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目的
這個司法解釋的出台,旨在指導各級法院正確有效使用信用懲戒措施,建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促使失信被執行人儘快履行義務,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相關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2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規定: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定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第四條規定: 記載和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應當包括:
(一)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
(三)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和被執行人的履行情況;
(四)被執行人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
(五)執行依據的製作單位和文號、執行案號、立案時間、執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記載和公布的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規定: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秘書一處 2013年7月17日印發。
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統計顯示,全國法院2008年至2012年執結的被執行人有財產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執行人存在逃避、規避甚至暴力抗拒執行的行為,自動履行的不到30%。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說:“建立健全懲戒制度,壓縮惡意逃債者的生存空間,成為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