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置,命李仕魯為首任大理寺卿,正五品。置左右少卿,從五品;左右寺丞,正六品。十九年(公元1386年)置審刑司,共平庶獄。凡是大理寺所理之刑獄,審刑司均復詳議之。為加強大理寺的權力,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升大理寺卿為正三品,少卿正四品,丞正五品。可見明太祖對這個執法機關是很重視的,據《明代典則》記載,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六月,太祖把大理寺丞周志清提為卿,並說:“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歷代任斯職者,獨漢稱張釋之、於定國,唐稱戴胄。蓋由其處心公正,議法平恕,獄以無冤,故流芳後世。今命爾為大理寺卿,當推情定法,毋為深文,務求明允,使刑必當罪。庶幾可方古人,不負命也”。
大理寺所掌為“審讞平反刑獄之政令”。要做到“推情定法”,“刑必當罪”,使“獄以無冤”是很不容易的。所以大理寺官員選任之當否是非常重要的,據《夢余錄》記載,宣德時,吏部尚書蹇義特為此事向宣宗上疏說::“刑部、都察院,職典刑名,而大理寺尤專詳讞。居是職者,必得其人。其官屬,宜從堂上官精加考,庸劣不稱者黜之,貪婪苛刻者罪之,其有作奸犯科者,責令互相糾舉。違者,一體論罪。”
歷史演變
大理寺作為封建朝廷最高審判機關之一。秦時稱為廷尉,漢因之。漢景帝中更名大理,其後時稱大理,時稱廷尉。北齊置大理寺。隋承北齊之制置大理寺,唐以後的各個朝代均承前朝之制設大理寺。唐高宗、武則天時也曾一度改名詳刑寺、司刑寺。
置大理寺的最初目的,是因為地方官員的司法權力過大,可自行勾決死刑犯人,造成不少冤假錯案。為了使刑獄匯總,始置大理寺,作為複審機關。
隋朝寺官
從隋起,大理寺的寺官各朝常設的都有:
大理寺卿:掌平決獄訟。
大理少卿:是大理寺卿的副職,為大理寺的二把手。隋初為正四品上,煬帝時改為從三品。唐時為從四品上。北宋初為四品寄祿官,神宗元豐改制後設為正六品。明初為從五品,洪武二十二年升為正四品。清初滿員大理少卿為三品,漢員為四品,後並定為正四品。
大理寺丞:分管大理寺的各項事務。唐時規定,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門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複審。每位寺丞複審完畢的案件,要會同其他五位寺丞一同署名(畫押)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見,也要在畫押時寫明。北齊時為七品,隋時為正七品下。唐時為從六品上。北宋初為寄祿官,元豐改制後為正八品職事官。明初為正六品,洪武二十二年升為正五品。清初滿員正四品、漢員正六品,順治十六年並定為正六品。
寺正:有時也稱大理正。是大理寺下直接審理案件的官員,是審案官中品級最高的一種,掌審理具體案件或出使到地方複審案件。唐時還規定,若五品以上官、爵之人犯罪應處斬時,由大理寺正擔任監斬官。北齊時為六品。隋時為正六品下。唐時為從五品下。宋時為從七品。明、清時為正六品。
常見寺官
一般常見的寺官還有:
評事:清之前職責與寺正相同,均為司法官,清時只掌管本寺的章奏事務。隋時始置,為正九品。唐時為從八品下。宋元豐改制後為正八品。明朝升為正七品。清初為正四品,順治十六年改為正七品,康熙六年升為正五品,九年復降為正七品。
主簿:掌本寺的印章、抄目、文書、簿籍及案件檔案的建立等。相當於辦公室主任兼總務。
錄事:與主簿相類似的職責,品級比主簿低。
司直:掌奉命出使到地方複審疑難案件。若本寺的疑難案件,則可參與評議。
獄掾或獄丞或司獄:即大理寺的監獄長。
司務:明、清時置,從九品。掌本寺檔案的出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