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社

女人社

“女人社”是指由女性單獨結成的民間團體,是私社的一種類型。私社是由某一地域的部分居民自願組成的團體。私社最早出現在漢代,魏晉南北朝時期得到進一步發展,佛教結社大量湧現,隋唐五代時期,私社盛行,到了宋代,私社仍然極為普遍。

中國最早的婦女組織應為出現在北朝至隋唐五代宋初的“女人社”。

女人社女人社

中國敦煌吐魯番學會會長、首都師範大學歷史學院院長郝春文在會議上提出,作為具有嚴密組織紀律、高度民主的民間團體,“女人社”的成員雖然在組織和活動中都沒有強調女性特徵,但其結社行為仍可以看作是女性性別意識覺醒的徵兆。
“女人社”是指由女性單獨結成的民間團體,是私社的一種類型。私社是由某一地域的部分居民自願組成的團體。私社最早出現在漢代,魏晉南北朝時期得到進一步發展,佛教結社大量湧現,隋唐五代時期,私社盛行,到了宋代,私社仍然極為普遍。
私社大體上有兩種類型,一類是主要從事佛教活動;另一類則主要從事經濟和生活的互助活動,其中最重要的是喪葬互助,也有兼營社人的婚嫁、立莊造舍的操辦襄助等。
郝春文教授經過考證提出,“女人社”主要出現在東魏控制地區、北齊控制地區、敦煌、吐魯番,空間分布相對廣泛。從時間分布來說,從公元538年公元991年,跨度450餘年。
“但歷史文獻中對於‘女人社’的記錄非常少,在450多年時間內僅有15條材料,只能說時斷時續。”郝春文說。
“女人社”經歷了很多變化:早期的“女人社”活動單一,都只是從事單一的造像或造經,唐五代宋初出現了既從事佛教活動,也從事互助活動的“ 女人社”;唐代以後的“女人社”都有類似章程的社條,其內容包括結社目的、立條緣由,並且規定組織、活動內容以及罰款等具體條款,全體社人簽名或畫押。
郝春文說,在男尊女卑的古代社會,“女人社”竟然時斷時續地流行了450多年,流行的地域遍及中原和偏遠的敦煌、吐魯番,具有一定的社會意義,如會給“女人社”成員帶來成就感和榮譽,並且對其他女性也有激勵作用。但思想文化層面來看,“女人社”不過是在家庭中處於強勢地位的女性對男性結社行為的模仿,因此在性別史上的意義,不能做過高估計。

一千三百多年前的唐朝,自信、開放、寬宏、博大、發達,顯示出無比的自信和海納百川的氣度,使得民族聲威撒播四海。唐朝成為民族文學藝術大發展的黃金時代,唐朝民間的生活形態呈現出蓬勃向上的精神和氣質,一片欣欣向榮的景象。唐朝的婦女除了相夫教子,吟詩作畫,也有了別的社交活動,比如結社,並以其寬容、善良、博大而閃爍智慧的光芒,照耀著後世。
唐末時期,在甘肅省河西走廊西端的敦煌,流行著一種以“社”命名的民間組織,敦煌地區的民間結社活動自漢晉以來就有,到唐末時尤其流行,那是一些由十幾人至幾十人不等結成的一個個團體,有按宗族結成的“兄弟社”、“親情社”;也有按職業結成的“行人社”、“渠人社”等,其中就包括以性別結成的“女人社”,“女人社”的社員以中下層社會的婦女為主,不允許男性參加,相當於現今的婦女權益保障會。“女人社”雖無濃重的政治色彩也無厚重的文化氣息,但“女人社”讓古代女性有了家庭之外的空間,展現了古代女性一種別樣的生活方式,為中國婦女運動史寫下了光輝的一頁。
據史料敦煌遺書的記載,“女人社”定有自己的社約,如《戊辰年正月二十四旌坊巷女人社社條》和《後周顯德方年(公元959年)正月三日女人社再立條件》。
社條社約規定:以“至誠立社”為結社口號,社內主要活動內容主要有經濟的、遵守利益的和傳統習俗的三部分,結社的主要目的為“賑濟互助,濟苦救貧”。比如在社中有成員或其家庭遭遇不測之事時,全體成員都要主動捐助油、米、面等物品,體現“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精神,幫其渡過難關,但對贈送救濟的具體數字,“女人社”有具體規定。另外,若社內有成員死亡的話,全體成員也必須都去弔唁,並對其家屬進行安撫等。
傳統風俗主要是相沿成習的祭祀活動。古代的敦煌地區有一種叫“建福”的活動,一直是“女人社”成員們祭祀後娛樂的節日。她們利用“建福”日向蒼天祈禱,祝國家安寧,保父母健康。“建福”日活動的經費也規定由社人共同負擔。在一部社約文書中有這樣的記載:“人各稅粟壹斗,油燈壹盞。”
敦煌“女人社”設有“三官”辦事機構,即社長、社官及錄事(即文書)。社員入社需交納一定的會費,有專門的人管理這些會費,如《丙申年四月廿日博望坊巷女人社社條》記載:“每年上窟所要稅聚物色代(帶)到。錄事帖行,眾社齊來,停登稅聚”。
行有行規,社有社規。為保證社內各項活動的順利進行,“女人社”社條中訂有相應的懲罰條款,有些條款還相當嚴厲。比如《旌坊巷女人社社條》規定:“若要出社之者,各人決杖三棒後,罰貳一筵,酒無免者”。為約束社員遵禮守法,則規定:“不得顛言側儀”,“不得道說是非”等等。
“女人社”還提倡社人之間地位平等,彼此互相尊重,互相愛護,共同參與各種社交活動。她們一起吃飯、喝酒、掌燈、念佛,一起遊戲和互助。比如古代敦煌地區的“建福”活動日,便是“女人社”成員們祭祀後的狂歡日。“女人社”的社員們利用“建福”日向蒼天祈禱,喝酒遊戲,所花費費用各自承擔,《顯德六年(959)正月三日女人社社條》記載:“社內建福一日,人各稅粟壹斗,燈油壹盞”。細想,似乎與現今的AA制有些類似了。在一千多年前的封建社會,女子能如男子一樣進行公開的社會交往活動,已難能可貴,在經濟上又能自作主張,其生活方式算是別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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