按照國際聯盟盟約的說法,“委任統治地人民的幸福和發展,是文明世界的神聖責任”,實現這一目標的最好辦法是“把委任統治地人民的監護工作委託給已開發國家”。這些受委託的國家的資源、經驗和地理位置等條件足以承擔該項義務,並願意接受委託,這些國家代表國際聯盟以委任統治的方式實行監管或監護。
儘管“委任”的源頭可追溯到1815年維也納會議把愛奧尼亞群島“委託”給英國“保護”、1885年柏林會議《議定書》把剛果自由邦“委託”給比利時國王“治理”,但委任統治成為“現代國際政治上的一種新制度”,還是適應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產生的特殊情況而創設的。在“新制度之下,凡舊德意志及奧斯曼帝國所放棄的‘非歐洲’領土,幾乎全部由‘主要協約國及其聯合國家’為之選擇特定國家,施行統治權,經國際聯盟正式委任,並受國際聯盟之監督。此等領土即稱為‘委任統治地’。
意義
既然委任統治只是“受任國的代理統治”,那么,委任統治制度就包含這樣的屬性:一是“國際聯盟為特定土地上的人民的利益而實行委任統治”;二是“受任國為國際聯盟會員國”;三是“受任國為暫時的過渡的統治”。然而,“委任統治條款”存在缺陷:沒有把“主權在委任統治地”以立法形式固定下來;沒有確定一個標準,即客觀衡量委任統治地人民“有無自立能力”,何種情況下就算具備了“自理能力”;沒有明文規定國聯收回委任統治地的權利。結果,“委任統治”仍是與其他類型的殖民統治沒有多大區別的殖民方式,並非什麼新的舉措。
委任統治制度作為一個歷史事實,標誌著一次大戰後帝國主義殖民統治總政策的一種新動向,即國際化地解決殖民地統治問題;標誌著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帝國主義戰勝國維護殖民統治出現了新的形式,即在國際聯盟監督下、按國際法貌似公正地解決列強糾紛以避免更大國際衝突的形式。這種形式,取代了過去那種由幾個帝國主義國家私下瓜分、直接兼併殖民地的形式。說到底,這種制度對殖民地來說只不過是“才離狼窩,又入虎口”。因此,列寧尖銳地指出:委任統治制度是委託帝國主義對殖民地實行“盜竊和搶劫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