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保險學會

成立於1985年11月的大連市保險學會是從事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的地方民眾性學術團體,是大連市社會科學聯合會和中國保險學會的團體會員,英文譯名為DaLian Insurance Institute,縮寫為:DLII,也是我市歷史較悠久的學術團體之一,辦公地點設在大連市中山區世紀街39號。

學會簡介

成立於1985年11月的大連市保險學會是從事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的地方民眾性學術團體,是大連市社會科學聯合會和中國保險學會的團體會員,英文譯名為DaLian Insurance Institute,縮寫為:DLII,也是我市歷史較悠久的學術團體之一,目前的辦公地點設在大連市中山區世紀街39號。
學會宗旨為: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保險界和社會有關方面,積極開展保險理論研究和實務研究、學術活動和教育培訓,促進大連市保險理論水平的提高,推動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現有團體會員單位20個,另有個人會員若干,下設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現任秘書長為孔偉
學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登記管理機關是大連市民政局。學會的活動接受大連保監局、大連市社會科學聯合會、大連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主要工作

自學會成立以來依據學會章程,歷屆學會秘書處組織會員單位在下述領域積極開展工作:
(一)按照國家和大連市發展保險事業的總體要求,組織推動會員開展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以及學術交流。
(二)加強保險理論基礎建設,組織編寫有關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的書刊以及相關的基礎教材等。曾先後在會員中組織徵文活動並出版過《交流與探索》、《展望與創新》、《新探索和新思路》、《大連保險業學習貫徹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專刊》等多部論文集。
(三)組織會員和社會有關方面人士,對保險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探索解決問題的途徑和辦法,每年定期或非定期召集保險業內外專家、學者進行專題座談會。
(四)加強同國內外相關學術團體及兄弟保險學會之間的聯繫和協作,組織開展有關保險科研的學術活動;
(五)收集、整理和交流國內外保險資料,辦好學會刊物《大連保險》和學會網站以其為業內信息和學術交流的平台,以及加強對外宣傳保險、普及保險知識、擴大保險影響;
(六)開展優秀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的評選活動,獎勵在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就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七)開展有關保險諮詢服務工作;
(八)承辦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任務。如每年都要組織力量編寫《中國保險年鑑》中大連地方保險概況及相關數據資料的編寫工作和《大連年鑑》中保險條目及相關數據的編寫工作。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大連市保險學會,英文譯名為DaLian Insurance Institute,縮寫為:DLII,(以下簡稱“學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大連市保險學會是從事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的地方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保險界和社會有關方面,積極開展保險理論研究和實務研究、學術活動和教育培訓,促進大連市保險理論水平的提高,推動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大連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學會辦公地點設在大連市中山區世紀街3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按照國家和大連市發展保險事業的總體要求,組織推動會員開展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以及學術交流;
(二)加強保險理論基礎建設,組織編寫有關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的書刊以及相關的基礎教材等;
(三)組織會員和社會有關方面人士,對保險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探索解決問題的途徑和辦法;
(四)加強同國內外相關學術團體及兄弟保險學會之間的聯繫和協作,組織開展有關保險科研的學術活動;
(五)舉辦各種形式的研討會、報告會、學術講座等,提高保險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帶動全市人民保險意識的提高;
(六)收集、整理和交流國內外保險資料,辦好學會刊物《大連保險》使其成為業內交流的平台;對外宣傳保險、普及保險知識、擴大保險影響的視窗;
(七)開展優秀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的評選活動,獎勵在保險理論和實務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就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八)接受委託承擔保險項目評估、科研成果鑑定;
(九)開展有關保險諮詢服務工作;
(十)承辦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會員入會條件
凡擁護本學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本學會,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即可申請加入本會。
(一)個人會員
(1)從事保險、金融及相關專業教學理論研究或實務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中級以上職稱;
(2)在全國性報刊上獨立發表有關保險理論及實務研究方面的文章三篇。
(二)單位會員
1、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在大連市工商管理機關取得登記註冊的保險經營機構
2、與保險業有關的院校、科研單位或機構。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制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學術研究及其他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書刊和資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團體會員應及時提供重要學術活動情況和成果,交流有關信息。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個人會員退會要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二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若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會長召集和主持。如有特殊情況,根據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議可臨時召開理事會。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良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會長、副會長由會員公司在職的主要高級管理人員兼任;
(八)秘書長應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十年以上,擔任過分公司級的領導職務,具有高級技術職稱。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 、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任期二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法人代表人,會長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會員單位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各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
(四)決定各辦事機構、各分支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原則上要以支定收,根據上一年度收支情況和本年度工作按排,做出本年度經費預算,據此確定會費收取的具體標準,報理事會批准後執行
(二)捐贈款和政府資助
(三)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參照本行業或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本會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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