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醫療保險

失業人員醫療保險

對於失業人員來說,失去了工作,沒有經濟收入,生活得不到保障,面對疾病襲擊,生活便會更加困苦。為解決這一問題,國家頒布實施了失業人員醫療保險來保障失業人員的醫療健康問題。

基本介紹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做好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以下簡稱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工作,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係,保障合理的醫療待遇水平,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其失業前失業保險參保地的職工醫保,由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職工醫保參保繳費手續。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費。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率原則上按照統籌地區的繳費率確定。繳費基數可參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確定,最低比例不低於60%。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或領取期滿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停止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相關手續。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將繳費金額、繳費時間等有關信息及時告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本人。

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按規定相應參加職工醫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五、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與其失業前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六、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當月起按規定享受相應的住院和門診醫療保險待遇,享受待遇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補助金待遇。

七、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失業保險關係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入戶籍所在地的,其職工醫保關係隨同轉移,執行轉入地職工醫保政策。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轉出地標準一次性劃入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轉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當地有關規定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辦理職工醫保參保繳費手續。

轉出地失業保險基金劃轉的資金繳納轉入地職工醫保費的不足部分,由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予以補足,超出部分併入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

八、各地要高度重視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醫保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統籌規劃,認真測算,抓緊研究制定適合本地區的實施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要通過多種形式加強政策宣傳,大力開展業務培訓。要進一步規範管理,加強信息系統建設。已經實行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地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及本通知要求進一步完善政策。

如何辦理

提供材料

1.首次投保(從未參保):“戶口簿”、“勞動就業手冊”和一寸黑白、彩色照片各一張。

2.再次續保(原有單位參保):“戶口簿”或“身份證”、“勞動就業手冊”、“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手冊”和“醫療IC卡”。

辦理地點

可到社會保險管理中心登記申報科或戶籍所在地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選擇確認當年度繳費基數。

委託代扣

1.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繳費憑證、代扣人身份證和代扣的活期儲蓄存款賬戶(活期儲蓄存摺、牡丹信用卡、牡丹靈通卡或儲蓄卡,僅限其中一種),到就近工商銀行任一營業網點辦理委託代扣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的有關手續。

2.如代扣的活期儲蓄存款賬戶掛失,可憑本人身份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領繳費憑證,並重新與工商銀行營業網點辦理委託代扣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有關手續。

終止參保

在繳費年度內,就業、退休的應先向工商銀行營業網點撤銷委託,並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結算及變動次月到繳費年度末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退還手續;調離本市的,按規定辦理個人賬戶轉移手續;出國定居、死亡的,按規定辦理個人賬戶退付手續。

申報下一年度繳費基數

要改變下一年度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可憑本人身份證,於5─6月間向辦理參保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在此期間未來變更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7月份起將按其申報的繳費基數確定新年度的繳費金額,收取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

繳費票據

1.每年7─8月間,憑本人身份證、“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手冊”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記載本人上一年度實際繳費情況的《廈門市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對賬單》。

2.工商銀行任一營業網點可從代扣保險費之日起3個月內,無償為參保人員列印注有“此票據不作報銷憑證”字樣的保險費收據。

1.繳費基數: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一致的原則,按全市上年度(2002年)職工月社會平均工資1488元的60%—300%為繳費基數,分為7個檔次,供參保失業人員自由選擇。

2.繳費比例:基本養老保險為18%;基本醫療保險為10%。

3.基本養老保險按月繳交,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年繳交。

4.農場職工和漁民,從農場和漁業企業流出後個人繳納的,可選擇按2002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300%,或選擇以全市最低工資480元為繳費基數,按18%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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