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屋頂綠化協會

大連市屋頂綠化協會成立於2009年,於同年12月8日經大連市民政局註冊登記,業務主管部門為大連市城市建設管理局。大連市屋頂綠化協會是繼北京屋頂綠化協會後成立的中國第二家屋頂綠化地方組織。秘書處設在大連格林屋頂花園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大連市西崗區新開路82號大連科技中介大廈。目前,有來自科研和實際工作部門的個人會員30餘人,團體會員10餘個。

協會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履行“自律、協調、維權、服務”的基本職能,調動一切積極因素,通過屋頂綠化科研、培訓、技術交流、評估檢查、爭創先進等多種形式,達到推動屋頂綠化事業健康發展、提高屋頂綠化質量和科技含量的目的。為讓人民民眾呼吸到清潔的空氣,綠化環境,改善和提高生存質量,美化環境,在良好的環境中生活和生產建設服務。

協會主要活動

協會成立以來,開展了一系列學術交流和諮詢服務活動,主要有:
1.政策諮詢。向大連市沙河口區政協等有關部門提出《沙河口區屋頂綠化建設論證報告書》的建議。
2.會員實踐。
2.1組織學會會員赴北京和成都進行考察,以增進對屋頂綠化技術、環境和發展狀況的了解;
2.2會員單位大連格林屋頂花園科技有限公司與大連市林業科學研究所聯合開發的“屋頂花園模組式快速綠化技術”研究已獲2009年度大連市科技進步二等獎。
3.國際交流。
3.1協助“國際立體綠化促進組織” 於2008年7月26日舉辦“節約型城市園林綠化及立體綠化新技術研討會”。
3.2組隊參加由世界屋頂綠化技術聯盟、國際屋頂綠化促進中心、上海市園林綠化行業協會共同主辦的“上海世博·世界屋頂綠化大會”(2010年5月7日――10日)。大連市屋頂綠化協會受大會組委會委託,組織大連市各相關部門參加本次大會。
4.學術交流。以學術座談會、研討會和書評會等形式開展廣泛的學術交流,請學會從事屋頂綠化研究的專家學者和屋頂綠化主管部門的領導作報告,介紹有關領域最近發展狀況及需深入研究問題。
大連市屋頂綠化協會將繼續為促進屋頂綠化產業的技術培訓、技術交流,深入開展各項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大連市屋頂綠化協會”,英文譯名為:“Dalian Green Rooftop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協會是我市從事屋頂綠化科技工作的單位、科研院所自願結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履行“自律、協調、維權、服務”的基本職能,調動一切積極因素,通過屋頂綠化科研、培訓、技術交流、評估檢查、爭創先進等多種形式,達到推動屋頂綠化事業健康發展、提高屋頂綠化質量和科技含量的目的。為讓人民民眾呼吸到清潔的空氣,綠化環境,改善和提高生存質量,美化環境,在良好的環境中生活和生產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大連市城市建設管理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大連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室設在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西北路31-3號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從事屋頂綠化科技工作的單位,進行屋頂綠化系統工程技術的科學實踐和研究工作,組織成果鑒評和推廣。接受政府委託,組織完成市、區重大屋頂綠化科研和工程項目,負責科研項目立項、組織科研和工程的招標、施工、監督、檢查。
(二)組織相關單位進行技術培訓,培養高水平、高質量、高技術的從業人員。
(三)開展國內外技術交流,促進我市屋頂綠化事業的健康、快速發展;承辦代理,組織有條件的單位到外阜、到國外實施屋頂綠化工程。
(四)制定行業標準,規範行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提升社會誠信度。
(五)按照行政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發揮協會的行業協調管理職能,協助政府做好大連屋頂綠化施工準入把關,做好施工的監督、管理、評估、評比活動。
(六)開展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工作的調查研究;提出行業維權工作的指導性意見,協調處理重大行業維權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種類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凡中國法律、法規所認可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或社會組織,在志願的前提下,承認,經本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註冊,並頒發會員證,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同意;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有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時,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 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改組秘書處及各專項委員會;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果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是: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通過,上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會員大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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