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政務大廳

太原市政務大廳

太原市政務大廳是市委、市政府設立的市政府直屬機構,主要負責為人民民眾和投資者提供各類行政審批及有關政策諮詢服務等,是市政府對外辦事的主要視窗,也是創建文明城市的一個重要載體。現更名為太原市政務服務中心。

主要功能

太原市政務大廳是集審批與收費、信息與諮詢、管理與協調、投訴與監督為一體的綜合服務機構,這裡集中了主要審批事項,主要功能有審批服務、諮詢服務、監督投訴等。

進駐視窗

政務大廳一層、二層辦公大廳設立了諮詢、辦理、收費等70個辦事視窗,二層設立項目洽淡、聯合審批、集中審圖、集中年檢等五個多功能會議廳。共進駐部門53個,辦理許可、審批、收費、年檢等事項450餘項。視窗工作人員160餘名,其中副處級以上占到74%,中共黨員占65%。

創建工作

全方位的政務公開:辦理事項的內容、程式、條件、時限、收費、結果全部在大廳公開、公示,設定了電子觸控螢幕、電子顯示屏,開通了電話查詢、手機簡訊服務和大廳網站,民眾可通過多種渠道及時查詢和諮詢。工作人員統一著裝,掛牌上崗。

規範運行機制:建立了“一門受理、集中審批、一口收費、限時辦結”的審批運行機制,實行首問負責制、申報登記制、二級審批制、辦事限時制、聯合審批制。審批辦件實行部門領導帶班審批制度和市領導在政務大廳聯合審批制度,審批件不出大廳辦結。試行基本建設項目“一票制”收費辦法。政務大廳採用先進的信息管理技術手段,統一開發電子政務平台,全部審批收費事項納入計算機管理,體現公正、透明、高效、便捷的特點。

人性化的服務:大廳設有總諮詢台,與各部門視窗共同為辦事人員提供諮詢服務。配備了辦公用具、飲水機等便民設施,為民眾創新一個舒適的辦事環境。按照誠信、文明、依法、高效的原則,要求工作人員使用文明用語,杜絕服務禁語,做到微笑服務、站立服務、主動服務,增強了政府的親和力,樹立了政府誠信、為民的形象。

健全完善的監督投訴機制:政務大廳建立督促檢查機制、行政效能監察機制和工作人員考核獎勵三位一體的監督處理機制。加強了對視窗工作人員的監督,公布了舉報、投訴電話,建立了對辦事人員電話回訪制度,電話回訪率在辦件數的80%以上,形成了順暢的信息反饋渠道。市監委在政務大廳設立了市效能監督投訴中心,直接受理民眾的舉報和投訴,對各視窗及工作人員實施全方位監督。積極開展行風評議、公務員百崗評議、爭做人民滿意公務員、星級政務大廳評比等活動,促進工作效率的提高和工作作風的改善。

內設機構

綜合處

職責:

( 1 )負責政務大廳日常政務和內外事務聯絡工作。

( 2 )負責起草政務大廳的各項工作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 3 )負責政務大廳日常會議、活動的會務和接待工作。

( 4 )負責組織實施大廳視窗的各項業務和聯辦事項。

( 5 )負責協調視窗單位進行項目聯合審批,參與聯合勘察,撰寫聯審會議紀要,對重大投資項目組織實施行政審批“綠色通道”。

( 6 )負責政務大廳的公文處理工作,起草重要文稿和綜合性文字材料及印鑑、檔案管理等工作。

( 7 )負責政務大廳人事管理,黨團組織生活及教育培訓工作

( 8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督察處

職責:

( 1 ) 督促檢查政務大廳各類審批事項管理暫行辦法的執行情況,做好收退件的認定覆核和辦結時間的查驗工作。

( 2 ) 督促檢查政務大廳各項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 3 ) 督促落實 " 聯審會 " 確定事項和其他重大事項的辦理。

( 4 ) 負責對各 " 視窗 " 單位的月度考核和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工作。

( 5 ) 負責政務大廳的日常考勤。

( 6 ) 負責政務大廳計算機運行網路的維護管理工作。

( 7 ) 受理服務對象的投訴。

( 8 )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行政處

職責:

( 1 ) 負責政務大廳的車輛調度、交通安全管理。

( 2 ) 政務大廳基礎設施建設、維護。

( 3 ) 管理政務大廳的財務支出管理、編制財政預算。

( 4 ) 負責職工工資、福利待遇。

( 5 ) 負責政務大廳固定資產管理、設備維護、物資管理等工作。

( 6 ) 負責政務大廳的衛生、安全保衛事務。

( 7 )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相關政策

太原市行政審批管理辦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78號

《太原市行政審批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廉毅敏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太原市行政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提高行政效能,最佳化發展環境,建設服務型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審批的實施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是指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

第三條 行政審批應當遵循公開、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堅持下放權力、精簡事項、最佳化流程、提高效能的方針,逐步實現行政審批電子化管理。

第四條 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務辦)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對全市行政審批的實施進行統一管理,並負責市政務服務中心的運行管理。

各行政審批實施部門負責其行政審批事項的具體實施。

第五條 市政務辦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研究和擬定全市行政審批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方案,實施行政審批流程再造工作,組織協調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聯合審批,並推行網上審批;

(二)負責對各部門進駐和委託的事項進行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三)負責對進駐市政務服務中心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培訓和日常考核;

(四)負責全市政務服務體系建設的規劃、指導工作。

(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市政務服務中心是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行政審批、提供公共服務的場所,按照兩集中、兩到位的運行機制,實行一個視窗進出、集中辦理、聯合審批。

第七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設立政務服務中心。構建市、縣(市、區)、開發區政務服務中心及鄉鎮(街辦)、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的四級政務服務體系。

第二章 審批事項管理

第八條 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動態管理。行政審批實施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清理行政審批事項,並及時將行政審批事項的調整情況報送市政務辦、市法制部門備案。

對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審批實施部門不得繼續審批或者變相審批。

法律、法規對行政審批條件作出具體規定的,行政部門不得擅自增設其他條件。

第九條 行政審批實施部門應當對審批事項流程進行規範、最佳化,並向市政務辦備案。

第十條 行政審批事項,應當全部進入市政務服務中心實行統一管理,未經市政府批准不得在市政務服務中心以外受理。

暫不具備進入條件的行政審批事項,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設立專業大廳集中辦理,並接受市政務辦指導監督。

第十一條 市政務服務中心和專業大廳應當公示行政審批事項及其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收費標準、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信息,並在市政府網站及各部門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三章 審批方式管理

第十二條 行政審批實施部門應當實行集中審批的方式,將審批事項集中到一個內設機構,並整建制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統一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辦理、送達。

第十三條 行政審批實施部門應當以授權方式向政務服務中心派駐首席代表,審批責任由首席代表和授權的部門承擔。

首席代表由行政審批處處長擔任,負責本部門審批事項的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施聯合審批,實行統一登記、聯合勘察、聯合審圖、聯合驗收、快速協調、同步審批的運行機制。其他項目逐步推行聯合審批。

第十五條 行政審批實施部門應當實行限時審批制度。即辦事項由首席代表當場辦結;承諾事項由首席代表在承諾時限內辦結。對需要專家論證、集體研究等程式審批的承諾事項,由首席代表組織協調。

第十六條 對重大投資項目、重點工程和外商投資(含港、澳、台)以及外地投資項目,提供綠色通道服務,由市政務辦統一組織協調,重大事項由市政府召集專門會議協調。

第十七條 在市政務服務中心推行重大項目全程代辦制,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代辦服務。

第四章 網上審批管理

第十八條 遵循網路安全保護與管理並重的原則,按照外網受理、專網辦理、外網反饋、全程監察的要求,逐步建立網上審批系統。

申請人通過外網查詢、諮詢、申報、預審;行政審批實施部門在專網受理審批、流轉信息、審核批准;審批事項網上審核通過後,即可在政務服務中心當場發證。

第十九條 實行無紙化審批。審批申請應當使用電子報件,電子報件不能滿足的可以使用紙質材料。

第二十條 統一規範網上審批技術標準,推動網上審批系統與各部門、各縣(市、區)、開發區的互聯互通、業務協同、上下聯動、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條 逐步建立移動審批系統。通過移動智慧型終端,登錄電子審批網路系統,了解審批進度和審批結果,實現網上籤批報件,並對重大項目實時督辦。

第二十二條 建立覆蓋全市各級政務服務中心、專業大廳的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對審批事項辦理全流程實時監控。

第五章 審批流程管理

第二十三條 審批流程包括諮詢預審、申報受理、審查審核、批准上報、辦結送達等環節。

第二十四條 在市政務服務中心免費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並將行政審批辦事指南和申請書格式文本在視窗及其網站上公布。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可通過市政務服務中心或者其網站提出行政審批申請、報送申請材料。

聯合審批事項應當由市政務服務中心綜合服務視窗統一登記,啟動計時並送達審批決定。

第二十六條 行政審批實行首問責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各視窗作出受理、不予受理、補正、退回和中止計時決定的,均應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單,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對政務服務中心各視窗的書面告知有異議的,可向市政務辦申請覆核。

第二十八條 行政審批使用行政審批專用章,行政審批專用章實行備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 行政審批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應當公開,並允許行政管理相對人查詢。

第六章 審批收費管理

第三十條 進入政務服務中心辦理的行政審批,涉及繳納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的,應當在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的財政代征視窗繳納。

第三十一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繳納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由綜合服務視窗統一核定應收金額,實行一票制徵收。

第三十二條 收取行政事業性費用應當出示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第七章 政務服務中心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政務辦應當加強政務服務中心制度建設,健全政務服務中心各項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提高政務服務中心管理服務水平。

第三十四條 市政務辦應當加強政務服務中心各項工作的標準化建設,制定標準化的政務服務規範和操作規程,建立全市統一的政務服務標準化體系,確保政務服務工作運轉有序、管理規範、公開透明、高效廉潔。

第三十五條 行政審批實施部門應當選派熟悉業務、事業心強的工作人員到市政務服務中心工作,工作人員保持相對穩定,需調整的應徵得市政務辦同意。

第三十六條 進駐政務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受所在單位和市政務辦的雙重管理,所在單位待遇不變,日常工作、績效考評由市政務辦組織實施。考評結果納入派出單位年度考核體系。

第八章 監督保障

第三十七條 市政務辦應當加強對市政務服務中心的日常管理,開展現場巡查抽查、視窗單位自查、服務對象評價、行風監督檢查等工作,促進服務質量和水平的提升。

第三十八條 市政務辦對行政審批工作進行定期綜合考評,考評結果送相關行政審批實施部門,並納入全市年度工作目標考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行政機關績效考核和民主評議範圍。

第三十九條 市法制部門負責對行政審批執法進行監督檢查,並在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與行政審批有關的行政複議事項。

第四十條 市監察機關應當在市政務服務中心派駐監察室,套用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對行政審批實施進行監督,並對不作為、慢作為和違法違紀行為調查處理。

第四十一條 行政審批的實施與管理應當自覺接受人大、政協、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 行政審批實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 由市政務辦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監察機關予以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縣(市、區)、開發區行政審批管理依照本辦法實施。

第四十四條 公共服務事項的實施與管理參照本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21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太原市政務大廳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太原市政府政務公開規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37號

《太原市政府政務公開規定》已經2003年5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市長 李榮懷

二00三年六月三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政府政務公開工作,以政府誠信帶動社會誠信,推進依法行政,加強社會和民眾監督,保證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政府政務公開,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將行政權力運行的依據、過程、結果向社會公開,便於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知曉的一種行政管理方法。

第三條 太原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務公開,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工作部門,派出機構,基層所、隊、站)是政務公開義務人 (以下簡稱為義務人) ,具有依法公開政務的義務。

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是依法獲取公開政務內容的權利人(以下簡稱為權利人),並享有對政務公開義務人進行監督的權利。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是政務公開的主管機構,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監察部門依照各自職責監督本規定的實施。

第六條 政務公開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公開應當遵循合法、真實、及時、公正,便於監督的原則。

第七條 公開或獲取政務內容,不得侵犯他人隱私、商業秘密、國家秘密和其他社會公共利益。

任何個人、法人或其它組織不得非法阻撓或限制義務人公開政務活動,以及權利人行使依法獲取公開政務內容的權利。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務公開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確保政務公開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九條 提供政務公開內容不得收費,但法律、法規或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開內容

第十條 義務人在事權方面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內容:

(一)本行政區域的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發展計畫、工作目標制定、執行及完成情況;

(二)政府的機構設定、職能確定及依據;

(三)事關全局的重大決策;

(四)政府規章、其他規範性檔案及政策措施;

(五)行政管理許可權、服務範圍、辦事依據、辦事程式、辦事標準、辦事承諾、辦事結果;

(六)當地重大突發事件及處理情況;

(七)承諾辦理的重要事項及完成情況;

(八)其它應當公開的政務事項。

第十一條 義務人在財權方面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內容:

(一)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報告及執行情況;

(二)政府投資建設的社會公益事業情況;

(三)重大事項經費的分配情況;

(四)重大物質招標採購、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基本建設項目招投標情況;

(五)重要審計結果;

(六)其它應當公開的政務事項。

第十二條 義務人在人事權方面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內容:

(一)政府領導成員的分工和調整變化情況;

(二〉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的副縣(處)級以上幹部的任用、調整和年度考核評議結果;

(三)公務員招聘錄用的有關事項;

(四)政府機構改革定編及人員分流情況;

(五)其他應當公開的政務事項。

第十三條 義務人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內容:

(一)行政行為的主體;

(二)行政行為的依據;

(三)行政行為的程式;

(四)行政行為的時限;

(五)救濟的途徑與時限;

(六)依法應當告知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義務人對行政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主動向其告知下列內容:

(一)處罰的主體;

(二)處罰的程式;

(三)處罰的依據;

(四)處罰的主要事實及理由;

(五)處罰結果;

(六)救濟的途徑和時限;

(七)依法應當告知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義務人在內部政務方面應當主動對內公開下列內容:

(一)領導成員廉潔自律情況;

(二)內部財務收支情況;

(三)人事管理及幹部選拔調整、職務晉升、獎懲等情況;

(四)招待費、差旅費的開支使用情況;

(五)內部審計結果;

(六)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權利人有權向義務人申請公開未在本規定第十條至十五條中列明的其他應當公開的政務事項,義務人應當依法按照申請向權利人公開。

第三章 公開方式

第十七條 推行政務公開的方式要因地制宜、靈活多樣,以醒目、易懂、方便、高效、快捷為原則。

第十八條 向社會公開政務應當根據政務內容特點採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

(一)設立統一的政務公開網站;

(二)在政府公報上定期刊登,並公開發行;

(三)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進行發布;

(四)設立政務公開廳、公開欄、台卡、胸卡、電子顯示屏、電子觸控螢幕;

(五)印發宣傳冊和"明白卡";

(六)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政府新聞發布會、聽證會;

(七)開通政務公開服務熱線;

(八)便於公眾知曉的其他形式。

第十九條 依據本規定第十四條公開政務內容的,應當按照下列方式進行:

(一)行政處罰作出前,向行政相對人出示有效執法證件,以書面或口頭方式,事先告知行政相對人相應的權力與義務,決定的適用程式以及法定依據。

(二)行政處罰作出後,公開執法文書。執法文書上應載明本規定第十五條所規定的內容。

第二十條 依據本規定第十五條公開內部政務的,以符合該義務人實際情況的適當方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涉及個人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項在正式決策前,實行預公開制度,決策部門應當將擬定方案或草案向社會公布,在充分聽取意見進行必要調整後,再進行決策。

第四章 公開程式

第二十二條 義務人未主動向社會履行公開義務的,權利人可以以書面或其他形式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人應當在接到公開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權利人申請公開的內容已經公開的,義務人應當給予指引。

第二十三條 義務人未主動履行第十四條規定公開義務的,行政相對人可以隨時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人應當即時向行政相對人公開。

第二十四條 義務人未主動履行第十五條規定公開義務的,權利人可以申請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人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並及時將公開的時間、場所、方式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權利人依照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公開的,義務人在接到申請書時,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是否公開決定書送達權利人。義務人決定公開的,應當在決定書中載明公開的時間、場所、方式;決定部分公開或不公開的,應當在公開決定書中說明理由。公開時間自作出公開決定之日起,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申請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或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繫方式等;

(二)申請公開的具體內容;

(三)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四)申請時間。

口頭申請的,義務人應當做好筆錄。

第二十六條 政務內容尚未確定是否屬於國家秘密範圍的,由承辦人提出具體意見,經主管領導審核批准後,可依照保密規定的期限和程式,暫緩公開。

暫緩公開的政務內容在性質或密級確認後,分別按照本規定的相關要求予以公開。

第二十七條 義務人根據本規定提供的政務內容,只能向權利人依法收取檢索、複製等成本費用,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五章 監督與追究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政務公開主管機構主要通過下列方式對政務公開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一)對各義務人的政務公開情況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二)在各義務人內部開展評議活動,聽取其工作人員對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

(三)採取明察暗訪的形式,及時了解各義務人落實政務公開工作的情況;

(四)通過民主議政日,向權利人以發放徵求意見信、問卷調查等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五)以政務公開簡報的形式,及時通報情況;

(六)設立政務公開投訴、舉報電話和意見箱,及時向投訴、舉報人告知處理情況。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政務公開主管機構定期對本級政府職能部門和下級政府政務公開情況進行評議考核。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等部門視情節給予直接責任人批評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規定關於公開內容、方式、程式、時限的;

(二)違反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

(三)公開虛假政務內容的。

第三十一條 義務人隱匿、提供虛假的政務內容,給權利人或第三人造成經濟損害構成國家賠償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義務人進行政務公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政務公開主管機構、監察部門或法制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並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權利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具體應運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發展歷程

太原市政 務服務中心(原政務大廳)成立於2003年1月,是市委、市政府為最佳化發展環境,轉變政府職能,改革行政管理運作方式,而設立的市政府直屬事業機構。

根據《太原市政務大廳管理暫行辦法》(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35號),太原市政務大廳是集審批與收費、信息與諮詢、管理與協調、投訴與監督為一體的綜合服務機構。2003年首批進入32個部門和單位,設立70個辦事視窗。

大廳成立以來,建立了“一門受理、集中審批、一口收費、限時辦結”的規範審批運行機制,實行首問負責制、申報登記制、二級審批制、辦事限時制、聯合審批制。試行了基本建設項目“一票制”收費辦法和外商投資企業“一表制”審批辦法。

提供人性化的服務。大廳設有總諮詢台,與各部門視窗共同為辦事人員提供諮詢服務。積極開展投資促進服務,免費為投資者提供前期諮詢、商務考察、全程代辦等服務。

建立督促檢查機制、行政效能監察機制和工作人員考核獎勵三位一體的監督處理機制。加強對視窗工作人員的監督。

加強行政文化建設。在行政理念上,通過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創建“學習型單位”,行政理念趨同,牢固樹立起依法行政、廉潔行政、高效行政、服務行政的理念;通過開展文明單位、行風評議等創建活動,舉辦多種形式的黨團教育活動、文體活動,建立健身場地、圖書閱覽視窗等;通過午餐食堂、生日蛋糕、困難家訪慰問等方式,增強歸屬感。實行“早九晚五”作息制度。

按照中辦、國辦《關於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意見》(中辦發【2011】22號),2011年11月22日,經市編委會研究決定太原市政務大廳正式更名為太原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掛太原市政務服務中心牌子,為太原市政府派出機構;12月23日,市政府常務會通過的《太原市行政審批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的職責;進入2012年,將在太原市政務服務中心全面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聯合審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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