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
建設項目按管理需要的不同,有不同的分類方法:
新建項目
是指從無到有,“平地起家”,新開始建設的項目。有的建設項目原有基礎很小,經擴大建設規模後,其新增加的固定資產價值超過原有固定資產價值三倍以上的,也算新建項目。
擴建項目
是指原有企業、事業單位、為擴大原有產品生產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產品生產能力,而新建主要車間或工程項目。
改建項目
是指原有企業,為提高生產效率,增加科技含量,採用新技術,改進產品質量,或改變新產品方向,對原有設備或工程進行改造的項目。有的企業為了平衡生產能力,增建一些附屬、輔助車間或非生產性工程,也算改建項目。
遷建項目
是指原有企業、事業單位,由於各種原因經上級批准搬遷到另地建設的項目。遷建項目中符合新建、擴建、改建條件的,應分別作為新建、擴建或改建項目。遷建項目不包括留在原址的部分。
恢復項目
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因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資產全部或部分報廢,以後又投資按原有規模重新恢復起來的項目。在恢復的同時進行擴建的,應作為擴建項目。
建設規模
基本建設項目可分為大型項目、中型項目、小型項目;更新改造項目分為限額以上項目、限額以下項目。基本建設大中小型項目是按項目的建設總規模或總投資來確定的。習慣上將大型和中型項目合稱為大中型項目。新建項目按項目的全部設計規模(能力)或所需投資(總概算)計算;擴建項目按擴建新增的設計能力或擴建所需投資(擴建總概算)計算,不包括擴建以前原有的生產能力。但是,新建項目的規模是指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規定的建設規模,而不是指遠景規劃所構想的長遠發展規模。明確分期設計、分期建設的,應按分期規模計算。基本建設項目大中小型劃分標準,是國家規定的,按總投資劃分的項目,能源、交通、原材料工業項目5000萬元以上,其他項目3000萬元以上的為大中型項目,在此標準以下的為小型項目。
國民經濟
1. 生產性項目,指直接用於物質生產或直接為物質生產服務的項目,主要包括工業項目(含礦業)、建築業、地質資源勘探及農林水有關的生產項目、運輸郵電項目、商業和物資供應項目等。
2.非生產性項目,指直接用於滿足人民物質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項目,主要包括文教衛生、科學研究、社會福利、公用事業建設、行政機關和團體辦公用房建設等項目。
建設過程
1.籌建項目,指尚未開工,正在進行選址、規劃、設計等施工前各項準備工作的建設項目。
2.施工項目,指報告期內實際施工的建設項目,包括報告期內新開工的項目、上期跨入報告期續建的項目、以前停建而在本期復工的項目、報告期施工並在報告期建成投產或停建的項目。
3.投產項目,指報告期內按設計規定的內容,形成設計規定的生產能力(或效益)並投入使用的建設項目,包括部分投產項目和全部投產項目。
4.收尾項目,指已經建成投產和已經組織驗收,設計能力已全部建成,但還遺留少量尾工需繼續進行掃尾的建設項目。
5.停緩建項目,指根據現有人財物力和國民經濟調整的要求,在計畫期內停止或暫緩建設的項目。
工作階段
1.前期工作項目,指已批准項目建議書,正在做可行性研究或者進行初步設計(或擴初設計)的項目。
2.預備項目,指已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或擴初設計),正在進行施工準備待轉入正式計畫的項目。
3.新開工項目,指施工準備已經就緒,經批准,報告期內計畫新開工建設的項目。
4.續建項目(包括報告期建成投產項目),指在報告期之前已開始建設,跨入報告期繼續施工的項目。
隸屬關係
1.中央項目,亦稱部直屬項目。它是指中央各主管部門直接安排和管理的企業、事業和行政單位的建設項目。這些項目的基本建設計畫,由中央各主管部門編制、報批和下達。所需的統配物資和主要設備以及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均由中央各主管部門直接供應和解決。
2. 地方項目,指由省、市、自治區和地(市)、縣等各級地方直接安排和管理的企業、事業、行政單位的建設項目。這些項目的基本建設計畫由各級地方主管部門編制、報批和下達,所需物資和設備由各地方地方主管部門直接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