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大狀其實確切的名稱是“大律師”,而在香港有些市民會俗稱大律師為大狀。但是這個大律師並非我們大陸這邊對一些知名律師的通俗叫法。
香港律師分為兩種,一種是“大律師”一種是“事務律師”。而大律師在法律術語上也稱之為“訴訟人”。分別大律師和事務律師最簡單的方法是,大律師出庭要帶假髮的,事務律師是不帶假髮的。而且大律師的律師袍和事務律師袍也不同。在香港只有大律師才可以在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開庭,事務律師不能在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發言。
但是大律師不能自己接案子,大律師的案件全部是由事務律師轉接的。當事人請大律師,必須先請事務律師,再由事務律師轉接大律師。
香港大律師帶假髮的原因是從英國方面保留的制度。在以前,英國皇室成員和社會最上層的貴族出席公開場合都必須頭戴假髮,身穿華服,以區別於普通平民。而作為律師和法官是屬於貴族階層的,因此審判時都要帶假髮,而且英國皇室也冊封了很多大律師為伯爵、男爵或者子爵使其成為世襲皇室成員。香港以前是英國殖民地,因此將這一制度一直流傳下來律師、法官開庭都會帶假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