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蹤人

失蹤人

“失蹤人”這個概念有兩個具體的含義:一個是它的一般含義,亦即其語文含義;另一個是它的特殊含義,亦即其法律含義。對應地,也就有了一般的失蹤人與法律上的失蹤人之分。不少的人都未注意這個區別,以致“失蹤人”及相關的幾個概念在許多重要場所被錯誤地使用了。

失蹤人尋找失蹤人
“失蹤人”這個概念有兩個具體的含義:一個是它的一般含義,亦即其語文含義;另一個是它的特殊含義,亦即其法律含義。對應地,也就有了一般的失蹤人與法律上的失蹤人之分。不少的人都未注意這個區別,以致“失蹤人”及相關的幾個概念在許多重要場所被錯誤地使用了。

簡述

“失蹤人”對中國的法律界來說,“失蹤人”這個概念是更加熟悉的,因為不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規定了宣告失蹤制度,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200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條件

失蹤人失蹤人
(1)須經利害關係人申請。

(2)須被申請人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2年)

《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3)須由人民法院經過法定程式宣告。

財產管理

失蹤人的財產是不能繼承的。中國《繼承法》第2條明確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而失蹤人只是下落不明,不能確認其死亡,所以,他的財產不能繼承,但應設立代管。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相關規定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概念

宣告失蹤指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為消除因自然人長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響,法律通過設立宣告失蹤制度,通過宣告下落不明人為失蹤人,並為其設立財產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蹤人財產,以保護失蹤人與相對人的財產權益。它是一種不確定的自然事實狀態的法律確認,目的在於結束失蹤人財產關係得不確定狀態,保護失蹤人的利益,兼及利害關係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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