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簡介
《天津市環境教育條例》於2012年9月11日由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自2012年11月1日正式施行。《條例》首次以法規條文形式對環境教育定義、原則、對象、實施方式和途徑以及各級、各部門在環境教育中的職責和義務等進行了明確。《條例》要求,學校應當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統一要求,將環境教育內容納入教學計畫,結合教學實際落實師資和教學內容,並採取多種形式,組織學生參加環境教育實踐活動,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按照國家要求,國小、中學每學年安排的環境教育課時不得少於四課時。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技術學校應當通過開設環境教育必修課程或者選修課程進行環境教育,並採取多種形式,培養學生的環境素養和環境知識技能。幼稚園的環境教育應當結合幼兒特點,採取適宜的活動方式,培養幼兒環境保護意識。
《條例》還把每年6月5日所在的星期為天津市環境教育宣傳周。在環境教育宣傳周期間,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環境教育宣傳,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集中開展環境教育主題活動。
條例內容
第一條為了推動環境教育,增強公民環境保護意識,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環境教育,是指通過多種形式向公民普及環境保護的基本知識,培養公民的環境保護意識,提高公民環境保護技能,樹立正確的環境價值觀,自覺履行保護環境的義務。
第三條環境教育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分級管理、單位組織、全民參加,堅持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與實踐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普及環境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一切有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應當接受環境教育。
第五條本市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和途徑開展環境教育:
(一)開設環境教育課程;
(二)舉辦環境教育專題講座;
(三)開展環境教育實踐活動;
(四)舉辦環境教育專題諮詢;
(五)舉辦環境教育集中培訓;
(六)開設環境教育專欄;
(七)通過大眾傳播媒介開展環境教育公益宣傳;
(八)便於公眾接受的環境教育方式。
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教育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予以保障。
第七條 市環境教育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全市環境教育工作,負責環境教育重大事項的統籌協調,其日常工作由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承擔。
第八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環境教育工作,負責環境教育的組織、推動、監督、管理。
區、縣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教育工作。
財政、教育、人力社保、司法行政、文化廣播影視等部門應當做好與環境教育相關的工作。
第九條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本市環境教育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落實。
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於每年第四季度向社會公布下一年度全市環境教育計畫,明確重點教育內容。
各區縣、各系統應當按照全市環境教育計畫,結合本地區、本系統的情況,制定環境教育工作計畫。
第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明確相應的部門和人員負責環境教育工作,並按照全市和本地區、本系統環境教育計畫,結合本單位情況,安排環境教育實施計畫。
第十一條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應當帶頭接受環境教育培訓。
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將環境教育列入公務員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環境教育培訓,受教育人員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五。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統一要求,將環境教育內容納入教學計畫,結合教學實際落實師資和教學內容,並採取多種形式,組織學生參加環境教育實踐活動,增強環境保護意識。
按照國家要求,國小、中學每學年安排的環境教育課時不得少於四課時。
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技術學校應當通過開設環境教育必修課程或者選修課程進行環境教育,並採取多種形式,提高學生的環境素養和環境保護技能。
第十四條 幼稚園的環境教育應當結合幼兒特點,採取適宜的活動方式,培養幼兒環境保護意識。
第十五條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結合工作特點,加強對職工、青少年、婦女等群體的環境教育,增強環境保護意識。
第十六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自身特點,採取多種形式對居民、村民開展經常性的環境教育活動。
第十七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應當將環境教育納入企業年度工作計畫和環境保護考核內容,結合企業特點,安排對從業人員的環境教育。
納入國家和本市排放污染物重點監控的企業,其負責人和環境保護管理人員、環境保護設施操作人員,每年接受環境教育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八學時。
第十八條被依法處罰的環境違法企業,其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員,應當接受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不少於二十四學時的環境教育培訓。
第十九條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環境教育資源和公共服務平台,開發環境教育學習課程,編制環境教育資料,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開展環境教育提供政策、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務。
第二十條鼓勵、引導、支持下列單位創建環境教育基地:
(一)植物園、科技館、文化館、博物館;
(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三)具有環境保護示範作用的相關企業和科研院所實驗室;
(四)其他適於開展環境教育的場所。
區、縣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本區、縣內至少確定一個環境教育基地為示範基地,並給予適當支持。
第二十一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媒體等,應當開設環境教育欄目,開展環境教育公益宣傳。
第二十二條 每年6月5日(世界環境日)所在的星期為本市環境教育宣傳周。
在環境教育宣傳周期間,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環境教育宣傳,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集中開展環境教育主題活動。
在環境教育宣傳周期間,環境教育示範基地應當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
第二十三條 本市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助、捐贈、志願服務等多種方式,支持、參與環境教育活動。
第二十四條 對在環境教育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依法開展環境教育工作的單位及其負責人,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批評,責令改正。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教育工作情況,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