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事由】 當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一)如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持有人大會;(二)修改基金契約;(三)終止基金運作;(四)與其它基金合併;(五)更換基金管理人;(六)更換基金託管人;(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