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盜竊御用物品、因失誤而致皇帝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不尊重皇帝及欽差大臣等三類犯罪行為:
謂盜大祀神御之物、乘輿服御物;盜及偽造御寶;合和御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御幸舟船,誤不牢固;指斥乘輿,情理切害及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
對皇帝無人臣之禮。據張斐《進律表》解釋,“虧禮廢節,謂之不敬”。
我國早在漢代,即將“不道”、“不敬”列為重罪。……後來,魏晉法律將這些觸犯封建統治根本利益的行為,也都作為打擊的重點,至《北齊律》才進一步損益發展,羅列為“重罪十條”。隋、唐法律就是在“重罪十條”的基礎上,定為“十惡”,直到明清,“十惡”均為常赦所不原的重罪。
《漢書·申屠嘉傳》:“[鄧]通小臣,戲殿上,大不敬,當斬。”
據張斐《進律表》解釋,“虧禮廢節,謂之不敬”(《晉書》卷三十《刑法志》)。
《舊唐書·刑法志》:“又有十惡之條,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謀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