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
所不能決者,皆移廷尉,廷尉亦當報之。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漢書》卷二十三《刑法志》)
譯:從縣到郡再到中央廷尉,如廷尉仍難決斷,就附上可以比照的法律條文,報請皇帝裁決。
注
這就是漢朝開始確立的“奏讞”制度。
承辦案件的官員不得越級行使審判權。除有上請制度給官僚貴族以法律特權外,遇有疑案不能決者,也應逐級上報請示,即“縣道官疑獄者,各讞所屬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之。
所不能決者,皆移廷尉,廷尉亦當報之。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漢書》卷二十三《刑法志》)
譯:從縣到郡再到中央廷尉,如廷尉仍難決斷,就附上可以比照的法律條文,報請皇帝裁決。
這就是漢朝開始確立的“奏讞”制度。
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研究,由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於2006年5月1日出版。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讞(繁體字:讞 yàn),音同雁,有審判定罪的意思。
基本詞義 詳細註解 詞性變化 古籍解釋 相關詞語簡介讞奏,將審理案件的情況向朝廷上報和請示。 ...
簡介內容介紹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ISBN:9787532546688,作者:彭浩、陳偉、工藤元男 ...
語出:宋韓琦《賜夏國主詔》:“邊奏屢聞,人情共憤。”元楊奐《錄汴梁宮人語》詩:“邊奏行臺急,東華夜啟封。”
基本解釋: 詞語分開解釋: 相關詞語讞疑 拼音: 解釋: 1.議處疑難案件。語出《史記.酷吏列傳》�s"奏讞疑事�o必豫先為上分別其原。" ...
詞語信息詞語 讞法 拼音 yàn fǎ 注音 ㄧㄢˋ ㄈㄚˇ 引證解釋 指刑法條例。《漢書·張湯傳》:“奏讞疑,必奏先為上分別其原,上所是,受而著讞法廷尉挈令,揚主之明。” 顏師古 註:“書於讞法絜令以為後式...
決讞,指判案定罪的辦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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