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口退稅
天津出口退稅天津的對外貿易經營者(以下稱為:納稅人)按《對外貿易法》和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後,沒有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委託出口自產貨物(含視同自產產品),應分別在備案登記後,代理出口協定簽定之日起3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出口退稅認定流程告知如下:
一、出口退稅認定納稅人在出口退稅認定時,應提供主表、份數
《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2份
1.需出示的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
2.需報送的資料
(1)已辦理備案登記並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原件及複印件,沒有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委託出口貨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協定原件及複印件
(2)海關自理報關單位註冊登記證明書原件及複印件(無進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委託出口貨物的不需提供)
(3)外商投資企業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4)特許退(免)稅的單位和人員還須提供現行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要求的其他相關憑證
對外貿易經營者(包括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應在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後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
沒有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委託出口自產貨物(含視同自產產品)的,應在代理出口協定簽定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如出口商提交的證件和資料明顯有疑點的,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經核實符合規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五、工作標準和要求(一)受理環節
1.查驗資料
查驗出口商出示的證件是否有效。
2.核對資料
(1)審查出口商提供的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2)核對出口商提供的各種資料的複印件內容是否與原件相符,複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出口商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出口商;
(3)審查《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填寫內容與附送證件、資料相關內容是否一致,簽字、印章是否齊全;
(4)紙質資料不齊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出口商補正或重新填報。
(5)符合受理條件的,製作回執交出口商。
3.轉下一環節
核對無誤後,將出口商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後續環節
接受上環節轉來的信息資料,審核以下內容:
1.通過系統調閱以下資料實施審核:
(1)稅務登記信息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信息
(3)退稅帳戶帳號信息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信息
2.通過以上審核,提交審批人簽字(或簽章)後,加蓋公章(或業務專用章),退1份給出口商,在系統中錄入核准的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信息。將有關資料歸檔。
天津出口退稅解析
對於外貿企業來講,天津出口退稅是其外貿過程中的日常工作之一,那么,天津出口退稅稅收籌劃具體該如何做?本文就通過對幾個天津出口退稅稅收籌劃實例的分析,具體介紹天津出口退稅稅收籌劃。
一、 天津出口退稅原理天津出口退稅制是我國海關稅收的一個重要內容,其主要是指在出口環節中退還或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各項有關規定。其基本內容是:對天津出口退稅出口貨物免徵或退還在國內已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從而避免了國際間的雙重徵稅,體現了公平稅負,且增強了本國商品的競爭力,鞏固和擴大國際銷售市場,還可擴大出口,增加外匯。因此,天津出口退稅的退稅制度具有重要的經濟意義。能否有效地快捷地進行增值稅與消費稅的天津出口退稅,對每一家有天津出口退稅出口業務的公司都具有極大的吸引力。
二、天津出口退稅做法目前我國出口退稅主要是退消費稅和增值稅。企業可以通過充分籌劃,用足天津出口退稅的政策,達到減輕納稅負擔的目的。天津出口退稅避稅法的具體做法有以下幾種:
1.利用產品出口避免交納增值稅
按照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的適用稅率為零稅率,納稅人應在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後,憑出口 報關單等有關憑證,按月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稅。也就是說,出口貨物不僅自身不計算銷項稅額,而且稅務機關還要給出口產品的生產企業退回已交納的生產該產品所消耗的原材料等流動資產的進項稅額。
國內生產環節的增值稅,企業直接出口的產品或委託外貿出口的產品,應按稅法退還給生產企業。其中對於出口產品中扣除包裝計稅的產品,分別就出口產品及包裝物的適用稅率計算退稅;出口屬於農林牧水產品的,按照規定的稅率退稅;出口其他的產品,按照國家統一核定的綜合退稅稅率計算退稅;出口增值稅的產品,除規定有退稅率的產品以外,均以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退稅。應退稅款的計算公式為:應退稅款=產品出口價×包裝退稅稅率
2.利用產品出口避免交納消費稅
根據我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徵消費稅,其中生產企業直接組織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在 報關出口時可不計算應繳的消費稅;而通過外貿企業出門的應稅消費品實行先征後退的辦法,交多少退多少。出口應稅消費品應退消費稅的稅率或單位稅額的計算,應按照消費稅暫行條例所附的《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執行。
企業應將不同消費稅稅率的出口應稅消費品分開核算和申報,凡劃分不清適用稅率的,一律從低適用稅率計算應退消費稅稅額。
3.利用產品出口壓低產品銷售價格,減少應納所得稅按照我國有關稅收政策的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具體核定辦法就是按照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當月沒有同類貨物銷售的,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沒有最近時期同類貨物銷售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十成本利潤率)
但產品如果出口,稅務機關很難判定其銷售價格是否偏低,一是因為產品出口其價格不僅受國內市場供求狀況的影響,還要受到國際市場上許多因素的影響和制約;二是因為國家為了鼓勵企業產品外銷,在價格上往往放寬。這就為企業避稅提供了契機。
4.利用產品出口中的銀行結匯,減少銷售收入,減少應納所得稅就是將進出口貿易中中外雙方的有關費用互抵,中方為外方承擔外方在中國境內的有關費用,而外方為中方承擔中方在中國境外的有關費用,以此減少銀行結匯數額,減少計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