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梧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辦法》(梧政發〔2000〕92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為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失業人員自願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範圍為: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已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人事部門託管檔案接續了養老保險關係的。
第三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不設立個人帳戶,只參加住院醫療保險費統籌。
第四條 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為4.8%,繳費基數分為以下三類: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以上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總額的60%為繳費基數;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後,以上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以本人年養老金總額為繳費基數,如年養老金總額達不到全市社會平均工資60%的,按全市社會平均工資60%為繳費基數。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結餘情況適時調整。
第五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實行按月繳費。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人事部門的檔案託管機構向失業人員統一代收,然後轉交市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第六條原已參保且繳費正常的失業人員,原來醫保卡個人帳戶中的結餘額可繼續使用,住院按《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原已參保但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含3個月)的失業人員,再次參保10個月內只能使用個人帳戶的結餘額,10個月後按《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七條 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在年度內再就業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按如下辦理:就業單位已參加了醫療保險的,由單位辦理基本醫療保險變更手續,辦理變更手續次月至本年度末的醫療保險費,單位按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繳費基數、以6.8%的繳費比例為其繳費至本年度末,下一年度按該職工上年度月工資總額乘12個月為基數、以6.8%的繳費比例繳費,享受在職職工的醫療保險待遇;就業單位未參加醫療保險的,由職工本人按原繳費標準繼續繳費,並享受失業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八條 本暫行辦法未盡事宜,按《實施辦法》及《梧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配套檔案的通知》(梧政發〔2000〕94號)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