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賦人權說

天賦人權說

天賦人權說指人與生俱來便具有某些權利的理論,這些權利一般包括生命、自由、財產、平等、自治和追求幸福的權利。天賦人權(拉丁文:jus nafural)應譯為自然權利,洛克認為,自然法規定了生命、自由和財產權利,並指導人們不侵犯他人的自然權利。

基本信息

具備的特點

在西方思想史上,沒有一種理論像天賦人權說那樣同時具備了這樣的特點:第一,深深打動了普通民眾的心靈,第二,思想轉化成了客觀的政治法律制度,第三,理論本身又缺少歷史的厚重和智力的縱深。

起源

天賦人權說天賦人權說
天賦人權說的現代起源可以追溯到14-16世紀的文藝復興和17-18世紀的啟蒙運動,當笛卡爾提出“我思故我在”命題的時候,人類對自我價值的認同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人是一個客觀的存在,每一個存在物都有自身的價值,同時都有自己的權利,這種權利不是上帝賦予的,也不是國王賜予的,而是與生俱來的,換言之,它是一種基於人類本性的一種權利。這種與生俱來的權利,就是自然的權利。自然的權利到了中國,就變成了天賦權利,因為中國正統思想中沒有西方意義上的“自然”的概念,只有文化、政治等意義上的“天”的概念。
權利既然歸根於人性,那么要獲得天賦人權的內容就要回溯到人性。每個人的首要的任務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他會利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來保衛自己,因此他有生命權利;每個人都是意志自由的動物,他可用自己的判斷和理性去做自己願意做的事,因此他有自由權利;每個人都具有理性以區別於動物,共同的理性意味著人與人之間的平等,因此他有平等的權利;每個人都可以占有自然的資源,以此來維持生理的存在,因此他有財產權利;每個人都是自己的主人,他不受制於他人的干涉和驅使,因此他有自治的權利;理性有著自我完善的本能,因此每個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如此這般,人類便有了生命、自由、財產、平等、自治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另外一個方面,人也是脆弱的、膽怯的和無力的,他不能夠僅靠自己一個人的力量征服這個殘酷的世界,因此他需要人與人之間的聯合。人與人之間的聯合因為各自的天賦權利又處於衝突狀態,即當我主張我的權利的時候,你也有同樣的權利。人要求權利,於是人與人之間就產生了競爭;人要求安全,於是人與人之間產生了猜忌;人要求名譽,於是人與人之間就產生了藐視。生活在競爭、猜忌和藐視的環境下,人又有什麼幸福而言呢?

制度

於是,17-18世紀的學者們設計出從天賦人權到社會契約的精巧制度:放棄人性中的某些權利,換得一個公共權力來保障自己最低限度的法律上的權利。這就是政治權力和法律權利的起源。拿洛克的比喻來說,那就是:在受狸貓和狐狸騷擾與被獅子吞噬之間,我們寧願選擇前者。
政治的權力和法律的約束是對天賦權利的一種威脅,但是它們是不可缺少的制約。通過社會契約創立了國家和政府,制定了法律,這意味著,公共權力來源於人民的授權,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宣告。當政府和法律置人民利益於不顧的時候,人民有權利廢除舊的社會契約,創立新的保護人民天賦權利的政府和法律。
就是這樣一種直白的理論,法國人寫進了《人權宣言》,雅各賓派以此發動了法國大革命,美國人寫進了《獨立宣言》,潘恩在它的指引下奔波於美國獨立戰爭和法國大革命之間。隨著西方文明的擴張和滲透,歐美的天賦人權說演變成了世界性的口號。當第三世界人民反對外來殖民主義和反對內在專制主義的時候,天賦人權說成了喚醒民主、自由意識的法寶。在中國清末民初的時候,天賦人權說有了古代“王侯將相寧有種乎”的震撼力,戊戌變法和辛亥革命的思想領袖們或多或少地利用了這套理論。
200多年過去了,當我們今天重新冷靜地審視這套理論的時候,我們可以發現這套理論實踐效果的有限性和理論本身的脆弱性。從實踐的角度看,天賦人權說取得勝利的地方,只有法國和美國,孟德斯鳩和盧梭的理想設計通過法國大革命斷送了封建制建立了共和國;美國的傑弗遜把天賦人權寫進了《獨立宣言》,制憲會議雖在1787年的憲法中拋棄了人權內容,但人權法案自1791年開始以修正案的形式併入憲法。不過,在英國,霍布斯洛克的理論與其說是事前的啟蒙,還不如說是事後的總結。
19世紀的戴雪和20世紀的哈耶克在分析英格蘭法治的時候,他們都認為英國的法治源於英國人的民族本性,而非啟蒙學者的思想。德國人似乎從來都沒有真正信仰過天賦人權,曾經受到過啟蒙運動思想影響的普芬道夫和沃爾夫的理論,只是在普魯士立法過程中留下些許印記,而那個受到薩維尼痛斥的蒂博特,卻只在德國民法典創立過程中充當了失敗者的角色。在廣泛的第三世界國家,在幾百年的時間裡,“天賦人權”僅僅停留在政治理想口號的層面。

爭議與困惑

從理論上看,自19世紀開始,天賦人權說就一直飽受抨擊,因為這種理論在某種程度上乃憑空而生,並沒有歷史的和哲學的根源。邊沁稱之為“修辭上的胡鬧”,黑格爾視為“政治生活和宗教生活的積極狂熱”,梅因稱之為“純粹理論的信條”,馬克思則用歷史唯物史觀取代了資產階級的人性論,稱權利並非人生而有之,特定的社會生活條件決定了權利的範圍和內容。
20世紀之後,涂爾幹和狄驥以社會學批判了天賦人權說,認定這個學說只強調了個人的權利,而沒有考慮到社會的合作。人類本性中既有“個人性”又有“社會性”、人們既要“分工”也要“同求”,也許,對於人類社會來說,服從義務比享受權利更加重要。
甘迺迪的法律政治學則揭示了天賦人權說內在的矛盾性,人們永遠都在利己與利他、個人與社群之間無所適從,天賦人權說不能夠給我們肯定和明確的價值判斷。歐洲的後現代主義學者則稱,人類永遠都在權力和訓誡下掙扎,天賦的權利說不過是以文明的壓迫代替了野蠻的壓迫。
可以說,天賦人權理論所引起的爭議與困惑,最為真實而細微地昭示了:具有必死性的人類在一個永恆的世界裡尋求自身、社會之起源的努力。具體言之,當那些歷史的塵煙隨著時間流逝化為空無,當古代的宗教、禮儀等社會建制遭逢現代性的侵襲,當現代人突然如“被拋”般落入“過去與未來之間”的夾縫,人們如同尼采所說:像一艘沒有航向的船,舵手面對的是無邊無盡的海水,流動而毫無根基。人們拋卻了“上帝”的佑護,但他們卻無法逃脫柏拉圖早已寫下的斷語:人之世界終究需要神的指引和安守。只是,在“祛魅”之後的世界,新的造神運動所造就的神乃是人本身。這是人類命運的弔詭,也是歷史與理性的狡計,它讓人絕望,因此讓人希望。
天賦人權說是具有瑕疵的美感,一個20多歲的人會真誠地信仰天賦人權說,一個40多歲的人會對天賦人權感到很無奈,一個60多歲的人則只會把天賦人權說當作一個歷史的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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