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轄區內從事糧食、油料、飼料(以下簡稱糧油飼料)倉儲業務的倉儲企業、倉儲個體戶,均應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大連市倉儲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倉儲企業計重交接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具體工作委託倉儲行業管理機構實施。
第四條 儲存糧油飼料的倉庫,均應安裝使用經計量監測部門鑑定(或周期鑑定)合格的電子汽車衡,並設專職司秤員。
第五條 糧油飼料出入庫過秤交接,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現場監秤。因特殊原因無法到場監秤的,收貨人應書面委託倉庫代為過秤驗收,而後派員複查。
第六條 進出庫的糧油飼料均以每輛汽車(含拖掛車)為單位過秤。過秤後,司秤員應如實填寫統一格式的汽車過秤碼單,並在出入庫交接單上註明整車重量及貨物重量,與貨主(或汽車駕駛員)共同簽字。
過秤費用由貨主支付,具體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與市倉儲行業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七條 糧油飼料入庫驗收後,倉庫業務人員應在入庫驗收單上標明每垛(每車皮)貨物的實收總重量並及時遞送收貨人。
第八條 倉庫應在糧油飼料出庫前和入庫後的三天內按標準進行水分檢驗,並在出庫單上標明儲存期間的水分變化情況。
貨主應在糧油飼料出庫的三天前通知倉庫,以便進行水分檢驗。如未及時通知,因無法計算水分變數所出現的問題,由貨主自己承擔責任。
第九條 糧油飼料的保管損耗及定額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庫內產生的撒漏糧食由倉庫方進行加工、篩選,達到原進庫標準後單獨過秤計重,經貨主同意累加在總重量內;達不到原進庫標準的,按地腳糧處理,以所含純糧率折算計重單獨入帳,不得隨車出庫。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倉儲行業主管部門或由其委託倉儲行業管理機構視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使用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汽車衡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