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引進國外人才工作管理辦法

第八條市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引進外國人才的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規章,管理全市的國外人才引進工作。 (四)綜合全市引進國外人才的工作情況,組織交流引進國外人才方面的經驗。 第十一條引進人才年度計畫由各主管部門於前一年十月末以前一次報市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

第一條 為了推進我市引進國外人才工作,加速經濟、科技和社會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引進國外人才工作的暫行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連市轄區內的機關、企業、科研、衛生、體育等單位,凡由國外引進人才,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引進國外人才必須從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需要出發,以重點建設工程、重點技術改造、重點技術引進、重大科技攻關等項目和缺門學科以及急待開發的新興科技領域為重點,有計畫地進行。
第四條 引進人才單位,必須尊重人才,積極發揮人才的作用,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五條 引進人才單位,對擬引進的人才要進行必要的考察了解,證明其確有真才實學,業務對口,健康情況良好,能夠勝任將擔負的任務,方可提出引進申請。
第六條 全市引進國外人才工作實行統一計畫、分級分部門管理的制度。
第七條 市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全市引進國外人才工作。
第八條 市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引進外國人才的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規章,管理全市的國外人才引進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市有關經濟綜合部門編制全市引進國外人才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管理全市及上級劃撥的引進國外人才資助款項及其他專項費用,對各單位引進國外人才費用的使用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建立國外人才資源庫,與有關部門協調配合,搞好國外人才資料收集、儲存、保管,向引進單位推薦人才,開展諮詢服務;
(四)綜合全市引進國外人才的工作情況,組織交流引進國外人才方面的經驗。
第九條 各縣(市)、區,市直各委、辦、局(總公司)負責編制本地區、本部門引進國外人才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抄送市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審查認定。
第十條 申請引進國外人才的單位須填寫《引進國外技術、管理人才項目申請表》,按隸屬關係報主管委、辦、局(總公司),經論證、審查後,按項目性質分別上報。凡列入國家級的重點建設工程、重大技術改造和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的引進國外人才項目由市計委、經委、建委、科委分別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凡列入本市的重點建設工程、重點技術改造和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的引進國外人才項目,須經市計委、經委、建委、科委審查同意後,報市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審批。本市各部門及在連的中直單位直接上報國家有關部委的引進國外人才項目計畫,應同時抄送市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
第十一條 引進人才年度計畫由各主管部門於前一年十月末以前一次報市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因特殊原因遺漏或急需的項目可隨時申報。
第十二條 引進計畫實行一年計畫、兩年執行的滾動計畫辦法,當年未執行完的項目允許延續到下一年執行。
第十三條 引進技術、設備契約中規定來我市工作的國外專家,由市外經貿委按季度匯總抄送市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
第十四條 引進國外人才經費,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支付。屬於基本建設(包括引進項目)、技術改造(包括引進項目)、科技攻關和新產品開發等項目的引進國外人才經費,可在相應的項目費中開支。屬於其他方面的引進國外人才經費,企業單位聘用的,在企業管理費中開支;事業單位聘用的,在事業費中開支;行政單位聘用的,在行政費中開支。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每年核撥一定數額的專項費用(包括外匯額度),用於對引進國外人才(包括派出國進修)工作的重點資助、業務活動和對有突出貢獻的外國專家獎勵及其他特殊性開支。
第十六條 對確需在經費上給予資助的(含外匯額度)重點項目,引進國外人才單位應按照財政部和中央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引進國外智力經費開支渠道和專項資助費用管理辦法規定的範圍,編報引進國外人才專項費用預算,按計畫管理程式上報審批。
第十七條 各單位須按照下達的預算指標和開支內容使用引進國外人才專項經費,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擴大開支標準和範圍。項目完成後,須填寫《引進國外人才情況報表》,隨同決算一併上報市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
第十八條 對引進的國外專家的保密原則是,除國家核心機密和技術訣竅外,其它保密範圍,根據項目需要,經批准可以適當放寬。聘請專家單位,在事前應按照保密範圍和密級,結合本單位情況和專家工作範圍,制定具體的保密、保衛工作細則,報主管部門備案,並使本單位陪同專家工作的一切有關人員掌握和遵守。
第十九條 引進國外專家的計畫、工作部署、引進方式和信息資料,均屬內部機密,不得向外泄露。專家在本市工作情況,非經本人和市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同意,不得在報刊公開報導。
第二十條 對引進來本市的國外專家,根據國家海關總署(84)署行字第72號檔案,由市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事先通知海關,以便在專家進出海關時給予方便。專家攜帶的行李物品,經申報清楚的,一般不須開箱查驗。
第二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由市引進國外智力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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