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劃分大中小型項目原則上應按照上級批准的設計任務書或初步設計所確定的總規模或總投資劃分,沒有正式批准設計任務書或初步設計的,按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畫中所列的總規模或總投資劃分。上述兩條均不具備的,按本年計畫施工工程的建設總規模或總投資劃分。生產單一產品的工業項目,按產品的設計能力劃分;生產多種產品的工業項目,按其主要產品的設計能力劃分。品種繁多,難以按生產能力劃分的,按全部計畫投資額劃分。劃分標準以國家頒發的《大中小型建設項目劃分標準》為依據。國家曾在1953年、1962年、1972年、1977年和1979年先後五次修訂《大中小型建設項目劃分標準》,因此各歷史時期的大中型項目數不完全可比。
《大中小型建設項目劃分標準》中提到:基本建設大中小型項目,是按項目的建設總規模或總投資來確定的。新建項目按一個項目的全部設計能力或所需的全部投資(總概算)計算;擴建項目按擴建新增的設計能力或擴建所需投資(擴建總概算)計算,不包括擴建前原有的生產能力。
凡是產品為全國服務,或者對生產新產品、採用新技術等具有重大意義的項目,以及邊遠的、經濟基礎比較薄弱的省、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對發展地區經濟有重大作用的建設項目,其設計規模和總投資雖不夠規定的標準,經國家計委批准,也可以按大中型建設項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