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條例

《天津市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條例》旨在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提升市民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及建設文明幸福的現代化天津。《條例》是天津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1日表決通過的條例,共七章五十四條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出台背景

為體現對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單位和個人的激勵和肯定,天津市出台新規,鼓勵用人單位在招聘招錄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錄用獲得精神文明表彰的人員。申請在天津市落戶的予以加分獎勵 。

主要內容

條例規定,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設考核制度。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對各區、市級部門和有關單位精神文明建設情況進行考核;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對鄉鎮和街道、區屬部門和有關單位精神文明建設情況進行考核。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對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推動不力的區和單位給予批評或者通報。

條例還明確,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對精神文明建設中取得顯著成效或者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記入企業、個人信用記錄,並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獲得國家或者市級精神文明表彰的人員,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納入政府公共就業服務範圍,對符合就業困難條件的優先納入就業援助。鼓勵用人單位在招聘招錄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錄用獲得精神文明表彰的人員 。

條例全文

天津市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條例

(2018年1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市民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建設文明幸福的現代化天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和促進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第三條本市開展和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協調發展,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堅持改革創新、重在建設。

第四條精神文明建設的主要任務是:

(一)加強理想信念教育,築牢團結奮鬥的共同思想基礎;

(二)加強道德教育,推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

(三)加強文化教育,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繼承革命文化,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四)加強紀律和法治教育,強化社會責任意識、規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推進誠信建設;

(五)普及科學知識、崇尚科學精神,推進移風易俗、弘揚時代新風;

(六)推進志願服務,倡導友愛互助,弘揚奉獻精神;

(七)開展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推進全域創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活動;

(八)國家確定的其他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第五條本市精神文明建設在黨委統一領導下,實行政府組織推進、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六條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檢查、考核本行政區域內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精神文明建設規劃和政策、措施;

(二)指導推動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三)調查研究、協調解決精神文明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四)檢查、考核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落實情況;

(五)表彰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單位、個人,總結推廣精神文明建設先進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的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精神文明建設列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第八條精神文明建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駐津部隊、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其他組織和個人,共同做好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第二章 國家機關和有關部門職責

第九條國家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宣傳、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實精神文明建設的任務,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在精神文明建設中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第十條發展改革、市場監管、人民銀行等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完善全市統一的信用信息系統,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

第十一條教育部門應當將理想信念教育、愛國主義教育、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教育和法治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加強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建設,加強師德師風建設,組織推動文明校園創建。

第十二條科技部門應當制定科普工作的總體規劃和工作計畫,普及科學知識、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倡導科學方法。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在依法打擊違法犯罪、開展治安防範、處置矛盾糾紛的過程中,加強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倡導文明出行,依法制止、糾正、處罰交通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依法制止、糾正、處罰危害安全的違法行為的過程中,宣傳普及防災減災、安全生產、消防救援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知識,提高全社會安全意識。

第十五條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要求,提升農民精神風貌,培育鄉風文明,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推進美麗鄉村建設。

第十六條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社區工作的指導推動,提升社區治理水平,推進美麗社區建設;加強教育引導,推進文明祭掃,規範殯儀服務;培育和發展志願服務組織,推動志願服務事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十七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精神文明領域政府立法審核工作;指導、監督普法責任制落實,推進全民普法;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及時解決民間糾紛。

第十八條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和旅遊等部門應當加強城市歷史文化和特色風貌建築的保護和利用,加強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無障礙設施等的規劃建設和提升改造,完善城市功能,便利居民生活。

第十九條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宣傳普及,引導全社會樹立生態文明意識,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動員全民參與生態環境保護,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社會行動體系建設。

第二十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綜合整治,依法糾正違規搭建、露天燒烤、占路經營、侵占公共綠地等行為,營造整潔有序的市容環境。

第二十一條文化部門應當增加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支持創作和傳播謳歌黨、謳歌祖國、謳歌人民、謳歌英雄的文化產品,倡導全民閱讀,滿足人民民眾精神文化需求。

第二十二條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全民健康教育,普及衛生和健康知識;加強醫務人員職業道德建設,推動醫療衛生機構提高服務水平。

第二十三條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對捷運、公共汽車、計程車、網約車、共享腳踏車等公共運輸工具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提高從業者職業操守和文明素質,提升文明服務水平。

第二十四條體育部門應當落實全民健身計畫,推進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和開放,加強社會體育組織建設,提高全民身體素質和健康水平。

第二十五條網際網路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實施網路強國戰略的要求,依法加強網路空間治理,淨化網路環境,倡導文明上網,推動網路文明建設。

第二十六條商業、旅遊、公用事業等行業的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行業文明服務規範,督促指導有關單位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組織開展具有行業特色的文明創建活動。

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履行審判、檢察職責過程中,開展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公正文明司法,發揮司法的教育、評價、指引、規範功能。

第二十八條國家機關及有關部門面向社會提供服務的辦事機構,應當規範辦事流程,簡化辦事程式,提供方便、高效、文明服務。

第二十九條加強軍民共建精神文明,廣泛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鞏固發展軍政軍民團結。

第三章 社會組織責任

第三十條本市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發揮各自優勢,參與精神文明建設。

第三十一條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應當根據各自章程規定,加強精神文明宣傳教育,參與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三十二條文聯、作協、科協、社科聯等組織應當牢固樹立正確的歷史觀、民族觀、國家觀、文化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普及科學和人文社科知識,組織創作優秀文藝作品和科普作品。

第三十三條報刊、廣播、電視及網路媒體應當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開展精神文明宣傳教育,傳播精神文明建設先進事跡和經驗做法,製作刊播精神文明建設公益廣告,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第三十四條網路、電信運營者應當遵法崇德,承擔社會責任,開展網路公益活動,淨化網路環境,依法保護信息安全。

第三十五條金融、衛生、交通、通信、供電、供熱、供水、燃氣等社會公共服務單位和各類市場中介服務組織,應當制定文明服務規範,完善服務體系,簡化最佳化服務流程,加強從業人員文明服務培訓,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三十六條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堅持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加強師風師德建設,結合自身特點,開展文明校園創建和文明教育實踐活動,促進學生、兒童養成文明習慣。

第三十七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倡導科學文明的生活方式,開展文明社區、文明村創建活動,發現和宣傳道德先進典型,組織居民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引導居民養成文明習慣。

第三十八條機場、碼頭、車站、文化和體育場館、商場、公園、景區等單位,應當開展文明行為規範宣傳和文明服務創建活動。

第三十九條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各自實際,積極開展本單位文明創建活動,承擔應盡的社會責任,組織和支持本單位會員、員工參與志願服務等社會公益活動。

第四章 個人責任

第四十條本市居民應當自覺遵守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遵紀守法的社會公德。

自覺遵守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服務民眾、奉獻社會的職業道德。

自覺遵守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團結的家庭美德。

自覺遵守愛國奉獻、明禮守法、厚德仁愛、正直善良、勤勞勇敢的個人品德。

第四十一條本市居民應當自覺遵守市民文明公約和行為守則、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及其他有關行為規範,積極參與精神文明建設。

第四十二條本市居民在境內外旅行,應當遵守當地的法律法規,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

第四十三條本市居民應當正確處理矛盾糾紛,依法理性表達訴求和維護權益。

第四十四條任何個人可以依法對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向有關部門提出批評和建議,有權勸阻不文明行為。

第五章 激勵和懲戒

第四十五條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對各區、市級部門和有關單位精神文明建設情況進行考核;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對鄉鎮和街道、區屬部門和有關單位精神文明建設情況進行考核。

第四十六條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對精神文明建設中取得顯著成效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獲得精神文明表彰情況,應當記入企業、個人信用記錄,並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四十七條獲得國家或者市級精神文明表彰的人員,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納入政府公共就業服務範圍,對符合就業困難條件的優先納入就業援助。

鼓勵用人單位在招聘招錄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錄用獲得精神文明表彰的人員。申請在本市落戶的予以加分獎勵。

第四十八條本市建立多部門聯合懲戒制度,對失信單位和個人採取懲戒措施,並依法向社會公布。

獲得精神文明表彰的單位和個人被採取聯合懲戒措施的,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撤銷表彰,收回獎章和證書。

第四十九條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對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推動不力的區和單位給予批評或者通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弄虛作假,騙取精神文明表彰的,由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撤銷表彰,收回獎章和證書;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國家公職人員在精神文明建設考核、表彰獎勵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對勸阻、舉報不文明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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