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奧地利監獄機構及其對犯人的監管、矯治措施的總稱。奧地利的監獄制度的現代法律依據是1969年3月26日的《矯正法典》,該法典1970年1月1日生 效。在刑法大改革運動中,通過了1974年7月11日的《刑事矯正法修正案》,其基本原則是:矯正制度的基本著眼點應是囚犯的重返社會和矯治。
監獄機構
奧地利監獄由法務部第五司主管。監獄類型分為一般矯正機構、專門矯正機構、司法禁閉所和拘留所4種:①一般矯正機構。這是奧地利 的基本刑罰執行機構,關押1年以上徒刑的犯人和一部分3個月至1年徒刑的犯人。目前,全國有男子監獄6所,女子監獄1所。②專門矯正機構。這是監禁和矯治青少年犯、吸毒犯、精神病犯以及危險的累犯等的專門機構,分為少年犯特別機構和特別救治機構。奧地利法律規定,對14―18歲的青少年犯人判處剝奪自由6 個月以下的,在拘留所的專門機構中執行;判處剝奪自由6個月以上的,在專門矯正機構中執行。目前,全國只有1所這樣的專門矯正機構。對於吸毒犯、酗酒犯以及精神病犯,則在專門矯正機構中進行監禁和治療。專門矯正機構還監禁兩次被判處6個月以上剝奪自由的罪犯和違反有關麻醉品法律的罪犯。③司法禁閉所。關押 被判處3個月以下徒刑的犯人。④拘留所。屬於法院或縣法院,關押剝奪自由1年以下的罪犯和審判前被羈押的被告人。目前,全國共有16個拘留所。
監管制度
奧地利實行分級矯正制度:對1年以上的徒刑犯分成下、中、高3個連續階段,囚犯享受的優惠隨階段的由下至高而遞增。囚犯必須在下和中兩個階段中服完整個刑期的1/4時間。在這兩個階段的囚犯每3―4周可以會見1次探視者。進入最高一級的囚犯可以根據個人需要用監獄工資購買某些物 品,可以次數較多地與探視者會面;對於表現良好的囚犯,允許他們有更多的個人自由,以資獎勵,如允許他們不穿囚服、上實用美術課及推遲囚房熄燈時間等等。
準假制度
囚犯服刑期間最多允許離監8天,但對刑期3年以上的囚犯,不得批准此種休假。對國家安全、他人或財產有特別危險性的囚犯,除有特殊理由,如家庭成員死亡或病危外,一般不予準假。
監獄勞作及職業訓練
奧地利法律規定,凡有勞動能力的犯人都有勞動的義務。監獄向每個囚犯提供從事有益勞動的機會。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允許 囚犯白天到監外工作。監獄每月月底為參加勞動的犯人發工資。工資的一半用現金支付,供囚犯在刑事機構內使用;另一半存入他的賬戶,供釋放後使用。囚犯工資 一般比較低,對勞動積極的囚犯,可以增加工資,對囚犯的不能自立的孩子由國家提供失業救濟。監獄對囚犯進行職業培訓,以適應勞動需要。職業培訓分為基礎訓 練、進修和高等訓練3類。通過培訓,許多囚犯被培養成技工、鎖匠、油漆工、麵包師、廚師、木匠或裁縫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