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大連市保險行業協會成立於1994年。現有會員單位26個,其中,財產保險公司1 1個,人身險保險公司8個,保險中介公司7個。
協會的性質是商業保險的行業自律組織,在協調行業與政府、客戶與公司關係;嚴肅信用自律規則,規範市場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護投保人利益;加強國內外同行業的信息交流;組織業內從業人員培訓考試以及宣傳保險業等方面都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是大連保險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促進大連保險業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加入WTO後,大連作為國家批准的第一個“保險創新試點城市”,保險業發展得更加快速,保險行業協會的作用更加重要。2004年,按照《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行業協會的指導意見》的要求,大連市保險行業協會進行了改革,從組織架構到人事組成都發生了巨變,基本上為職業化、年青化、專業化鋪平了道路。目前,大連市保險學會也與大連市保險行業協會合署辦公,協會的學術作用和對外交流的作用更加突出。
為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大連市保險行業協會將在建立“信譽體系”機制,增加“社會管理”功能,促進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等方面做出更多的改革和貢獻,為促進大連保險業的繁榮而不懈努力。
職能部門及職責
為更好的為會員單位服務,理順協會秘書處各部門的業務關係,提高工作效率,現將協會秘書處各部門的職責及負責人情況通知如下:
綜 合 部:主任 林治言
職責:負責秘書處內部管理、財務、人力資源和後勤保障工作,協調與各會員單位之
間的各種行政關係,與政府和監管部門的各種行政關係等綜合性業務。
壽 險 部: 主任 宮克大
職責:負責壽險公司相關的各項業務活動調研和協調,執行行業有關管理要求,接待、處理投訴,負責保險行銷員的考務活動,協調有關考務活動的各方面關係,及其它各項業務活動。
產 險 部: 主任 宮 嵩
職責:負責財產保險公司相關的各項業務活動調研和協調,執行行業有關管理要求,接待、處理投訴,及其它各項業務活動。
中 介 部 :主任 連敬東
職責:負責中介機構會員單位的各項業務活動調研和協調,大連保險信息網站的建設管理,兼業代理機構審批諮詢業務,保險行銷員後續教育相關工作及保險行業相關諮詢業務的開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大連市保險行業協會(英文全稱為The Insurance Assosiation of Dalian 縮寫DIA),是大連市民政局註冊的社團法人(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大連市商業保險的行業自律組織,是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工作宗旨是: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的主管單位是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保監局,並接受大連市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辦公地點設在大連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基本職責為: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其工作核心是服務。
第七條 自律職責要求作好如下業務:
1.督促會員單位依法合規經營。組織簽訂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會員依法經營,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2.組織制定行業指導性條款。根據大連保險市場需求,制定行業指導性條款或標準化條款,報保險監管部門審批後對外發布,供會員單位協定使用或自願採用。
3.積極推進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保險業誠信制度、保險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參與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大力培育行業誠信文化,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
4.對保險從業人員和中介機構進行自律管理。逐步實現對保險從業人員的培訓、資格考試、執業、流動和獎懲等進行管理,支持其組織有關職業道德、法律法規、專業知識、行銷技能等方面的培訓教育。
5.在主管單位的領導下和授權下,積極探索保險代理公司、經紀公司、公估機構以及兼業代理機構的行業自律管理方式。
6.進行自律懲戒。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和管理制度、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等致使行業利益和形象受損的會員,可按章程或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業內批評、公開通報批評、扣罰違約金、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也可建議監管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第八條 維權職責要求作好如下業務:
1.參與決策論證。代表大連市保險行業參與有關保險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和監管部門的決策論證,提出保險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2.反映行業呼聲。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對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及時向監管部門和政府反映,並提出解決的意見和建議。
3.維護行業利益。加強與監管機關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聯絡溝通,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
4.維護會員利益。當會員的合法權益受損時,代表會員與有關方面協調溝通,促使其糾正對會員的不當管理、處罰與侵權行為。
5.接受和辦理監管機關及有關政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項。
第九條 協調職責要求作好如下業務:
1.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保險從業人員之間的關係,調解矛盾,加深理解,創造健康和諧的內部環境。
2.協調保險業與有關行業經營者及社會組織的關係,減少摩擦,增進合作,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3.協調會員與保險消費者和社會公眾的關係,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維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理社會公眾的保險諮詢和投訴,及時處理投訴問題。對重大投訴案件,要及時上報監管部門,並做好監管部門批轉的投訴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4.建立行業內部爭議和以保險契約糾紛為主要內容的調解處理機制,公正、科學、合理、高效地解決各種矛盾爭端。
第十條 交流職責要求作好如下業務:
1.組織會員間的業務、技術和經驗交流,促進資源共享。
2.組織會員與國內外保險業及其他行業的交流、研討與合作,溝通情況,收集信息,引進技術,推廣經驗。
3.組織行業協會之間的工作交流,總結工作經驗,探討解決社團組織建設的重大問題
4.建立會員間信息通聯工作機制。通過創辦信息刊物、開辦網站等形式,統計保險業務信息,反映業內動態,定期向會員和社會發布,不斷提高信息化服務的水平。積極創造條件,建立行業資料庫,實現資料信息共享。
第十一條 宣傳職責要求作好如下業務:
1.整合宣傳資源,制定宣傳規劃,組織開展行業性的大型展覽、宣傳和諮詢活動。
2.大力普及保險知識,提高公眾的保險意識;宣傳保險法律法規,強化保險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法律意識。
3.表彰優秀從業人員,宣傳先進事跡和典型經驗,樹立保險業的良好形象。
4.關注保險業熱點、焦點問題,積極與新聞媒體聯繫溝通,制止針對保險業的惡意炒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二條 大連市保險行業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單位會員指在連的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社團組織以及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有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會員有權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會員有權對協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以及批評和監督;
(四)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要求的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制定的各項共同規則,執行協會的各項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委派的各項任務;
(四)接受協會的諮詢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及時提供所需資料;
(五)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五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三)發給會員有關章程及證件等。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懲戒。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八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秘書長等;
(三)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理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六)決定本會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責成專職常設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秘書處對理事會和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專業委員會;
(七)決定副秘書長、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討論並通過年度工作報告;
(九)提出下屆理事會的候選人;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若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會長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情況,根據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議臨時召開理事會,也可採用通信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事宜或半數以上常務理事提議,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由會員單位的在職主要負責人兼任,每屆任期2年,一般不得連任。不在會員單位擔任主要負責人時,應在一個月內辭去協會的職務,由本單位繼任領導接任或重新進行選舉。
第二十九條 會長的職責為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組織研究大連市保險市場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向會員大會匯報工作;簽發協會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秘書長為保險行業協會常設專職職位,對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由會長、2名以上副會長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報保險監管部門核准。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一條 秘書長應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5年以上或在企業或政府機關擔任過領導職務,身體健康、公正廉潔、具有一定工作經驗和威信。秘書長在任期內一般不超過60歲,特殊情況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保險監管部門核准可適當延長。秘書長為協會法人代表,不得在保險業內外兼任其他實際職務。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研究並報監管部門核准,可提前離任;離任後由理事會指定臨時代理秘書長或提前改選。秘書長離任須進行審計。
第三十二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各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和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各專業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的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辦事機構、專業委員會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出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原則上要以支定收,根據上一年度收支情況和本年度工作安排,做出本年度經費預算,據此確定會費收取的具體標準,報理事會批准後執行;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利息;(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按國家和理事會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不得挪做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須聘用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清交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每年度一月份編制上半年度的決算報表和本年度預算報表,報理事會審查,同時報送監管部門備案,協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主管監管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均參照本地保險行業的水平,結合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必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經保險監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自行解散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監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監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本協會宗旨相關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4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