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議事規則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十條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結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工作實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主任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組成。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駐會專職委員、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和辦公廳主任列席會議;根據會議有關議題可邀請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大連海事法院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三條 主任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必須有過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會議由主任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主任召集並主持。
第四條 主任會議議題和召開日期,由秘書長提出,主任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主任確定。
第五條 主任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由辦公廳負責提前通知主任會議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
第六條 會議需要的檔案、材料,按職能分工分別由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和辦公廳準備,協調落實和會務工作由辦公廳負責。
主任會議聽取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大連海事法院的專題報告和準備會議有關檔案、材料,辦公廳應當提前通知對方。
第七條 主任會議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應按時出席會議。因病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出席的,組成人員應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主任請假,列席人員向秘書長請假。
第八條 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討論提出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草案、全年工作要點草案和議題安排意見、階段性工作安排意見;
(二)討論決定舉行常務委員會會議時間,擬定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議程和日程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三)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的議案。討論決定將有關議案、質詢案、有關報告和決議、決定、地方性法規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
(四)向常務委員會提出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和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人選的建議;
(五)討論確定常務委員會組織部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進行視察、檢查或專題調查;
(六)聽取和討論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大連海事法院等機關對有關法律法規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地方性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和有關重要事項的匯報;
(七)聽取和討論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和辦公廳的工作計畫與總結、有關工作情況匯報、關於地方性法規(草案)初審、議案辦理結果的報告等,指導和協調日常工作;
(八)討論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的人事任免事項;
(九)討論委員、代表及民眾提出的重大申訴、控告案件,確定是否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辦理;
(十)研究確定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籌備工作和代表選舉工作建議方案;
(十一)在常務委員會會議閉會期間,討論是否準許對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逮捕、刑事審判,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問題,並於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提請認可。
(十二)處理常務委員會其他重要日常工作和授權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主任會議對常務委員會負責。討論決定的事項,由主任會議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條 主任會議組成人員、列席人員在會議期間的發言要針對議題,簡明扼要,提高議事效率。
第十一條 主任會議應當作會議記錄,由辦公廳負責形成紀要。會議形成的紀要和通過的檔案,經秘書長或者副秘書長審核,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第十二條 主任會議決定須要辦理的事項,分別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和辦公廳負責落實,秘書長負責協調和督辦工作。
重大事項的辦理情況,應當向主任會議匯報。
第十三條 主任會議決定須要以新聞形式發布的,須經秘書長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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