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
我國對基金公司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管理。這是因為:基金公司是基金資產的管理和運用者,基金收益的好壞取決於基金管理人管理運用基金資產的水平,因此對基金管理人的準入條件及任職資格做出嚴格限定,這樣才能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各個國家或地區對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審核都有不同的規定。在我國,申請成為基金管理人的機構要具有一定的資本實力及良好的信譽,具備經營、運作基金的硬體條件(如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設施等)、專門的人才及明確的基金管理計畫等,且依照有關證券投資信託法規,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資格。
審核規定
基金公司註冊審核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五類:基金公司的設立審核、基金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核、基金公司分支機構設立審核和基金公司股權處置監管。基金公司設立審核
設立基金公司應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基金公司必須在股東資格、公司章程、註冊資本、從業人員資格、內部制度、組織機構、營業場所等方面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同時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書面申請。
基金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核
基金公司下列事項變更需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1)變更股東、註冊資本或者股東出資比例。
(2)變更名稱、住所。
(3)修改章程。
基金公司分支機構設立審核
基金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機構,如辦事處,並得到證監會批准。基金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申請材料。
基金公司股權處置監管
基金公司股權轉讓,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讓方關於出讓股權的說明,應包括出讓基金公司股權的原因,對受讓方參股目的、誠信狀況等的了解情況;
(二)受讓方按照其自身決策程式同意受讓基金公司股權的決定;
(三)受讓方出具的參股基金公司報告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受讓基金公司股權的目的;
2、對基金行業發展狀況、基金公司制度安排及監管要求、基金公司股東權利和義務的了解情況說明;
3、對擬受讓的基金公司了解情況說明;
4、擬持有基金公司股權的期限安排;
5、受讓方擬成為主要股東的,應說明其對基金公司發展戰略方面的考慮;
(四)董事會通過的自股權轉讓協定經股東會批准之日起至獲得證監會批准期間公司經營運作的安排方案;
(五)證監會根據審慎原則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註冊條件
這裡詳細介紹基金公司的註冊審批、公司變更、企業註銷相關的詳細信息!我們這裡講的是私募投資基金公司,是以非公開方式募集的股權投資、產業投資、創業投資、風險投資等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註冊:
名稱:北京xxx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達不到投資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不得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註冊資金:5億元人民幣,設立時可實入1億,其餘資金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要求5年內全部到位
管理者:要求至少三名高級管理者具有股權投資管理經驗或者相關的投資管理經驗。
經營範圍: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諮詢;
可以申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經營項目,但是不得從事:
1、公開募集資金;
2、放貸;
3、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及金融衍生品交易;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基金投資者具備條件
投資者應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所投資私募基金風險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一)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二)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20萬元人民幣;
(三)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
(四)公司、企業等機構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五)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六)投資者應當確保委託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七)投資者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提供收入或者資產情況的證明檔案,並應當如實告知其投資目的、投資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
變更
基金公司變更提交材料1、企業名稱變更核准申請書
2、企業變更(改制)登記(備案)申請書
3、公司營業執照副、公司印與章
4、地址證明,房產證、產權人證明、租房協定
5、公司章程
6、股東會決議
註銷
1、《企業註銷登記申請書》;2、《指定(委託)書》;
3、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或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檔案或法院的破產裁定;
4、股東會或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5、三次註銷公告報樣(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後,方受理您的註銷申請);
6、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名稱核定
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
管理型企業名稱核定為:**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夥)。
基金型企業名稱核定為:**投資基金有限公司(行政區劃可加在字號前或中間)。
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名稱核准為:“xx 股權投資股份公司”或“xx 股權投資基金股份司”、“xx股權投資有限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
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名稱核准為:“xx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或“xx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公司制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名稱核定為“xx股權投資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股份公司”、“xx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夥制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名稱核准為“xx股權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普通合夥)”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普通合夥)”。
股權投資企業及其管理機構的註冊名稱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監管
基金公司監管是指監管部門運用法律的、經濟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基金市場參與者行為進行的監督與管理。基金公司監管對於維護證券市場的良好秩序、提高證券市場效率、保護基金持有人利益均具有重大意義,是證券市場監管體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監管的目標
基金公司監管的目標是一切基金監管活動的出發點。證券監管的目標主要有三個:一是保護投資者;二是保證市場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是降低系統風險。這三個目標同樣適用於基金監管。
我國基金監管的目標包括:
(一)保護投資者利益
保護投資者利益是基金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投資者是市場的支撐者,保護和維護投資者的利益是我國基金監管的首要目標。
(二)保證市場的公平、效率和透明
證券市場中,通過披露保證效率是比較高的運行,信息完全公開,讓投資者都能看清楚證券市場運行是安全的並且沒有任何內幕交易的。
(三)降低系統風險
監管者應當要求基金管理機構滿足資本充足率和一定的運營條件以及其他謹慎要求。
監管者應當做的是:要求投資者將承擔的風險限制在能力範圍之內,並且監控過度的風險行為。
四)推動基金業的規範發展
監管的原則
(一)依法監管原則基金監管屬於行政執法活動。監管機構作為執法機關,其成立由法律規定,其職權也是由法律所賦予的,因此,基金監管部門必須樹立依法監管觀念。
(二)“三公”原則
基金是證券市場的重要參與者之一,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樣適用於基金市場。
(三)監管與自律並重原則
國家對於基金市場的監管是市場的保證,而基金從業者的自律是市場基礎。
(四)監管的連續性和有效性原則
基金監管就應遵循連續性的原則,以避免出現大起大落的情形,影響基金業的正常發展。另一方面,在基金監管中應堅持有效監管的原則。處理好監管成本與監管效益之間的關係,應做到市場能自身調節的,不監管;必須監管的,應當在保證監管效益的前提下做到監管成本最小。
(五)審慎監管原則
管理法規體系
基金公司管理的法規體系是基金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以《證券投資基金法》為核心,還有各類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為配套的完善的基金監管法律法規體系。
這些法律規範的目的就是督促基金公司完善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防止利益輸送,內部人控制;加強基金投資運作監管,確保基金合規運作;完善和加強銷售監管;完善基金信息披露監管;加強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
監管措施
為了規範基金投資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投資基金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國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其中,修訂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基金管理公司採取下列措施:(一)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並要求其報送有關的業務資料;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四)查閱、複製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
(五)查閱、複製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檔案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檔案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凍結或者查封;
(七)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交易日;案情複雜的,可以延長十五個交易日。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是指憑藉專門的知識與經驗,運用所管理基金的資產,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按照科學的投資組合原理進行投資決策,謀求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斷增值,並使基金持有人獲取儘可能多收益的機構。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國家(地區)有不同的名稱。例如,在英國稱投資管理公司,在美國稱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稱投資信託公司,在我國台灣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但其職責都是基本一致的,即運用和管理基金資產。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資產的管理和運用者。基金收益的好壞取決於基金管理人管理運用基金資產的水平,因此必須對基金管理人的任職資格做出嚴格限定,才能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的機構才能擔任基金管理人。各個國家或地區對基金管理人的任職資格有不同的規定,一般而言,申請成為基金管理人的機構要依照本國或本地區的有關證券投資信託法規,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審核內容包括: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具有一定的資本實力及良好的信譽,是否具備經營、運作基金的硬體條件(如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設施等)、專門的人才及明確的基金管理計畫等。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職責主要有: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運用基金資產投資並管理基金資產;及時、足額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記錄15年以上;編制基金財務報告,及時公告,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及每一基金單位資產淨值;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職責;開放式基金的管理人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契約的規定,及時、準確地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