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投資借款的類型
基建投資借款的種類主要包括:國家開發銀行投資借款、國家專業投資公司委託借款、商業銀行投資借款、國外借款和其他投資借款等。1.國債轉貸資金
國債轉貸資金反映建設單位借入的、由中央財政轉貸給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政府,由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財政統借統還的國債專項資金貸款。
2.國家開發銀行投資借款
國家開發銀行投資借款是指建設單位從國家開發銀行取得的借款。國家開發銀行投資借款分兩種:一種是國家開發銀行用財政劃撥的基本建設基金安排的投資貸款,即軟貸款;一種是國家開發銀行用發行債券籌措的資金安排的投資貸款,即硬貸款。
3.商業銀行投資借款
商業銀行投資借款反映建設單位從各商業銀行借入的基建投資借款。
4.國外借款
國外借款是指建設單位從國外政府、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外金融機構借入的用於基本建設的投資借款。
5.其他投資借款
其他投資借款是建設單位借入的除上述投資借款以外的其他各種投資借款。
基建投資借款的意義和作用
基本建設投資借款,是國家在基本建設範圍內,為滿足建設單位固定資產再生產過程中的資金需要而提供的一種信用資金。這類借款,一般投放時間較長,建設規模較大。所需資金由國家財政預算撥款改為貸款,是為了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步伐,加強基本建設經濟核算,提高投資經濟效果。按照國家要求,自一九七九年開始,除行政和無盈利的事業單位,以及國家計畫指定的項目仍由財政撥款外,凡實行獨立核算,有還款能力、承擔經濟責任的工業、交通運輸、農墾,畜牧,水產、商業、旅遊等企業的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以及鐵道、交通、旅遊等部門買車,買船等設備購置項目,都可以根據國家基本建設計畫向建設銀行申請貸款。建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由銀行借款取得的資金來源包括;國家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由國家財政撥款改為銀行貸款,利用銀行存款及地方財政專項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貸款,經國家批准從其他銀行(或機構)借入的基本建設投資借款。
基本建設投資實行銀行貸款,是我國基本建設管理體制上的一項重大改革,它不僅加強了信用的經濟責任,而且還加強了信用的經濟權益。
所謂經濟責任,就是說,建設銀行作為信用機構,要保證國家撥給的貸款基金和企業存款資金的完整無缺,貸款單位借用的貸款也必須確保如期如數歸還。雙方都要按貸款契約要求辦事,互相承擔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所謂經濟權益,就是指權責下放,權責結合。對此,《貸款條例》作了三方面的規定:
(1)實行按已審批建沒項目概算一次核定貸款。貸款項目一經批准,計畫部門要在以後各年基建計畫中予以安排,所需材料,設備和施工力量,必須滿足建設進度要求。如建設進度加快,需要超過年度計畫用款時,在貸款總額範圍內,可向建行提前申請用款;當年貸款指標有餘,下年可以繼續使用。
(2)確定了專門還款資金。
(3)明確了獎勵條款。
實踐證明;它符合按照經濟規律管理經濟的客觀要求,確實能把企業及職工的經濟利益同基本建設工作的好壞聯繫起來,促使他們積極關心投資的經濟效果。對於加強基本建設管理、建立經濟責任制,提高投資效果、縮短基建戰線等,都比由國家財政無償撥款更有成效。
基建投資借款的依據和條件
所有基本建設投資借款,都必須堅持。按期還本付息。的原則,並根據統一的國家基本建設計畫,以批准的計畫任務書和初步設計為依據,在符合下述條件的前提下向建設銀行申請貸款。第一,有還款能力。投資回收期計算準確、可靠。工藝已過關,產品有銷路,經營有盈利,能按期還本付息;
第二,生產有保障。生產所需資源,原材料,燃料動力、水源,運輸等,已經落實,“三廢”治理已有解決方案;
第三,建設條件落實。建設用地、設備、材料,施工力量已有安排。
貸款項目如果並不具備上述條件,即使已經列入年度基本建設計畫,建設銀行也有權拒絕貸款。
基建投資借款的核算
為了及時核算和監督基本建設投資借款的支用、歸還以及結轉用基建投資借款完成的各項基本建設支出的情況,建設單位應設定“基建投資借款”、“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待沖基建支出”、“撥付所屬投資借款”和“上級撥人投資借款”等投資借款建設單位專用的會計科目。現以“撥改貸”投資借款為例說明其核算方法:(1)“基建投資借款——撥改貸投資借款”科目:屬於資金來源類科目,用來核算建設單位借入的由地方財政安排的“撥改貸”投資借款。1988年以前借人的,尚未歸還的中央預算安排的“撥改貸”投資借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2)“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科目:屬資金占用類科目,用來核算建設單位應向生產單位收回的各項交付使用資產價值。
(3)“待沖基建支出”科目:屬資金來源類科目,用來核算待沖銷的已轉交生產單位的交付使用資產價值。
現舉例說明“撥改貸”投資借款會計核算的賬務處理如下:
【例1.】
用“撥改貸”投資借款購買不需要安裝設備款500000元,預付施工企業備料款200000元,預付工程款100000元。
應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器材採購——設備500000
預付備料款 200000
預付工程款 100000
貸:基建投資借款——“撥改貸”投資借款 800000
【例2.】
上述不需要安裝設備驗收入庫,應將不需要安裝設備採購成本500000元,從“器材採購——設備”科目轉入“設備投資”科目借方。應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設備投資——庫存不需要安裝設備 500000
貸:器材採購——設備500000
【例3.】
將不需要安裝設備出庫交付生產單位使用,除應將“設備投資”轉入“交付使用資產”科目借方外,還要及時通知生產單位轉賬,同時借記“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貸記“待沖基建支出”科目。應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交付使用資產500000
貸:設備投資——庫存不需要安裝設備 500000
借: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國內借款500000
貸:待沖基建支出500000
【例4.】
在建設期間,建設單位用應交財政的基建收入償還投資借款7800元,並通知生產單位轉賬。應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基建收人7800
貸:銀行存款7800
借:基建投資借款——“撥改貸”投資借款 7800
貸: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國內借款7800
【例5.】
下年年初建立新賬時,沖轉用基建投資借款完成的交付使用資產500000元。應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待沖基建支出 500000
貸:交付使用資產500000
【例6.】
建設單位在計畫規定建設期內發生的基建投資借款利息,按規定全部分攤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應借記“待攤投資”科目和貸記“基建投資借款”科目,可在借款戶內扣收。如屬於超過計畫規定建設期的利息,按規定由借款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的自有資金歸還,不得在“待攤投資”科目核算。
如收到建設銀行計算利息清單,屬於計畫規定建設期內的“撥改貸”投資借款利息5000元,已在借款戶內墊付;超過計畫規定建設期的“撥改貸”投資借款應付利息2000元。已由建設單位用留存的基建收入支付時,應分別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待攤投資——借款利息5000
貸:基建投資借款——“撥改貸”投資借款 5000
借:留成收入2000
貸:基建投資借款——“撥改貸”投資借款 2000
借:基建投資借款——“撥改貸”投資借款 2000
貸:銀行存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