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合格投資者;認可投資者;Accredited investor
(1) 可對私募公司進行投資的個人或機構。為保護投資者利益,美、加證券交易管理機構規定符合一定條件並可對市場進行判斷的投資者才能對私人有限合作公司投資,同樣這些公司只能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其基本條件為個人資產不低於100萬美元;年收入不低於20萬美元;已經至少15萬美元投資於資本市場;對私募公司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個人總資產的20%等。
(2) 指在證券退出市場時接受所發行證券讓渡的人或公司。美國聯邦政府頒布的《1933年證券法》中規定,任何發行人在退出市場時都必須在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並將已發行證券轉賣給合格投資者。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合格投資者的條件如下
(一)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本規定。 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200人。
(二)合格投資者應符合三個條件:1.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2.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3.單位投資者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個人投資者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其中,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畫、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畫、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三)下列四類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2.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畫;3.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四)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併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權威解釋
商務印書館《英漢證券投資詞典》解釋: 合格投資者 英語為:accredited investor。亦作: 認可投資者。①可對私募公司進行投資的個人或機構。為保護投資者利益,美、加證券交易管理機構規定符合一定條件並可對市場進行判斷的投資者才能對私人有限合夥公司投資,同樣這些公司只能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其基本條件為個人淨資產不低於100萬美元;年收入不低於20萬美元;已經有至少15萬美元投資於資本市場;對私募公司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個人總資產的20%等。②指在證券退出市場時接受所發行證券讓渡的人或公司。美國聯邦政府頒布的《1933年證券法》中規定,任何發行人在退出市場時都必須在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並將已發行證券轉賣給合格投資者。參見: 非合格投資者;nonaccredited inves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