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人交相勝是中國唐代劉禹錫關於“天人關係”的問題觀點。闡發了《列子·天瑞》:“天地無全功,聖人無全能,萬物無全用。”的觀點。他在《天論》中作了闡述,起含義是:自然界(“天”)和人類社會具有各自的規律。它們的職能各不相同,有時人勝天,有時天勝人。這種觀點指出社會和自然的區別與聯繫,主張對二者的關係進行具體分析,並強調人對自然的能動精神。比起古代片面宣揚天人和一是一個進步。
劉禹錫繼承和發展荀況的“制天命而用之”的思想和柳宗元的天人“各行不相預”的觀點,認為天與人既相區別,又相聯繫:天的基本作用是“生植”,天的規律是強者制服弱者。人的主要作用在於“法制”,人類社會的特色是規定“是非”的標準,按標準行動;凡合標準者賞,反之則罰。社會安定,是非分明,賞罰合乎標準,此時人生的準則發生效力,是“人理勝”,即人理勝過天理,強制弱的自然規律不能在人類社會中發生作用。如果社會混亂,是非不明,賞罰不分,道德法律都失去效力,此時人類生活就會受強有力者占先的自然規律支配,是為“天理勝”,即天理勝於人理。劉禹錫以此證明天不能幹預人的“治亂”,人也不能幹預天的“寒暑”。人在社會安定、“人道”有效力時,無論是得禍得福,都不言“天”。在社會混亂、“人道”失去效力時,人們就會把禍福的原因歸之於天。劉禹錫初步認識到人類社會和自然界的聯繫和區別,對古代天人關係學說做出了理論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