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港簡介
天津濱海新區是天津國家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和國家級新區。新世紀新階段,黨中央國務院從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出發,作出了加快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的重大戰略決策,並鼓勵在金融改革創新等領域先試先行。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毅然入駐於天津濱海新區的經濟功能區----空港經濟區,匯港充分依賴空港經濟功能區的產業基礎,集全國特色農產品生產企業、貿易企業、物流企業、倉儲企業為一體,打造以特色農產品貿易和品牌商品交易的綜合性電子商務服務平台。
市場成立於2008年3月,註冊資本5069萬元,為回響(國發〔2011〕38號)和(國辦發〔2012〕37號)檔案精神,我市場經過多方面的考察和業務研討,並上報。2012年12月經過模式創新和公司重組後,正式更名為“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有限公司”,市場以全國特色農產品和具有地理標誌的品牌商品為交易對象,實行非標準化品牌商品即期交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服務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銳意創新,開拓進取。經過多方面充分論證,以企業品牌為推廣方向,運用先進信息技術組織相關企業和經濟組織,依託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第三方電子商務服務平台通過國際網際網路直接報價、公平配對、隨時提貨的方式實現遠程貿易和線上結算。
市場在國內首創農業品牌產品的非標準化即期交易方式,充分利用濱海新區九大功能區的環境優勢,努力建設成為集全國各地品牌特色農產品的推廣中心、信息中心、展銷中心、價格引導中心。
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誠邀各界同仁匯集空港,共創輝煌!
匯港理念
人文文化
理解人、尊重人、以人為本,調動人的積極性與創造性,關注人的社會性。
品牌文化
開發品牌建立品牌傳播品牌推廣品牌
企業願景
打造國內特色農產品的品牌推廣、信息傳播、價格引導中心。幫助企業從價格競爭和質量競爭走向品牌競爭。
企業核心競爭力
人無我有,人有我優,人優我精,人精我新。
規則制度
第一條本管理辦法適用於規範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市場”)的現貨掛牌交易行為。第二條交易資格的取得:交易市場會員均可參與現貨掛牌交易。
第三條交易商品由交易市場公布,會員購進和售出商品時可從交易市場掛牌的交易商品中進行選擇,也可以根據自己的要求向交易市場申報新的交易品種。
第四條會員在選擇掛牌的交易商品後,應如實申報交易商品的主要商品屬性,包括商品品種、等級、主要質量指標、廠家或產地、交貨地、交貨方式、最少交易量等內容。
第五條交貨時間:買賣雙方一旦成交即進入交貨環節。
第六條現貨掛牌交易的交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09:00---15:00時,交易市場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交易時間或暫停交易。
第七條交易雙方通過交易市場現貨掛牌交易系統達成交易後,應向交易市場一次性支付交易手續費;交易手續費標準為0.02%。交易市場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交易手續費標準。(收取雙方手續費)
第八條交易雙方達成交易後,由交易市場為交易雙方提供結算和交收服務並收取商品成交金額0.03%的交收服務費,在交易雙方達成一致的情況下,也可由交易雙方自行辦理結算和交收,交易市場免收雙方的結算和交收服務費。
第九條交易雙方通過現貨掛牌交易系統交易並簽訂的交易契約不得轉讓;交易雙方應按照交易契約的約定履行義務。
第十條現貨掛牌交易系統交易契約的交貨時間按買賣雙方的約定執行。
第十一條交易市場現貨掛牌交易系統交易報價是指各交易品種在交收時間按照約定的交收地點、交收方式進行交收的含稅價格,報價貨幣為人民幣,報價單位為元/噸,交易單位為噸。
第十二條交易雙方通過現貨掛牌交易系統進行交易應向交易市場交付定金,定金標準為成交總金額的20%;交易市場有權根據商品價格變動和實際情況調整定金比率。
需要交易市場提供結算和交收服務的,買方在契約成交後的5日內,應將足額貨款劃入交易市場清算賬戶;賣方在契約成交後的5日內準備好相應的貨物待交貨。
第十三條交易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契約的,違約方無權要求退還已劃至交易市場帳戶的定金,該定金由交易市場支付給守約方。
賣方未按期交付貨物或買方未按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遲延履行部分貨款金額0.1%的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的,未履行部分的契約不再履行,交易市場將違約方定金支付給守約方。
第十四條現貨掛牌交易系統交易的程式:
1、會員承諾並簽署與交易有關的責任檔案(含數據電文契約),並向交易市場交付足額定金;
2、掛牌方應根據其選擇的交易品種,並根據現貨掛牌交易系統的要求,如實申報交易契約的主要條款,包括買賣方向、品名、規格、廠家或產地、數量、質量標準、價格、交貨地、最少交易量、該掛牌的有效期等內容;
3、摘牌方通過現貨掛牌交易系統選擇所需貨物,在確定認可掛牌方的價格等所有成交條件,輸入相應數量的摘牌指令即成交,成交價格為掛牌價格;
4、摘牌方可就掛牌方的價格提出還價,所有的還價信息會通過系統公開。掛牌方在同意退讓價格後,參考還價信息中的價格和數量等因素,可以選擇相應的還價方進行成交,成交價格為該還價信息的價格,成交數量為交易雙方申報數量較少的數量;
5、買賣指令經交易市場現貨掛牌交易系統成交,買賣雙方即達成現貨掛牌交易系統商品現貨交易契約,該契約對交易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6、未成交的交易指令,有效期後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交易市場現貨掛牌交易系統結算是指根據交易結果和交易市場相關規定對會員定金、貨款及各項費用等進行資金計算、劃撥的業務活動。
第十六條結算和交收程式:
實物商品交收應當在交易市場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將摘牌成功之日定義為D1交收日,交收配對成功之後的連續十五個工作日分別記為D1、D2、D3、…、D15交收日。
1、會員應於交易前將交易資金存入交易市場指定賬戶,用於交易的結算準備金。
2、交易當日現貨掛牌交易系統閉市後,買賣雙方應按現貨掛牌交易契約的
約定進行交收;
3、買方應於D3交收日內,將足額貨款劃入交易市場清算賬戶;
4、賣方在D3交收日內前準備好相應的貨物待買方到期提取。
5、交易市場收到買方全額貨款後,將貨物提貨單交與買方,將相應的提貨單和提貨人信息提供給賣方或指定倉庫。買方必須於收到貨物提貨單後,按照契約約定由買方提貨人持《提貨單》在D5個工作日內到契約約定的地點完成貨物的提取;逾期未辦理的,交易市場視為買方對貨物無異議;
6、貨物交收或過戶手續辦理完畢後,買賣雙方均有義務在最短時間內將貨物交收情況通報交易市場,買賣雙方對交收貨物數量確認無誤後,交易市場將買方80%貨款劃入賣方賬戶,餘款待買方對貨物質量無異議及收到賣方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再行劃轉;
7、交收質量:
(1)買方提貨時可委託交易市場指定檢驗機構對貨物質量進行檢驗。
(2)買方對貨物質量提出異議時,應在D5交收日內書面通知交易市場,並附交易市場指定檢驗機構的質檢報告。
(3)賣方認可買方提出的貨物質量異議的,則賣方承擔相關的檢驗費用;同時,買賣雙方就賠償事宜進行協商或向交易市場申請調解。
8、賣方應在D15交收日內按實際交貨數量向買方開具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如逾期未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則每逾期一天,賣方應按未開具部分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1%向買方支付違約金;如賣方逾期超過D15交收日仍無法提供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交易市場將從剩餘貨款中直接扣除違約金部分支付給買方,並將其餘貨款劃至賣方帳戶後,視為買賣雙方已全面履行契約。
9、賣方交貨時,實際交貨數量與契約數量間允許有±10%的溢短量,有溢短量存在時,以實際交貨數量進行貨款結算。
第十七條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貨物所有權轉移之前由賣方承擔,所有權轉移之後由買方承擔。
第十八條會員對其名下在交易市場成交的所有契約負有履行契約和承擔風險的責任。
第十九條會員通過交易市場現貨掛牌交易系統交易發生糾紛時,可自行協商解決,也可向交易市場申請調解。爭議各方經協商或交易市場調解,達成協定的,由交易市場監督協定的履行;若在爭議發生後10日內,爭議各方協商不成或交易市場調解無效的,會員應將爭議提交至交易市場所在地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或交易市場所在地法院審理。
第二十條掛牌交易違約處理
1、下列屬於現貨掛牌交收違約行為:
(1)、買方未按契約約定及時交納全額貨款的;
(2)、賣方未按契約約定及時提供足額有貨憑證的;
(3)、賣方交付的貨物質量不符合契約約定標準的;
(4)、賣方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將足額增值稅發票送達買方的;
(5)、買方或賣方違反契約的其他約定的;
出現上述第1、2項的違約情況,交易市場將違約方履約保證金劃給守約方作為違約賠償,契約解除。
出現上述第3項違約情況,該貨物的處理由買賣雙方自行協商。協商不成,則由交易市場將賣方履約保證金作為賠償金劃歸買方,契約解除。
出現上述第4項違約情況,在買方同意下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交易市場將扣除賣方剩餘貨款作為違約金支付給買方,視為本契約已履行完畢。
出現上述第5項違約情況,按契約約定和交易市場其他規則執行。
2、出現雙方全部違約的則交易市場扣除雙方履約保證金的50%,並納入交易市場的會員風險管理基金統一管理,餘款返還同時契約解除。
3、發生違約行為的會員及交收庫有義務提供與違約行為相關的證據材料。會員及交收庫拒不提供證據的,不影響對違約事實的認定。
4、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電子交易契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可依法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於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有限公司。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3年*月*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
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
現貨買賣契約
簽定地點:
簽定日期:年月日
契約雙方:
賣方(全稱):
註冊地: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郵政編碼:
買方(全稱):
註冊地: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郵政編碼:
鑒於買賣雙方均為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市場)的會員,且均已認真閱讀和深刻理解《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交易管理辦法(暫行)》、《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現貨掛牌交易管理辦法(暫行)》等交易市場的相關管理辦法,同意遵守交易市場的上述相關交易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交易管理辦法(暫行)》、《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現貨掛牌交易管理辦法(暫行)》及交易市場相關管理辦法,本著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的原則,買賣雙方通過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現貨掛牌交易系統進行交易,訂立本契約。
一、契約標的
產品名稱
產地
數量(噸)
單價(元)
貨款總額(元)
小寫¥
商品描述:
二、質量標準
2.1本契約項下貨物應符合______標準,其質量指標如下(或詳見附屬檔案)。
三、數量
3.1本契約項下貨物數量合計______噸。
四、價款
4.1本契約項下貨物單價為______元/噸(人民幣,下同)。
4.2本契約總價款為________元。
五、價款的支付
5.1為了保證買賣雙方能全面、適當地履行本契約,買賣雙方在進行現貨掛牌交易前均應支付本契約總價款20%的定金,該定金由交易市場代收。買方支付的定金可以抵作價款。
5.2本契約項下價款的支付,由交易市場按照《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現貨掛牌交易管理辦法(暫行)》的規定,進行貨款結算。
5.3賣方應在實際交貨日15日內按實際交貨數量向買方開具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
六、貨物交收
6.1本契約項下選擇的貨物交收方式為:(自行交收還是通過市場標準倉庫交收)。
七、費用
7.1交易手續費和交收手續費
本契約生效後,買賣雙方應按照《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現貨掛牌交易管理辦法(暫行)》的規定向交易市場交納交易手續費和交收手續費。
7.2倉儲費用由賣方支付到交收日(含當日),交收月日以後的倉儲費用由買方支付。
八、驗收
8.1本契約項下貨物驗收按照《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現貨掛牌交易管理辦法(暫行)》執行。
8.2買方對貨物質量有異議的,應在實際交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交易市場,並附交易市場指定檢驗機構的質檢報告;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本契約項下貨物質量符合本契約約定。
九、違約責任
9.1買賣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契約的,違約方無權向交易市場要求退還定金,該定金由交易市場支付給守約方。
9.2賣方未按期交付貨物或買方未按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遲延履行部分貨款金額0.1%的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的,未履行部分的契約不再履行。
9.3如賣方逾期未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則每逾期一天,賣方應按未開具部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1%向買方支付違約金;如逾期超過15天仍無法提供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交易市場將從剩餘貨款中直接扣除違約金部分支付給買方,並將其餘貨款劃至賣方帳戶後,視為本契約已履行完畢。
十、不可抗力
10.1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契約義務,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或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在不可抗力發生後24小時內通知對方,並在其後10日內向對方提供有效證明檔案。
10.2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或雙方有義務採取措施,將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10.3本契約所稱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火災、地震、颱風、洪水等自然災害及其它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
十一、契約生效
11.1買賣雙方登錄交易市場現貨掛牌交易系統,並輸入交易指令後達成交易即視為買賣雙方簽署本契約,本契約即行生效。
十二、其他條款
12.1本契約項下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貨物交付之前由賣方承擔,貨物交付之後由買方承擔。
12.2本契約未盡事宜,買賣雙方同意按照《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交易管理辦法(暫行)》、《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現貨掛牌交易管理辦法(暫行)》及交易市場相關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12.3交易市場現貨掛牌交易系統閉市後,買賣雙方應在達成交易當天對本契約進行蓋章確認,並將確認的本契約原件送達交易市場備案。
12.4本契約由交易市場根據其相關規則進行解釋。
12.5因履行本契約所發生的或與本契約有關的一切爭議,買賣雙方應友好協商或由交易市場調解解決;如自該爭議提起之日起10內仍未能通過友好協商或由交易市場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爭議提交中國國際仲裁委員會依據其現行的仲裁規則進行裁決。
12.6本契約有以下附屬檔案。本契約附屬檔案是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契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交易管理辦法(暫行)》;
(2)《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現貨掛牌交易管理辦法(暫行)》;
(3)其它契約附屬檔案。
12.7本契約原件一式三份,買賣雙方在蓋章確認後,將一份原件送達交易市場,雙方各留存一份。
(以下無正文)
賣方(蓋章):買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表(簽字):或授權代表(簽字):
契約說明:
本契約僅適用於買賣雙方通過在天津匯港農產品交易市場現貨掛牌交易系統進行交易而達成的貨物買賣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