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果·格勞秀斯

胡果·格勞秀斯

胡果·格勞秀斯,又譯為格勞秀斯、格勞秀士Hugo Grotius荷蘭文寫法為Hugo de Groot即“許霍·德赫羅特”,(1583年4月10日—1645年8月28日),基督教護教學者,也是近代西方資產階級思想先驅,國際法和海洋法的鼻祖。同時也是近代自然法理論的創始人之一,其《海洋自由論》主張公海是可以自由航行,為當時新興的海權國家如荷蘭、英國提供了相關法律原則的基礎,以突破當時西班牙和英國對海洋貿易的壟斷,並反對炮艦外交。

基本信息

人物簡介

胡果·格勞秀斯 胡果·格勞秀斯

格勞秀斯,荷蘭人,近代西方資產階級思想先驅,國際法學創始人。其名著《戰爭與和平的權利》(1625年)不僅是重要國際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資產階級人權學說的基礎自然法或自然權利理論的開創性著作。曾任律師、司法官和外交官,1618年因捲入荷蘭政治、宗教衝突而被監禁,1621年脫獄成功,避居法國,長期從事寫作。自1634年起任瑞典駐法使節,1645年從瑞典返回時病死於途中。他的研究範圍相當廣泛,涉及法學、政治學、文學、語言學、史學等,但使他享有盛名的是在法學方面。在他的法學著作中,有一本是他在被監禁期間所寫的關於荷蘭古代法和羅馬法的書,名為《荷蘭法律導論》,其他三本都是關於國際法的著作。

生平經歷

胡果·格勞秀斯(Hugo Grotius),荷蘭代爾夫特市人,生於1583年,卒於1645年,17世紀著名國際法學家。他出生名門,父親是有名的律師,曾任萊頓市的議員和萊頓大學校長。格勞秀斯自小就有“荷蘭神童”的美稱。1594年,11歲的格勞秀斯進入萊頓大學學習,受到義大利語言學家和歷史學家斯卡利傑的教誨,並被認為是其兩個最優秀的學生之一。格勞秀斯在萊頓大學主修哲學和古典語言學,但他的興趣卻十分廣泛,在大學學習時就翻譯出版了荷蘭大數學家西蒙·斯蒂文的《靜力學》和《流體靜力學》以及古希臘詩人阿拉托斯撰寫的天文學著作《物象》。1597年,14歲的格勞秀斯通過了哲學論文答辯,從萊頓大學畢業。1598年3月,15歲的格勞秀斯陪同荷蘭著名政治家奧爾登巴內費爾特出使法國。在巴黎,格勞秀斯不僅表現得思維敏捷、能言善辯,而且精明強幹、伶俐可愛,深受法國國王亨利四世的鐘愛。在完成外交使命後,格勞秀斯遂進入法國奧爾良大學攻讀法律,並在同年年底通過了羅馬法的論文答辯,獲得法學博士學位。對此,法國國王亨利四世驚嘆不已,連聲稱讚:“荷蘭之奇蹟在此”!且授予格勞秀斯一枚鑄有自己頭像的大金質勳章。1598年,格勞秀斯在法國發表了《司祭長》一文,以評論當時的荷蘭政局,表現出他對政治的興趣。1599年,格勞秀斯帶著博士學位和大金牌從法國載譽回國,在海牙擔任大律師。以後又進入政界,歷任荷蘭軍事統帥奧倫治親王莫里斯的法律顧問,荷蘭省總檢察長、政府財務審計官、鹿特丹市市長、荷蘭省和荷蘭聯省共和國議會議員。

1618年,格勞秀斯因捲入荷蘭歷史上一場罕見的政治與宗教爭端而被捕入獄。後在其妻瑪麗亞的巧妙安排下,藏在一個裝書的大箱子裡,從監禁地羅維斯退因要塞僥倖脫身,化裝成泥水匠經安特衛普逃抵巴黎,受到法國國王路易十三和宰相黎塞留的熱情接待。據說,黎塞留一生中只承認三個人為學者,其中兩人為法國人,另一位就是格勞秀斯。格勞秀斯到達法國後,仍念念不忘自己的祖國,並希望能夠在有生之年回歸祖國,但當時的荷蘭執政府禁止他回國,所以他就在朋友們的勸告和敦促下歸化法國,並於1623年2月26日從法國國王那裡取得了歸化證書。從此之後,格勞秀斯便開始潛心著述。

1634年,格勞秀斯因受到瑞典女王克里斯丁娜的賞識而被任命為瑞典駐巴黎大使,1645年被召回瑞典,但卻沒有新的任命。隨後,格勞秀斯沒有向任何人表明其意圖便悄然出走,但他乘坐的船舶在波羅的海遇到風暴,在波美拉尼亞海岸觸礁,於是不得不在一個小港避風,然後乘坐一輛無蓋馬車繼續趕路。據說,他這樣匆忙的原因大概是想去參加結束“三十年戰爭”而舉行的威斯特伐里亞和會。然而,當格勞秀斯於1645年8月26日到達德國的羅斯托克時,他已精疲力竭,病體不支,兩天后便客死羅斯托克,享年62歲。

格勞秀斯死後的1648年,荷蘭法院終於撤銷了對他的錯誤判決。1781年,在荷蘭代爾夫特市的新教堂里,人們為他修建了一座陵墓,格勞秀斯是唯一一位長眠於此的平民,其餘都是荷蘭王室的成員。可見,格勞秀斯在荷蘭人心目中有著崇高地位。

思想史上的成就

格勞秀斯是近代西方啟蒙思想家中第一個比較系統地論述理性自然法理論的人。他汲取了古希臘和古羅馬思想家自然主義自然法理論的精華,揚棄和擺脫了中世紀神學主義自然法的桎梏,開創了近代理性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的先河。他認為,自然法來源於"自然"和人的"理性",人們在理性的支配下按照自然的規定來指導自己的行為.人性是自然法的源泉,神是法的第二源泉.作為一種正當理性的命令,自然法是一切法律的基礎和依據.根據自然法理論,格老秀斯提出了天賦的自然權利和社會契約等觀點,認為國家是人們為了享受法律利益和謀求共同福利而組成的最完善的聯盟.

國際法理論在格勞秀斯的法律思想當中占有重要地位。其實,關於國際法理論當中一些問題的研究並非自格勞秀斯開始,早在古羅馬時代,就有人研究和討論有關戰爭和條約問題,不過,當時人們並沒有嚴格的國際法概念。中世紀時期,從奧古斯丁、阿奎那到布丹,也都討論過有關宣戰、休戰及對敵人維持信義、實行人道主義等問題。但是,真正將國際法作為一門獨立學科進行完整系統的理論論述,則是從格勞秀斯開始的。

關於國際法的定義和內容,格勞秀斯認為,國際法是“支配國與國相互交際的法律”,是維護各個國家的共同利益的法律,它的目的在於保障國際社會的集體安全,正如“一國的法律,目的在於謀求一國的利益,所以國與國之間,也必然有其法律,其所謀取的非任何國家的利益,而是各國共同的利益。這種法,我們稱之為國際法” 。

格勞秀斯認為,國際法存在的前提是國家主權。其主權學說的重點在於,認為主權原則主要用於調整國家間關係。(而不關心國內誰的權力比較大)所謂國家主權是指國家的最高統治權,即主權者行為不受別人意志或法律支配的權力就是主權。格老休斯的主權學說是真正近代國際法和國際關係意義上的主權學說。於人民主權相對,被稱為國家主權。主權是一個國家的統一的道德能力,它的最初來源是基於社會契約,但當人們訂立社會契約以後就應該絕對地服從主權者。在格勞秀斯看來,國家主權屬於一個人為好,因此,他反對人民主權,而主張君主主權。主權是國家存在的基礎,也是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的條件。

必須遵循的國際法原則包括:堅持宣戰的原則,反對不宣而戰的狡猾行為;堅持戰爭中的人道主義原則,反對殺害婦女、兒童等非參戰人員,反對殺害放下武器的戰鬥人員;堅持公海自由通行的原則,任何國家和個人阻止非武裝船隻在公海上自由通過都是國際法準則所不允許的。此外,還要堅持遵循保護交戰雙方外交代表安全的原則。

由此可見,格勞秀斯在國際法領域中提出了一系列較為完整的原則,這些原則對國家關係的調整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尤其是對後來國際法理論的發展產生了深刻影響,被稱為“國際法之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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