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開具和繳銷
納稅人發生到外縣(市)經營活動的情況,需憑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
開具
(一)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納稅人需提供以下資料:
(1 )稅務登記證副本;
(2 )經營地經營項目的契約、協定等詳細資訊。
繳銷
(二)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繳銷:
1、符合繳銷條件的,稅務機關在“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上籤署意見並辦理繳銷手續,收回“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證明聯。
2、對逾期(超過半年)未繳銷的,稅務機關應督促納稅人辦理繳銷手續。
3、對未在經營地足額完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及時辦理稅款結算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