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
全國
2007年,人社部修改了發布的《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修改後的規定將在2015年2月起實施。2015年1月6日,就業失業登記開始突破戶籍限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日前發文,要求各地放寬失業登記條件,允許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在常住地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對符合失業登記條件的人員,不得以人戶分離、戶籍不在本地或沒有檔案等為由不予受理。
人社部同時發布《關於進一步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提出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提供機制,保障城鎮常住人員享有與本地戶籍人員同等的勞動就業權利,並有針對性地為其免費提供就業政策法規諮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對進行失業登記的城鎮常住人員,要按規定落實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鑑定補貼政策。在此基礎上,各地要統籌考慮本地區綜合承載能力和發展潛力,以連續居住年限和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為條件,保障其逐步享受與本地戶籍人員同等的就業扶持政策。
《通知》還提出,今後《就業失業登記證》將更名為《就業創業證》。各地將新印製一批《就業創業證》,先向有需求的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髮放。已發放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繼續有效,不再統一更換。
新修改的《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強調,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契約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不得歧視殘疾人;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相關法規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除外。
地方
失業人員職業指導工作程式
依據北京市勞動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執行的實施辦法》的通知(京勞就發1995183號),適用範圍為凡在本實行政區域內進行了失業登記的城鎮失業人員。
關於印發《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實施辦法》的通知(京勞社失發1999129號,關於印發《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京勞就發1996175號)
登記範圍
新規明確,失業登記的範圍主要包括6類失業人員,分別是:年滿16周歲,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的;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失業的;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停業、破產停止經營的;承包土地被徵用,符合當地規定條件的;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的。2015年1月6日,就業失業登記開始突破戶籍限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日前發文,要求各地放寬失業登記條件,允許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在常住地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對符合失業登記條件的人員,不得以人戶分離、戶籍不在本地或沒有檔案等為由不予受理。
具有城鎮正式居民戶口,男年滿16周歲至59周歲,女年滿16周歲至49周歲,有勞動能力,目前無業,要求尋找職業的人員。主要包括:
1:國中以上各類學校畢(結)業生中未繼續升學或者未就業的人員;
2: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退學,且沒有就業的人員;
3: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契約或者工作關係的人員;
4:被用人單位辭退或除名、開除的人員;
5:解除勞動教養、刑滿釋放人員;
6:在勞動年齡內,且沒有工作的其他人員;
7:按規定辦理了農轉居手續的人員。
申辦要求
審核辦理要求
1、本市城鎮失業人員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係之日起60日起,持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係的證明、戶口簿、《身份證》複印件和5張1寸免冠照片到社保所辦理失業登記;
2、在職介中心個人存檔的本市城鎮人員,應自終止存檔之日起60日內,持終止存檔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和5張1寸面觀照片,到社保所辦理失業登記。
3、在職期間被勞動教養或者判刑後,並解除了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係的人員,應自解除勞動教養或者刑滿釋放辦理落戶之日起60日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到社保所辦理失業登記。
權利義務
進行失業登記的失業人員享受的權利
1:享受職業諮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手續等就業服務;
2: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可申領失業保險金;
3:參加培訓機構組織的職業技能培訓;
4:失業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符合退休條件的可按規定辦離退休。
失業登記後的失業人員應履行的義務
1:每月向職業介紹服務機構報告失業情況;
2:定期接受職業指導;
3:積極參加職業介紹,失業6個月以上的人員要根據職業介紹服務機構推薦的崗位儘快就業;
4: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
操作流程
求職者填寫《求職人員職業指導卡》,建立跟蹤服務檔案。通過交談了解個人信息、發現問題;
使求職者對自己的個性特點和能力有客觀、正確的認識,必要時進行心理測試,心裡測試程式。
1:工作人員講解心裡測試服務方法、程式過程中的注意事項、具體要求;
2:受測人員進行測試;
3:通過軟體分析測試數據,工作人員進行結果評估。
幫助求職者進行職業選擇,進行跟蹤指導服務。
1:使求職者調整心態,了解就業政策、就業形勢;
2:使求職者對照自己的工作技能擇業;
3:進行技能培訓。
4:求職者返回勞動力市場;
5:工作人員對就業失敗的求職者重新進行幫助指導;
求職者實現就業。
1.依據:關於印發《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就業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勞就發【1999】31號)和《北京市招聘職工暫行辦法》(京勞就發【1996】184號)
2.適用範圍:凡在本實行政區域內進行了失業登記的城鎮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逕取得了合法勞動報酬但又不能建立勞動關係的失業人員和單位招工人員。
辦理程式
不能建立勞動關係人員的就業登記程式
1:失業人員就業後,持《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求職證》,到戶口所在區縣職介中心提出登記申請,填寫《就業登記申請書》、《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就業登記卡》;
2:區、(縣)職介中心對上述材料審核無誤後,開據《提檔通知單》,簽訂委託《存檔協定》,並在《登記卡》加蓋“北京市城鎮招聘專用章”,收回其《求職證》;
3:失業人員憑職介中心開具的《提檔通知單》到戶口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取人事檔案。
單位招工的辦理程式
1:用工單位招聘失業人員須在與職工簽訂勞動契約後15日內,持被招用人員的《求職證》到所在區、縣職介中心辦理招聘備案手續;
2:持《招聘花名冊》(1式3份,蓋有招工單位人事章,其中1份蓋有勞動保障部門招工專用章)到社保所提取檔案;
3:社保所留存蓋有招工專用章的《招聘花名冊》,其餘蓋上檔案專用章後交由提檔人員辦理其它事項,同時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新《勞動法》知識
隨著08年年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的頒布,新法新增了很多有利於勞方的條款,同時也上一部勞動法術語賦予了新的內涵,隨著我國勞動者對維權的重視,越來越多的人渴望通過了解新法,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不被侵害。本任務力圖對新法涉及詞條重新歸納、整理、完善,並補充最新的《勞動法》相關詞條,請對《勞動法》感興趣的同學踴躍參與該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