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窗事發
如果不是北京警方的查處,“奶牛銀行”的經營模式可能還處於“資本與行業結合的有益探索”過程中。儘管一直有人質疑“奶牛銀行”可能就是當年投資造林事件的翻版,然而由於它對奶源基地建設一定程度上的助益,因此掩蓋了模式本身的缺陷。
2008年12月4日,北京警方宣布,北京蒙京華等10多家公司以銷售奶牛、回租代養、定期返利等手段,誘騙公眾投資,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多名高管已被刑拘。
根據北京市公安局新聞辦的通報,對“奶牛銀行”的查處始於近期的民眾舉報,結合警方的偵察:自2005年7月以來,犯罪嫌疑人陳連君(蒙京華公司實際控制人)等人操縱蒙京華公司等10餘家企業,以加入“荷斯坦計畫”“奶牛銀行”每年可獲得10%的租賃收益為誘餌,吸引民眾投資奶牛飼養。
然而,對於自稱如此固定的高回報的投資項目,經警方初步核實的結果卻是:蒙京華公司向投資人銷售的奶牛達1萬頭,遠遠高於該公司實際存欄的4000頭的奶牛數量,而且目前這家公司處於只靠發展新投資者來維持運營的狀態。據了解,目前北京警方正全力追繳涉案財物,最大限度地減少投資者的損失。
有專家分析認為,“由於三鹿奶粉事件的爆發,奶牛銀行的牛奶就賣不出去了,導致其向投資人的支付承諾難於兌現,最終導致整個運營鏈條崩潰。”但無論如何,對投資人來說,“奶牛銀行”的商業模式本身存在的致命缺陷,也在本次警方的介入下暴露無遺。
商業鏈條
“奶牛銀行”的運營模式一般是:由投資人出資購買一定數量的“奶牛”,一般每頭“奶牛”標價為2萬~3萬元。然後,投資者再將所購買的“奶牛”租給運營此模式的公司(也就是“奶牛銀行”),此公司負責支付投資者租金(有的稱為牛奶利潤),且負責養殖、原奶銷售等經營管理,投資者則根據租賃契約每年獲得6%~10%不等的租金收益。當租賃期滿後,這家公司還可按投資者本金將奶牛無條件回購。
“這種模式並非什麼新鮮事物,在此之前的‘投資造林’、‘螞蟻養殖’基本上都是同出一轍,只不過這次是把樹林、螞蟻變成了奶牛而已。”在現實生活中,“奶牛銀行”模式中的“奶牛”還可變身為多種事物,比如將“奶牛”變成了“商鋪”。
“該‘商鋪銀行’其實是北京東城區的一個著名項目,它當時做成的方式,是向公眾售股,每股5萬元,代表一定量的商鋪面積,所有被購買的商鋪面積均交由項目運作方運營,並每年向投資人支付其投資額10%的回報。在當時,北京有很多的老頭老太太都排隊去購買。”
“項目運作方其實是先向整體商鋪的出售方支付了定金,然後利用不多的時間向投資人募集資金,然後再利用募集到的錢將整個商鋪買下來。之後在商鋪內部進行劃分,部分賺取出租收益,部分自盈獲益。每年再將收益中的10%拿出來,支付給投資人。”
“商鋪銀行的幸運之處在於,該項目投資方運營的第一個項目是向自己的親屬朋友募集的資金(向親屬朋友等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不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立案範疇),由於第一個項目的巨大成功形成了口碑相傳,為第二個項目的公開募集做了良好的準備,這樣就避免了第二個項目如果進入募集過程後,最終不成功可能造成的違約。”
“該項目運作的高明之處還在於:運作方請來了保險公司對該項業務進行承保,請來了銀行簽訂抵押協定,即將該商鋪抵押給投資人,一旦不能按照雙方的投資協定支付所約定的回報,銀行即可變賣抵押物,向投資人支付相應的價款。”
“商鋪銀行”項目看來還算是幸運的,但並不能表明這一模式在其他領域也能一樣幸運。
不僅是在造林、螞蟻養殖、奶牛飼養、店鋪招租等領域出現了類似“奶牛銀行”的模式,在令人關注的私募基金領域,也有些人(或機構)玩起了類似的把戲。“以GP的名義,向LP(企業最低500萬或個人最低20萬)募集資金,承諾資金的回報率,第一年為10%,第二年為15%,第三年為20%。擔心的是:在前期募集資金的過程中,主要是通過聘請教授講課、小姐推廣、必要時總裁還要出面請吃飯的方式花掉大量的成本,那么到後期,如何向投資人支付如此高昂的回報?另外,即使是成熟PE的投資,保持在15%以上的收益就很不錯了。如果能夠一直順利地運轉下去,估計就得需要不斷有新資金進入。”私募基金領域出現的這一模式“能玩多久”讓人擔憂。
致命缺陷
項目運作再高明、再幸運、再成功,都難以避免該項目本身的固有缺陷:向投資者提供固定的高收益的回報。而這一承諾,不但會受經濟形勢的影響最終難以保證,更重要的是與中國的《商業銀行法》已經構成了衝突。
“受金融危機的影響,很多產業也陷入了一定的危機狀態中,加上需求的縮減,很多以前看似順風順水的‘奶牛銀行’模式,可能都將因為財務的紕漏逐漸暴露出來。而隨著這些問題的暴露,投資人的利益恐怕將難於受到保障。”
不管是已進行投資,還是沒有進行投資的投資人,都應對此模式保持高度的警惕。從投資人角度來看,要識破這一模式,應同時注意以下三點:
第一,是否有經過中國人民銀行的批准?
第二,是否向不特定的對象(公眾)吸收了資金;需要說明的是,這裡不特定的對象不包括像諸如家人、親友、本單位職工或國家機關等有特定關係的對象。
第三,是否承諾了固定收益的回報,還本付息。
按照中國法律的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都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按照上述法律,“奶牛銀行”模式的致命缺陷,顯然就是其承諾的固定高收益回報。任何投資都是有風險的,固定回報之說更無從談起,而越是承諾固定回報,往往越有詐欺之嫌。另外,任何承諾固定回報的投資協定都屬於無效協定,法律是無從保護的。
認定非法
要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範圍以及結存款人造成的損失等方面來判定擾亂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
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
(3)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