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證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的身份證件。
歷史
1988年5月22日,經中央軍委批准,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試行條例》的精神,下發了《關於制發〈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證〉的通知》,就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證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該《通知》的主要精神包括:
(一)士兵證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的身份證件,具有法律效力。
(二)士兵證由總參謀部統一制發,團或相當於團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簽發、登記、收繳、註銷、銷毀等管理事宜。
(三)新兵入伍取得軍籍並被授予軍銜後,發給士兵證。士兵退出現役、提升為軍官、被除名、開除軍籍和亡故,士兵證一律收繳,由發證機關註銷、銷毀。士兵調動後,由新單位更換證芯。
(四)士兵證應隨身攜帶,妥為保管,防止遺失和損壞。如遺失,應立即報告發證機關,並積極尋找。確屬遺失的,由本人寫出檢查,其所在連以上單位申請,發證機關予以補發。士兵證嚴禁轉借、塗改和偽造,違反規定者要根據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影響,嚴肅處理。
(五)士兵探親、出差、購買車、船、飛機票和住旅館需要身份證明時,憑士兵證和“軍人通行證”。
該《通知》還就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證的填寫進行了說明,例如“持證人職務、軍銜如有變動,由連以上單位續填,並加蓋批准首長印章。義務兵選取為士官或士官晉升後,如士兵證過期應換髮新的士兵證,如沒有過期可不換髮新的士兵證,在軍銜欄填寫新的軍銜並加蓋批准首長印章即可。”
編號
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證的號碼是七位數,自左至右的前兩位數是軍級單位編號,其他五位數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證序號,由各大單位自行編排。號碼前應當冠以各大單位的“冠字”頭,例如瀋陽軍區為“沈字第0100000號”。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證的內芯和封皮應配套使用。
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證是中國內地有效身份證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