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課
指對食鹽產制運銷所征的捐稅。鹽稅為中國歷代政府的主要財政收入之一。食鹽徵稅起源很早,戰國時秦已設關徵稅,但鹽稅名稱始見於《後漢書·百關志》。
徵收鹽稅
除隋開皇三年至唐先天年間(公元583—712年)外,歷代均徵收鹽稅,情況各代不同。宋代鹽戶的鹽丁領取工本,替官製鹽,按下交官名為鹽課。後行引法,又向鹽商發引收錢(糧)。到元代,官賣引給商,今商赴場或就倉支鹽。商人所繳引價亦名鹽課。鹽戶所繳稅課常改稱灶課。明代相沿未變。清代鹽課分三種:向食鹽生產者、鹽戶徵收的,稱灶課;向運銷商人徵收的,稱引課。因引課為鹽的主要項目,又常稱為正課;各項附加稅和其他苛捐、規費等,則統稱雜課。鹹豐以後,又另征鹽厘。1913年,北洋政府以鹽稅抵借外債,從此,鹽稅收入抵債後的餘款稱鹽餘。1932年,國民黨政府將鹽務範圍內的各種土地租課(包括灶課在內)歸併為場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