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是指基金髮起人向投資者公開發行的,表示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額對基金財產享有收益分配權、清算後剩餘財產取得權和其他相關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的憑證。

含義

根據本法第5條的規定,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採用其他運作方式的基金,如果需要上市交易,授權國務院另作規定。因此,本章所說的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專指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是指經基金管理人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基金份額在證券交易所掛牌,採用公開集中競價方式進行買賣。

核准程式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涉及眾多投資者的利益,與證券及其他金融領域關係密切,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核准。從本質上講,基金份額是廣義上的證券的一種,因此,本條關於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核准的規定與證券法關於證券上市交易核准的規定基本一致。

根據有關規定,如今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核准程式是:

1.基金管理人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申請書、上市公告書、基金募集申請核准檔案、基金份額發售檔案、基金契約、基金託管協定、驗資報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資格證明檔案、基金財產託管證明檔案等,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基金份額上市交易。

2.證券交易所對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檔案進行審查,對符合上市交易條件的,出具審查意見,擬訂上市交易時間,並附相關檔案,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3.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證券交易所提交的檔案按照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決定,並通知證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不予核准的應當說明理由。

4.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申請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的,由證券交易所出具上市通知書,並與基金管理人訂立上市交易協定,安排基金份額上市交易。

授權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競價交易提供場所,可以依照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證券集中競價交易的具體規則,依照其章程及交易規則,對交易所會員及在本所進行的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監管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為了發揮證券交易所的自我監管作用,簡化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程式,提高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核准的效率,本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核准基金份額上市交易。這裡所說的法定條件和程式,主要是指本法第48條規定的條件及證券交易所制定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的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條件和核准程式。

上市交易

1.實行公開的集中報價和成交制度,不像普通商品買賣那樣通過私下協商報價和達成交易。

2.在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實行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所有買入的有效報價,按照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報價相同的,按照報價的時間先後順序排列;所有賣出的報價,按照由低到高順序排列,報價相同的,也按照報價的時間先後順序排列。排序在前的買入報價與賣出報價配對成交,即對買入最高報價與賣出最低報價優先配對成交;在同等報價條件下,按照時間優先原則,對排序在前的報價配對成交。

3.實行交易所會員代理制。即廣大投資者並不直接進入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而是委託作為交易所會員的經紀人代理買賣。

4.上市交易的價格、成交情況及有關信息公開。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隨時向投資者提供基金份額交易的成交價格、交易量及其他交易情況,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也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信息,保證基金份額交易的公開、透明。

辦理機構

申購與贖回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5條的規定,採用其他運作方式的基金,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具體辦法,授權國務院另作規定。因此,本章所說的基金份額的申購或者贖回,專指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的申購或者贖回。

基金份額申購,是指投資人按照基金份額申購價格,申請購買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贖回,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份額贖回價格,要求基金管理人購回其所持有的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是其重要職責之一。同時,基金管理人作為專業理財機構,應當將其工作重點放在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上,以最大限度的發揮其專家理財優勢。此外,雖然本法對基金管理人的資本、營業設施和人員有嚴格的要求,但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事務需要大量的人才、機構,需要強大的銷售網路和結算系統。為了使基金管理人專注於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業務,擴大基金份額的發售量,方便投資者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基金管理人除自行辦理部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外,也可以委託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機構,利用其業務網路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基金管理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的,應當與該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協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認定。申請開辦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業務的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沒有專門管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業務的部門;有足夠的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有便利、有效的商業網路;有安全、高效的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業務的技術設施;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基金份額的登記

基金份額的登記,是指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為投資人辦理因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以及其他情形,而導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額數額變更的登記,以及因基金分紅而導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變更的登記事宜。為了使基金管理人專注於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業務,擴大基金份額的發售數量,方便投資者辦理基金份額登記事宜,基金管理人除自行辦理基金份額登記業務外,也可以委託商業銀行、登記結算公司等機構,利用其業務網路辦理基金份額登記業務。基金管理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登記事宜的,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託,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登記業務的機構的主要職責是:建立並管理投資人基金份額賬戶;負責基金份額的登記;基金交易確認;代理髮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登記代理協定規定的其他職責。

價格計算

淨值的計算

計算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應當先計算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淨值等於基金資產淨值除以基金份額總額。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和基金契約約定可以在基金資產中扣除的基金負債後的價值。基金資產總值包括基金所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應收基金申購款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為了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資產價值,需要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契約的約定,進行基金資產估值。開放式基金通常應當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估值的對象是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債券、股息紅利、債券利息和銀行存款本息等資產。

估值的具體方法主要包括:

1.上市流通的有價證券,以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平均價或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交易日的市價估值。

2.未上市的股票分兩種情況:本上市流通的屬於增發新股或配股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價計算,該日無交易的,以一日的市價計算;未上市流通的屬於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以其成本價計算。

3.未上市國債及銀行存款,以本金加計至估值日止應計利息額計算。

4.配股權證,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按市價高於配股價的差額計算;如果市價低於配股價,按配股價計算。

5.未上市的其它證券以其成本價計算。

6.派發的股息紅利、債券利息,以至估值日為止的實際獲得額計算。

7.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方法。可以從基金資產總值中減去的負債和費用主要包括:應付贖回款、應付管理費、應付託管費、應付佣金、應付利息、應付收益、應交稅金、其他應付款等。

價格的計算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依據申購、贖回日基金份額淨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所謂申購、贖回日,指的是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購基金份額或者要求基金管理人贖回其所持基金份額的當天。這裡所說的費用,指的是基金份額申購費、贖回費。基金份額申購、贖回費等於基金份額淨值乘以申購、贖回費率。從如今的實際操作來看,基金管理人對大額申購和持有時間較長的基金份額贖回,通常有一定的申購、贖回費的優惠,申購費率隨申購量的增加而減少,贖回費率隨贖回的基金份額持有年份的增加而減少。

計價錯誤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和基金契約規定的時間、計算方法和程式,計算、覆核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淨值日常由基金管理人進行計算,基金管理人計算完成後,將計算結果以書面形式報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計算方法、時間和程式進行覆核,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計價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以下措施予以處理:

1.應當立即糾正。即對會計記錄、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基金份額淨值公告以及其他基金信息資料中錯誤的基金份額淨值改為正確的基金份額淨值。

2.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時,應當立即通知基金託管人以及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代辦機構,按照正確的基金份額淨值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及相關業務。同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檢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並相互核對,檢查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會計核算工作,查找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的環節和原因,並根據檢查結果,採取調整人員、完善會計制度和基金份額淨值計算程式、加強檢查和監督等措施,避免以後再出現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的情況。

3.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到其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公告和備案的內容應當包括複查後正確的基金份額淨值、造成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的原因、採取的防止今後出現計算錯誤的措施等。

賠償責任

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直接導致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計算錯誤,可能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購基金份額時多付價款,在基金份額贖回時少得價款,對此基金價額持有人有權獲得賠償。根據本法第83條規定的原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根據本法的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並公告基金份額淨值,而基金託管人負責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因此,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是由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共同行為造成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受到損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同時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其中一人賠償其損失。通常情況下,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是由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過失造成的,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賠償也只限於申購、贖回的價款和利息等直接經濟損失。

權利

一、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基金投資人選擇投資基金產品,是希望得到一種金融增值服務,投資收益無疑是吸引投資人的最為重要的因素。作為專門提供投資理財服務的基金管理人,其最主要的職責就是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經營好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帶來合理的回報;而作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其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就是分享基金財產的收益,取得基金投資的紅利。因此,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契約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二、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當出現導致基金契約終止的法定情形或者約定情形時,依法應當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屬於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份額比例進行分配。因此,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極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三、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契約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因此,封閉式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依法轉讓其持有的基金份額;開放式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管理人應當按時支付贖回款項。

四、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這一規定賦予了基金份額持有人有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利。而依照本法第72條的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價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這一規定進一步保證了基金份額持有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利的實現。

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這一規定表明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通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形式參與一些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的決策。依照本法第71條的規定,下列事項應當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1.提前終止基金契約;2.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契約期限;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5.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6.基金契約約定的其他事項。對於上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行使表決權,每一基金份額具有一票表決權。

六、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這一規定賦予了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的權利。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契約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為此,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將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存放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辦公場所、註冊登記中心、有關銷售機構及其網點,供基金份額持有人查閱。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基金信息資料的複印件。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不斷完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加強與基金價額持有人的溝通和交流,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知情權和監督權的實現。

七、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項明確規定了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訴訟地位,賦予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指明了基金價額持有人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的法律救濟途徑。

八、基金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這是指除前面具體列舉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的7項法定權利外,按照基金契約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的其他權利。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基金契約可以約定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因此基金契約可以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法定權利以外的其他權利,例如,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監督基金經營情況的權利;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持有基金份額一定年份後贖回時可享有免交贖回費用的權利等,就屬此類。基金契約約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同樣也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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