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教發〔2008〕7號
區屬各中國小校:
現將《龍鳳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大慶市龍鳳區教育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
龍鳳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龍鳳區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的管理,規範全區學籍管理工作,根據《大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學籍註冊1、國小、國中按照《龍鳳區中國小校學區劃分及招生工作方案》劃定的就近入學的學區範圍及有關要求招收新生。
2、國小新生到學區劃分方案指定的國小報名入學。
3、國中新生憑區教育局印製、國中學校下發的入學通知書到指定的學校報名入學。
4、國小新生在規定時間報到註冊後,學校負責審查本區學生的戶口和住房證;負責審查外地學生的戶口簿、暫住證、務工證明和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借讀證明。並按時限到區教育局備案,在入學年度的第一學期建立學籍。
5、國中新生在規定時間報到註冊後,學校負責審查本地學生的檔案(《大慶市小學生素質教育發展手冊》、重要的獎懲證明等)、戶口及住房證;負責審查外地學生的戶口簿、暫住證、務工證明和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借讀證明,在入學年度的第一學期建立學籍。
6、國中新生自報到之日起,兩周內未到學校報到的,學校可取消其入學資格(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並將名單報區教育局核查後,報市教育局備案。
7、凡已取得一所學校學籍的學生,其他學校不得再給予建立學籍。
8、戶口由外市遷至大慶,需轉入本區就讀的學生,學生本人或家長須持蓋有當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章的轉學證明、學生全部檔案材料、戶口、住房證等相關材料,到區教育局申請入學,經區教育局審查後,安排就近入學。
9、本市學生由於家庭搬遷轉入本區,學生本人或家長可持變動後的戶口及住房證,到區教育局辦理轉入手續,由區教育局就近安排學校,並由學校按相關規定辦理學籍變更手續。
10、本區學生轉往市外學校上學,應由學生家長持學生戶口遷移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後,發給轉學證明,並按規定到區教育局辦理轉學手續。
11、學校不得因學生學習狀況或行為表現差等原因強行學生轉學或休學,學校不得接收無轉學證明或檔案資料不全的學生。
12、義務教育階段除8、9、10款所註明的原因轉入、轉出外,一律不得轉學。申請到本市藝校、體校(藝術、體育團體)、少年宮、少兒活動中心繼續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須由學生或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區教育局審核後,報市教育局審批。
13、外地學生因父母到我區經商,或因父母來我區務工,需要在本地借讀,須持有下列證明:(1)戶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證明;(2)父母身份證和暫住證;(3)戶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的證明,並辦理相應的轉學手續。
14、來本區投資者,其子女入學,根據有關規定由區教育局安排就讀學校,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15、借讀學生由於特殊原因,不能回戶口所在地參加畢業考試的,可參加本市的畢業考試,考試合格發畢業證書。
16、國中畢業年級學生不得轉學、休學、借讀,有極特殊情況確需辦理的須報區教育局審批。
17、在校學生因病需要休學的,應持市級以上醫院證明,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校長根據醫院診斷,在休學證明上籤署意見並加蓋學校公章;由學校報區教育局辦理休學審批手續,辦理休學證明。
18、學生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休學期間不得轉學,如遇家庭遷移等原因,可在復學時持有關證明辦理。
19、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後報區教育局審核。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後其學籍檔案號不變,在檔案封面左上角處,區教育局蓋有休學字樣印章,休學證明裝入學生檔案。
20、城鎮學校學生不準留級。農村學校少數學習困難大的學生,可以留級。留級只能一次,留級比例不得超過學校學生總數的3%。
21、對學習成績優異,提前達到更高年級學習程度的學生,由家長申請,學校推薦,經區教育局和市教育局逐級審批,可準其提前升入相應年級學習。
22、畢業年級學生不得留級。國中畢業後的學生原則上不得重新進入國中學校繼續學習,如有特殊情況確需重讀的,不再屬於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得給予國中學籍,不得報考省市重點中學,並單獨統計數據和情況。
23、國小修完規定年限的教育即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直接升入相對應國中學校。國中修完規定課程,經全面考核成績合格者,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1科考試科目或2科以上考查科目成績不合格者發給肄業證書。得到肄業證書的學生,離開原學校,可參加下一屆的學業成績考核(不合格科目)合格後發畢業證書。
24、國小畢業證書由市教育局統一印製,國中畢業證書由省教育廳統一印製,由區教育局簽發。國小、國中畢業證書由學校填寫畢業成績,加蓋公章,加蓋區教育局鋼印後生效。
25、國中、國小學生學籍實行市教育局、區教育局、中國小校三重管理。各中國小分別於每年九月二十五日和三月二十五日前,將本校學生的學籍(電子表格式)報到區教育局管理辦,變化的數據要有清晰、準確的說明。管理辦負責按照期限將中國小學籍上報市教育局。
26、中國小校要制定學籍管理細則,科學規範地管理好學生學籍,避免學生升學、畢業時出現責任問題或造成學生流失。區教育局每年不定期對各中國小學生學籍管理情況進行抽查。
27、國小的學籍管理工作,在主管教學校長(副校長)的領導下,主要由教導處負責;國中的學籍管理工作,按照部門分工不同,在教學副校長的領導下,可由教導處或政教處(學生處)負責。並指定一名具有一定計算機基礎知識的專人擔任學籍管理員,工作變換時,要做好相應的學籍檔案交接工作。
28、教學管理副校長是學籍管理第一責任人,教導主任(政教主任)是學籍管理主要責任人,學籍管理員是學籍管理的直接責任人。
29、義務教育階段一般不得開除學生。嚴格控制學生輟學。發現輟學,學校要積極工作,使學生儘快返校上課。
30、中國小校要建設好在校生學籍資料庫,使用《中國小學籍管理系統》管理學生學籍,實現學籍管理電子化。
31、在學籍管理中,中國小校如果出現隱匿學生,違規留級、休學,提供虛假證明等弄虛作假情形的,區教育局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並予以通報批評。
32、關於學籍管理違規違紀問題,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依照上級規定,進行處理。
本規定自2008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