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投資撥款改貸款
正文
中國國家投資的一種供款方式。即國家基本建設投資所需資金,由國家預算無償撥款改為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貸款有償供應。簡稱撥改貸。意義與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基本建設投資均由國家預算無償撥款,這對於國家從無到有地建立起工業體系和國民經濟體系曾經起過積極的作用。1979年,為了在基本建設部門和建設項目中進一步貫徹經濟責任制,增強價值觀念,提高投資效果,開始試行“撥改貸”。1985年全面推行,同時規定對非盈利的建設項目,可以經過批准,豁免其償還本息。1986年又改為:凡行政、事業單位等非營業性的、無償還能力的建設項目,取消“撥改貸”,仍恢復無償撥款制度。自此,國家預算直接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分列為國家預算內撥款投資和國家預算內“撥改貸”投資兩部分。
貸款辦法 首先由財政部門將屬於“撥改貸”部分的預算資金,按照財政級別,由中央和地方預算撥給同級建設銀行作為貸款資金來源,再由建設銀行會同主管部門,對實行“撥改貸”的建設項目,根據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設計畫和“撥改貸”投資計畫,向建設單位下達年度貸款指標,作為年度內借款的限額,建設單位則可直接向當地建設銀行辦理借款手續。銀行要對建設項目進行評估,然後與建設單位簽訂借款契約,並按不同行業實行差別利率,按實際支用貸款數收取利息,每年計算一次複利。貸款本金以項目建成投產後所實現但尚未徵收所得稅的利潤歸還;貸款利息按項目在建設期或投產後不同時期規定不同的償付辦法:在計畫規定的建設期內應付的利息,先由建設銀行貸款支付,俟項目投產後償還;建設期超過規定時,應付利息由借款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以自有資金償付。項目投產後的應付利息,在契約規定的償還期內支付的,可以投產項目所實現的徵收所得稅前的利潤償付;超過契約規定期的,以企業的自有資金償付。建設銀行收回本金交回同級財政,收入和利息扣除業務支出後,轉作各該級建設銀行的基本建設基金。項目竣工決算時,應將已支付的貸款利息計入交付使用財產的價值,以利於全面考核投資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