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鄉清潔工程管理辦法

為加強城鄉清潔工程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創造清潔、宜居的城鄉環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太原市城鄉清潔工程管理辦法》。該《辦法》經2011年11月14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2011年11月25日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77號發布。《辦法》分總則、城鄉清潔工程管理、達標驗收管理、保障機制、考核與責任追究、罰則、附則7章95條,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77號
《太原市城鄉清潔工程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廉毅敏
2011年11月25日
太原市城鄉清潔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清潔工程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創造清潔、宜居的城鄉環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清潔工程,是指為營造清潔、宜居的城鄉環境,由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對城鄉容貌、環境衛生、公共設施、交通秩序、建設工地、集貿市場、景區景點、河道水域、城鄉通道等方面的綜合整治和管理活動。
第四條 城鄉清潔工程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全民參與、綜合整治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開發區應當設立城鄉清潔工程領導組。
市城鄉清潔工程領導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城鄉清潔工程規劃、制定年度計畫;
(二)組織制定城鄉清潔工程標準;
(三)組織指導、督導城鄉清潔工程活動;
(四)制定並實施城鄉清潔工程考核、獎勵、問責辦法;
(五)負責城鄉清潔工程宣傳動員工作;
(六)負責城鄉清潔工程的達標驗收工作;
(七)其他與城鄉清潔工程有關的工作。
縣(市、區)、開發區城鄉清潔工程領導組的職責參照前款職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自行制定。
第六條 市城鄉清潔工程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鄉清潔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縣(市、區)、開發區城鄉清潔工程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內城鄉清潔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城鄉清潔工程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內城鄉清潔工程的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發揮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作用,協助人民政府做好本區域內城鄉清潔工程工作。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清潔工程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加逐年遞增。
開發區應當保障本區域內城鄉清潔工程所需費用。
第九條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城鄉清潔工程的宣傳教育,動員全民積極參與城鄉清潔工程。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城鄉清潔工程的責任和義務,對破壞城鄉清潔工程的行為有權批評、制止和檢舉。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城鄉清潔工程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城鄉清潔工程管理

第一節 城鄉容貌

第十二條 建(構)築物、公共設施、公共場所、園林綠化、廣告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省和市規定的城鄉容貌標準。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構)築物、設施及樹木上亂寫亂畫,不得隨意張貼廣告、標語等。
城市臨街建(構)築物及設施,應當定期粉刷、油飾和清洗;陽台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設定的安全網不得超出牆體;在臨街牆體外安裝空調機,應當排列整齊,高度不得低於一點五米。
第十四條 單位院落、居民小區應當保持路面平整、潔淨,車輛停放有序,綠化符合要求,建(構)築物容貌協調美觀。
第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陣地應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符合城市的風貌、格局和道路特點、區域功能,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戶外廣告內容應當用字規範、內容健康、完好整潔。同一條街道相鄰建築的門頭牌匾應當規範協調,不得在門店櫥窗上貼上廣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樹木、市政設施以及其他建(構)築物上懸掛條幅、牌匾等。
市區內經批准臨時設定的橫幅、條幅、彩旗等應當位置適當,不妨礙車輛、行人通行,並在規定期滿後,誰負責設定誰及時拆除。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點)納入規劃,合理布局,統一建設。
商務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點)的規劃設定及指導。公安、工商、城管、市容環境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點)實施監督管理。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回收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保持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點)及周邊環境整潔。
高速公路兩側五百米內,主(次)幹道兩側和鐵路沿線不得設定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點)。
第十七條 架設電線、電纜應當規範、整齊,不得影響市容市貌。
第十八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車輛清洗裝飾站(點)的管理工作。
車輛清洗裝飾站(點)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不得占道洗車,洗車污水不得污染道路。
第十九條 行道樹、綠化分車帶以及便道外側綠地應當整齊美觀,無缺株、枯枝,無病蟲害,樹池、綠地內無垃圾、無污物。古樹、名木應當設定圍欄、標牌等保護標誌。
第二十條 連線城市主幹道的鄉村道路和鄉村主要幹道應當硬化,保持完好、平整,道路兩側不得堆放物料。
第二十一條 門前責任管理人員、信息採集人員、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巡迴檢查。
門前責任管理人員每天應當檢查所負責地段的臨街單位至少四次,並做好記錄,作為對本人和責任單位的考核依據。
信息採集人員應當及時採集、報送所負責區域內城市管理的相關信息。
行政執法人員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查處。

第二節 環境衛生

第二十二條 環境衛生作業應當依照國家環境衛生作業定額,實行量化、細化管理,遵守作業規範,達到國家、省、市規定的標準。
清掃保潔時段內,街面廢棄物滯留時間不得超過半小時,重點區域地段廢棄物每千平米不得超過十二處,滯留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分鐘。果皮箱、垃圾桶(站)不得滿溢,垃圾日產日清,隨時清運。
第二十三條 城鄉街道、公共場所附設的路燈、護欄、隔離墩(柵)、樹池蓋板和道路指示牌等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地面交通標誌清晰,無灰土、痰跡;下水道暢通,下水口無污泥和其他雜物。
第二十四條 城鄉清潔責任單位應當與所屬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簽訂《太原市市容環境門前責任書》,並在門前統一懸掛《太原市市容環境門前責任牌》,制定相關管理制度,設專(兼)職人員負責責任範圍內市容環境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菸蒂和塑膠包裝袋以及其他廢棄物;
(二)將垃圾傾倒於非指定場所。
第二十六條 寵物在城市街道和其他公共場所排放的糞便,攜寵物人應當即時清除。
第二十七條 降雪後,臨街單位和居民應當及時清除責任區內的積雪,達到路面淨、便道淨,無積水、無結冰。主幹道清(融)雪時間不得超過四小時,次幹道清(融)雪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二十九條 賓館、飯店、有食堂的單位等應當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並交由符合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資質的企業,運到指定的餐廚垃圾處置場所處置。

第三節 公共設施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標準配置公共設施。
第三十一條 城市道路上的交通護欄、導向牌、井具、電線桿、路燈、消火栓、配線箱等公共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整潔。
第三十二條 停車設施應當合理規劃建設,標誌清晰明顯,保持停車設施完好整潔。
第三十三條 公共廁所的建築規模、造型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公共廁所應當設施完好,由專人負責管理,設定沖水設施,定期沖廁、消毒,保持清潔衛生;進出口設定明顯導向標誌。
第三十四條 新區開發、舊區改造,新建居民區,新建、改造道路和建設大型公用建築時,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套建設相應的環境衛生設施。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建設垃圾中轉站。
村莊應當配備專門的垃圾收運車輛,建造三類以上公廁。
第三十六條 井蓋、水篦子等設施損壞、缺失,責任單位應當在發現或者接到通知後兩小時內修復、補齊;垃圾桶、果皮箱等污損的,責任單位應當在六小時內清洗、修補。
第三十七條 對產權或者責任單位不明確的井具等設施損壞、缺失的,由市政管理部門先行修復、補齊,所需費用待查清後,由產權單位或者責任單位承擔。

第四節 交通秩序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燈停走、各行其道、有序通行。
車輛在道路兩側停放時應當按照規定停放整齊。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第三十九條 在城市道路行駛的車輛,應當保持車容整潔、美觀。
司乘人員不得向車外拋灑菸頭、紙屑、果皮等雜物。
第四十條 在行車道、路口流浪乞討、散發廣告、兜售物品等行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牽頭,民政、住建、城管、工商、房產、經信等部門配合,按照職責規定依法管理。
第四十一條 禁止擅自占用城鄉道路從事經營活動。城鄉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採取劃片包街、不間斷巡查等方式,對占道經營行為依法管理。

第五節 建設工地

第四十二條 建築工地辦公區、生活區、施工區應當分別設定、布局清晰,配備必要的衛生設施、保持清潔。
第四十三條 建築施工工地圍牆或者圍擋應當按照規定設定,保持連續、封閉、安全。
建築工程主體應當設定安全圍網,施工中不得拋擲建築材料、廢土舊料和其他雜物,泥漿污水沉澱後方可排放。產生的建築垃圾分類堆放、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采取覆蓋抑塵措施。
第四十四條 施工工地通道應當硬化,出口設定車輛沖洗設施,運輸車輛沖洗後方可出場,要保持車體整潔,輪胎不得帶泥土上路。
第四十五條 管線、綠化、道路施工應當按照規定設定圍擋;竣工後,及時清理垃圾,恢復原狀。
第四十六條 拆遷工地應當設定圍擋,採取灑水、苫蓋等抑塵措施,拆除的垃圾要及時清運。
第四十七條 裝修房屋產生的垃圾應當袋裝,由具備渣土運輸資質的單位清運,不得與生活垃圾混裝、混運。
臨街門店裝修應當按照要求設定圍擋。
第四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簽訂《施工場地環境衛生責任書》。
施工工地應當有專人保潔和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第六節 集貿市場

第四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集貿市場,對現有市場進行規範改造,引攤入市。
集貿市場的城鄉清潔工程管理工作,由市場建設、開辦單位負責。
商務、工商、城管、衛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集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 市場及其周邊環境應當整潔有序,商品划行歸市、擺放整齊。市場應當設定垃圾收集容器,配備專職保潔人員,及時清理垃圾。
經批准設立的早(夜)市,不得逾時、超範圍經營,撤市後及時清除垃圾雜物。
第五十一條 市場建設、開辦單位應當在商戶中開展達標活動,進行規範管理,並與商戶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

第七節 景區景點

第五十二條 景區景點應當執行國家、省、市規定的景區景點標準和城鄉清潔工程標準。
景區景點及其周邊環境應當整潔、優美;車輛停放有序;設施完好,外形、色調與景觀相協調。
第五十三條 景區景點管理由其主管部門負責。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景區景點的日常檢查。
第五十四條 景區景點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立保護景區環境宣傳欄,根據旅遊季節特點配備保潔設施和人員。
第五十五條 景區景點內不得堆放有礙觀瞻的物品,做到無污水、無異味、無亂寫亂畫。

第八節 河道水域

第五十六條 水務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河道水域的環境整治,保持河道乾淨整潔,設專人巡迴檢查。
第五十七條 河道水域應當定期清淤疏浚,無垃圾,無雜草,無漂浮雜物。
禁止在河道水域內傾倒垃圾等雜物。
第五十八條 河道應當保持護坡完整,防汛通道暢通、平整,護欄整潔、美觀,無破損。

第九節 城鄉通道

第五十九條 鐵路、公路等管理部門應當保持通道平整、乾淨、整潔,並負責沿線範圍內殘垣斷壁的及時拆除工作。
第六十條 城鄉通道沿線出入口應當有專人清掃、保潔,定時巡查,對巡查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不得亂堆亂放、亂挖亂建。
第六十一條 城鄉通道設定廣告應當圖案清晰、用字規範,與周邊環境相協調,保持無破損、無污跡。
第六十二條 城鄉通道綠化植物應當及時修整,保持整齊、美觀,無缺株、死株,無枯死枝,綠地樹池無垃圾雜物。

第三章 達標驗收管理

第六十三條 城鄉清潔工程達標驗收是以社區、行政村為基本單元,由縣(市、區)、開發區城鄉清潔工程領導組申請,市城鄉清潔工程領導組定期驗收,並對驗收結果進行公布的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條 基本單元達標驗收評定包括:達標區域驗收、日常檢查和數位化城管考核等內容。
第六十五條 達標驗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達標初審檢查。各社區、行政村對照標準,在自查達標基礎上,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向縣(市、區)、開發區城鄉清潔工程領導組提出申請,縣(市、區)、開發區城鄉清潔工程領導組組織達標初審檢查。
(二)達標驗收申請。縣(市、區)、開發區城鄉清潔工程領導組初審檢查認為符合達標條件的,即可向市城鄉清潔工程領導組提出達標驗收申請。
(三)達標驗收考核。市城鄉清潔工程領導組根據縣(市、區)、開發區城鄉清潔工程領導組的申請,採取明查暗訪相結合的方式,組織達標驗收考核。
(四)達標驗收結果形成。以縣(市、區)、開發區為單位,以達標數量、進度及日常檢查和數位化城管考核為內容,進行綜合打分排隊。
(五)達標驗收結果公布。達標驗收結果在新聞媒體和數位化城管專網上公布。採用圖示方式,以三種顏色標示。達標單元以“綠色”標示;未達標單元以“橙色”標示;反彈單元以“黃色”標示。
第六十六條 鐵路、公路、河道等線性單元達標驗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城鄉通道護網內達標驗收基本單元由產權單位申請,市城鄉清潔工程領導組進行達標驗收;
(二)城鄉通道護網外達標驗收基本單元由縣(市、區)、開發區城鄉清潔工程領導組申請,市城鄉清潔工程領導組進行達標驗收。
第六十七條 發現達標驗收基本單元出現問題時,由市城鄉清潔工程領導組對其進行預警提示,要求其限期整改。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完成整改的,將其轉為反彈單元。
第六十八條 達標驗收結果應當作為市城鄉清潔工程領導組對縣(市、區)、開發區和各部門、單位城鄉清潔工程年度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保障機制

第六十九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市維護費和土地收益中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城鄉清潔工程。
第七十條 城鄉通道、市場、河道、村莊、住宅小區等應當按照標準配備城鄉清潔工程管理人員和相應的作業人員。
城中村、無人管理樓院每三百人配備一名保潔人員,農村每四百人配備一名保潔人員。
本條規定所需經費由縣(市、區)財政解決,市財政給予補助。
第七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廁、垃圾中轉站和購置的環衛設備,市財政給予補助。村莊建造公廁、配備垃圾收運車輛,市、縣(市、區)財政予以補助。
第七十二條 有物業管理居民小區的城鄉清潔工程,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按照物業服務契約提供服務,房產管理部門負責監管;沒有物業管理居民小區的城鄉清潔工程,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監管。
第七十三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城鄉清潔工程應當由專人負責,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七十四條 城鄉清潔工程應當套用現代數字網路技術,實現城市格線化、精細化管理。
信息採集單位採集信息,應當按照數位化城管要求,及時將採集到的信息傳輸至數位化城管信息平台。不得虛報,漏報,遲報。
數位化城管部門對採集的信息應當及時分類轉交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接到交辦事項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處置,未及時處置的由數位化城管部門督辦。
第七十五條 負責城鄉清潔工程管理的政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目標責任制,對城鄉清潔工程工作層層分解,責任到人,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七十六條 負責城鄉清潔工程管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進行評議;發揮12319、12345等民眾投訴熱線作用;接受新聞媒體、社會公眾監督。還可以聘請第三方進行測評。
第七十七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城鄉清潔工程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並建立應急機制。
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制定城鄉清潔工程應急預案。

第五章 考核與責任追究

第七十八條 城鄉清潔工程管理的考核應當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實事求是、激勵先進的原則。
第七十九條 城鄉清潔工程管理的考核內容應當納入各級、各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年度考核。
市城鄉清潔工程領導組負責對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城鄉清潔工程管理工作的考核,由市城鄉清潔工程領導組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縣(市、區)、開發區城鄉清潔工程領導組負責對本轄區內各級、各單位城鄉清潔工程管理工作的考核,由其城鄉清潔工程領導組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對承擔城鄉清潔工程管理職責的市直部門、單位的考核,由市城鄉清潔工程領導組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八十條 城鄉清潔工程考核內容包括:
(一)組織機構、人員是否落實;
(二)工作制度是否完善;
(三)經費有無保障;
(四)責任是否分解到位;
(五)城鄉清潔工程標準執行情況;
(六)城鄉清潔工程達標驗收情況;
(七)其他考核事項。
第八十一條 城鄉清潔工程考核採取日常檢查與年度考核相結合、全面考核與單項考核相結合、明查暗訪與民眾評議相結合的方法。
第八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和承擔城鄉清潔工程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單位,在實施城鄉清潔工程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工作失誤或者不良影響的,由監察機關依法、依紀予以責任追究。
第八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有關責任人員問責:
(一)未按照要求建立城鄉清潔工程工作機構,人員和經費不落實的;
(二)未對城鄉清潔工程工作適時部署,未落實城鄉清潔工程工作要求的;
(三)對上級政府或者部門安排的清潔整治工作行動遲緩、推諉扯皮、工作不力,不能及時、有效處理有關問題的;
(四)在城鄉清潔工程考核中,排名末位,問題嚴重得不到及時解決的;
(五)在城鄉清潔工程達標驗收中,進度遲緩或者反彈嚴重的;
(六)在城鄉清潔工程工作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後果的;
(七)其他應當問責的情形。
第八十四條 承擔城鄉清潔工程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有關責任人員問責:
(一)對攤點管理不力,致使攤點亂擺亂設,影響街道、廣場、市場環境整潔和妨礙交通秩序的;
(二)對車輛亂停亂放以及行人違反交通安全法規等行為管理不力,影響交通秩序的;
(三)對亂倒亂扔垃圾和清運不及時等行為管理不力,造成公共場所和居民小區髒亂現象嚴重的;
(四)對戶外廣告設定管理不力,影響市容市貌的;
(五)對建設工地違規行為管理不力,影響市容市貌和居民生活的;
(六)對違法建(構)築物整治不力,影響市容市貌或者妨礙道路交通的;
(七)未及時採集、報送所負責區域內城市管理相關信息的;
(八)接到數位化城管部門交辦的事項後,未及時處置的;
(九)在城鄉清潔工程工作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後果的;
(十)其他應當問責的情形。
第八十五條 城鄉清潔工程責任追究方式:
(一)責令改正並做出書面檢查;
(二)誡勉談話,並通報批評;
(三)責令公開道歉;
(四)停職檢查;
(五)引咎辭職;
(六)責令辭職、免職,辭退聘用人員。

第六章 罰 則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菸蒂和塑膠包裝袋以及其他廢棄物的,責令其改正,可處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攜寵物人不即時清除寵物糞便的,責令其改正,可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改正,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在建(構)築物、設施及樹木上亂寫亂畫,隨意張貼廣告、標語的;
(二)在陽台及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
(三)施工工地車輛輪胎帶泥土上路的。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改正,可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架設電線、電纜不符合規範要求,影響市容市貌的;
(二)裝修房屋產生的垃圾未交由具備渣土運輸資質單位清運的。
第九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改正,可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
(二)回收的物品露天存放,影響周邊環境的;
(三)在施工工地不按規定設定圍牆、圍擋,未採取抑塵措施的;
(四)在施工工地產生的建築垃圾未及時清運的。
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垃圾傾倒於非指定場所的,責令其改正,每立方米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行車道、路口散發廣告、兜售物品行為影響交通安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行為人給予警告,並可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河道水域內傾倒垃圾的,由水務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四條 本辦法沒有明確處罰主體的,由城鄉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其他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九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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