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教發〔2003〕22號
各縣(區)教育局:
現將《大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大慶市教育局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大慶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暫行規定
為了加強對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生的管理,規範全市學籍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學籍註冊1.國小、國中按照市、區(縣)教育局劃定的就近入學的學區範圍及有關要求招收新生。
2.國小新生持《大慶市幼稚園學前教育手冊》到學區劃分方案指定的國小報名入學。
3.國中新生憑區教育局印製、國中學校下發的入學通知書到指定的學校報名入學。
4.國中新生檔案(含:《大慶市小學生素質發展手冊》、重要的獎懲證明等)由其畢業學校直接移交給國中學校。國中學校負責審查新生檔案、戶口及住房證。
5.國中新生按規定時間報到註冊後,即取得學籍。
6.凡已取得一所學校學籍的學生,其他學校不得再給予學籍。非本學區學生不予建立學籍。
7.國中新生自報到之日起,兩周之內未到校報到的,學校可取消其入學資格(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並將名單報區教育局核查後,報市教育局備案。(表1《被取消入學資格的學生登記表》)
8.戶口由外市遷至大慶,需轉入本市就讀的學生,學生本人或家長須持蓋有原學校及當地區(縣)或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章的轉學證明、學生全部檔案材料、戶口、住房證,到戶口(房證)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入學,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後,安排就近入學,並報市教育局備案。(表2《外市轉入學生登記表》)
9.學生由於家庭搬遷,在市內轉學,學生本人或家長可持變動後的戶口及住房證向原學校提出轉學申請,經原學校同意後,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轉出(入)手續,並由轉入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就近安排學校後,報市教育局備案。該學生原學籍檔案號不變。(表3《本市學生轉學登記表》)
10.本市學生轉往市外學校上學,應由學生家長持學生戶口遷移證明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後,發給轉學證明,並按規定時間到區(縣)教育局辦理轉學手續後,到市教育局義務教育科加蓋學籍章。(表4《轉往市外學生登記表》)
11.學校不得因學生學習狀況或行為表現差等原因強行學生轉學或休學;學校不得接收無轉學證明或檔案資料不全的學生。
12.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除8、9、10款所註明的原因轉入、轉出外,一律不得轉學。特殊情況由學生或家長提出申請,學校及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市教育局審批(表5《特殊情況轉學登記表》)。
13.學生因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在邊防、少數民族地區工作或從事野外活動性工作,在當地入學十分困難的,可持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所在單位證明,由有關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就近安排入學並給予學籍,報市教育局備案。(表6《外地學生學籍登記表》)
14.學生在非戶口所在地就讀為借讀。大慶市區範圍內不準借讀。除第13款所規定的原因外,學生因父母異地經商等原因,需臨時到非戶口所在地借讀的學生,須持有下列證明:(1)戶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證明;(2)父母身份證和暫住證;(3)戶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的證明(註明學生的年級、學習成績、思想品德表現及原就讀學校全稱),經借讀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安排借讀學校,並為借讀學生辦理借讀學籍檔案,正式學籍檔案保留在原就讀學校。各區縣教育局及中國小校要單獨統計關於借讀學生的數據和情況。
15.借讀生的借讀費按物價、財政、教育等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
16.來大慶投資者,其子女就學,根據有關規定由區(縣)教育局安排就讀學校。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17.借讀學生由於特殊原因,不能回戶口所在地參加畢業考試的,可參加本市的畢業考試,考試合格發畢業證書,但不得參加升學考試。各區(縣)教育局要將參加畢業考試的借讀或寄讀學生名單報市教育局義務教育科備案。
18.國中畢業年級學生不得轉學、休學、借讀,有極特殊情況確需辦理的由區(縣)教育局審核後,報市教育局審批。(表7《國中畢業年級學生轉學(借讀)審批表》)
19.在校學生因病需要休學的,應持市級(四縣學生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校長根據醫院診斷,要求校醫在學生檔案(學生體格檢查表)中既往病史一欄註明該生所患疾病並簽字;校長在休學證明上籤署意見並加蓋學校公章;由學校報區(縣)教育局辦理休學審批手續,發給休學證明。並報市教育局義務教育科備案(表8《休學學生登記表》)
20.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休學期間不得轉學,如遇家庭遷移等原因,可在復學時持有關證明辦理。(表9《休學學生復學審批表》)
21.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向學校書面申請,經學校核准後報區(縣)教育局審核,國中學生到市教育局辦理復學手續。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後其學籍檔案號不變,在檔案封面左上角處,區(縣)教育局蓋有休學字樣印章,休學證明裝入學生檔案。(表10《國中學生復學登記表》)
22.城鎮學校學生不準留級。農村學校少數學習困難過大的學生,可以留級。留級只能一次,留級比例不得超過學校學生總數的3%。(表11《留級學生登記表》)
23.對學生成績優異、提前達到更高年級學習程度的學生,由家長申請,學校推薦,經市、區(縣)教育局審批(小學生經區縣教育局審批並報市教育局備案;國中經市教育局審批),可準其提前升入相應年級學習。(表12《國小跳級學生登記表》)(表14《國中跳級學生審批表》)
24.畢業年級學生不得留級。國中畢業後的學生原則上不得重新進入國中學校繼續學習,如有特殊情況確需重讀的,不再屬於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得給予國中學籍,不得報考省市重點中學,並單獨統計有關數據和情況。(表14《初三重讀學生登記表》)
25.國小修完規定年限的教育即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直接升入相對應國中學校。國中修完規定課程,經全面考核成績合格者,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1科考試科目或2科以上(含2科)考查科目成績不及格者發給肄業證書。得到肄業證書的學生,離開原學校,可參加下一屆的學業成績考核(不及格科目),合格後發畢業證書。
26.國小畢業證書由市教育局統一印製,國中畢業證書(肄業證書)由省教育廳統一印製,由區(縣)教育局簽發。學校填寫畢業成績、加蓋公章;區(縣)教育局加蓋鋼印後生效。各區(縣)教育局要嚴格執行畢業證書發放規定,畢業成績不合格者不得發放畢業證書。
27.國小學生學籍由區(縣)教育局與國小校雙重管理。國中學生學籍由市教育局和區(縣)教育局雙重管理。各區(縣)教育局分別於每年十月一日前和四月一日前,將本轄區內中小學生的學籍報到市教育局幼兒及義務教育科(以磁碟方式),變化的數據要注有清晰、準確的說明。
28.各區(縣)教育局、各中國小校要按有關管理細則,科學規範地管理好學生學籍,避免學生升學、畢業時出現責任問題或造成學生流失。市教育局每年不定期對各區(縣)學生學籍管理情況進行抽查。凡由於學籍管理不善、情況不清而造成的問題,由具體責任人和主管領導負責。
29.國中學生檔案材料由市教育局統一樣式,統一編號,並加蓋學籍管理專用章。學生升級和畢業時,檔案由學校統一轉遞。國中檔案包括:國中入學通知書、《大慶市小學生素質發展手冊》、《大慶市國中生素質發展手冊》及學生在國中學習期間的有關材料(如:轉學、休學、復學、獲獎、處罰等證明)。
30.小學生檔案材料由市教育局統一樣式,由區(縣)教育局統一編號、蓋章後,按有關要求發放和檢查。小學生檔案材料包括:《大慶市學前教育手冊》、《大慶市小學生素質發展手冊》及學生在國小學習期間的有關材料(如:轉學、休學、復學、獲獎、處罰等證明)。
31.各區(縣)教育局必須使用計算機管理學生學籍。各中國小校也要創造條件,使用計算機管理學生學籍。
32.義務教育階段一般不得開除學生。開除學生必須經市教育局批准(表15《開除學生審批表》)。
33.義務教育階段應嚴格控制學生輟學。發現輟學,學校要積極工作,使學生儘快返校上課;工作無效則立即向地方政府或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使學生復學並做好有關工作。(表16《流失(輟學)學生登記表》)
34.藝校、體校(藝術、體育團體)、少年宮、少兒活動中心等,招錄正在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需經市教育局(縣級由縣教育局)審批(表17《接受非普通教育審批表》)。
35.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此前下發的有關學籍管理檔案同時廢止。本規定與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學籍管理檔案相牴觸的按上級檔案執行。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