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
基層工會是工會組織密切聯繫民眾,開展各項工作的基礎。為了加強基層工會的建設,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在實現黨的總任務、總目標中的積極作用,根據《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基層工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無產階級專政,堅持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充分發揮工會作為聯結黨和職工民眾的紐帶、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社會支柱和共產主義學校的作用。
第三條
基層工會要認真執行新時期工會工作的方針,以四化建設為中心,為職工說話、辦事,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對職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術教育,建設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紀律的職工隊伍,充分發揮工人階級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主力軍作用。
第四條
基層工會在上級工會和同級黨委的領導下,根據工會組織的特點和廣大職工的意願,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五條
基層工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堅持民眾路線,把工會辦成“職工之家”,工會幹部成為“職工之友”。
基本任務
第六條
基層工會的基本任務是:
(一)做好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向職工進行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共產主義教育,加強法制教育和職業責任、職業道德、職業紀律的教育。
(二)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組織職工民主管理企業、事業。
(三)組織職工開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民眾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活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做好先進生產(工作)者和勞動模範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發動職工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四)維護職工的學習權利。吸引和支持職工學習政治、文化、科學、技術和管理知識。
開展有益職工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辦好工會的文化、教育、體育事業。
(五)保障職工生活福利,協助和督促行政方面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開展職工互助互濟活動,搞好職工生活困難補助。做好勞動保險工作和勞動工資的民眾工作。參與調處勞動爭議。協同有關方面做好退休職工和職工家屬工作。
(六)關心職工勞動條件的改善,維護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監督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等法律、法規、條例的貫徹執行。向職工進行安全教育。督促行政方面解決影響職工健康和安全的問題,參加安全檢查和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同歧視、虐待、摧殘、迫害婦女的現象作鬥爭。針對女職工的特殊問題,做好保護工作。
(八)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管理好工會財產。
(九)堅持工會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加強工會小組工作。接收新會員。對會員進行工會基本知識的教育。
工會委員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是基層工會的權力機關,必須按期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一般應以工會小組為單位,由會員直接選舉產生。
第八條
工會委員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選舉要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候選人由會員或會員代表提名,經過充分醞釀,可以經過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後正式選舉,也可以不經過預選,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辦法進行選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第九條
工會委員會的委員,應由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密切聯繫民眾、熱心為民眾服務、辦事公道、作風正派的會員擔任。委員中應有專業技術人員、青年職工和女職工。
工會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工會主席應由作風民主、善於團結同志、有民眾工作經驗和組織領導能力、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不超過五十歲的委員擔任。主席出缺,應由委員會另行選舉。
第十條
工會委員會對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負責,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的決議,定期向會員報告工作和經費收支情況,接受會員監督。
第十一條
工會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重要問題要經過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工會主席負責召集工會委員會會議,主持工會的日常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第十二條
工會委員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討論和決定以下問題: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的決議和貫徹執行黨委、上級工會有關決定、指示的措施;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的工作報告和向黨委、上級工會的重要請示、報告;
(三)工會工作總結和計畫;
(四)有關職工權益的重大問題和向行政、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重大建議;
(五)工會經費預、決算及重大財務支出;
(六)工會機構設定、人員配備;
(七)工會會員會籍處理;
(八)必須由工會委員會討論和決定的其他問題。
第十三條
基層工會的經費審查委員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對工會基層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經費審查委員會根據有關工會財務工作的規定,審查經費收支情況和財產管理情況。對不正當的經費開支,有權批評或制止。工會會計人員調動交接時,負責監交。經費審查委員會與工會委員會在重大問題上意見不一致時,報請上級工會處理。
第十四條
工會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由工會委員會選聘工會積極分子組成,設主任一人,必要時可設副主任一人。工作委員會主任,由工會委員會委員兼任。
第十五條
車間(科室)工會委員會由車間(科室)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和工會基層委員會相同。選舉主席一人,必要時可選舉副主席一人。較大車間,可根據工作需要設專職工會主席。車間(科室)工會在基層工會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十六條
基層工會要加強工會小組建設。要經常深入小組,調查研究,幫助工作,總結推廣小組工作經驗,培訓小組長和小組幹事。工會小組要定期改選工會小組長,健全小組工作制度,每月召開一次小組民主生活會。
第十七條
基層工會要建設一支同職工民眾密切聯繫,熱心為民眾辦事、熱愛工會工作的積極分子隊伍,依靠他們活躍工會工作。要支持積極分子的工作,經常對他們進行培訓,關心他們的進步,幫助他們解決工作、學習和生活上的困難,總結交流他們的經驗,定期表彰、獎勵優秀工會積極分子。
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基層工會承擔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其任務是:
(一)宣傳黨的民眾路線和依靠工人階級辦企業、事業的方針、政策,宣傳和解釋職工代表大會的性質、作用和任務;
(二)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組織職工代表學習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和經營管理知識;
(三)提出召開大會的方案和議題的建議;
(四)徵集、整理提案,交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小組審理;
(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會議期間的組織工作和會務工作;
(六)組織職工代表傳達會議精神,發動職工民眾和督促有關部門實現大會決議;
(七)組織職工代表團(組)和各專門工作委員會檢查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情況;
(八)承辦職工代表大會或大會主席團交辦的事宜。
第十九條
基層工會的負責人經職工代表大會選舉參加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並擔任領導工作。
基層工會的各工作委員會要積極協助職工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配合處理共同性的問題。
第二十條
基層工會要維護職工代表的權利。職工代表因行使職權而受到刁難、打擊時,要及時進行調查,要求有關方面作出嚴肅處理。
工會與行政
第二十一條
辦好社會主義企業、事業是工會和行政的共同任務。基層工會要支持行政負責人對生產行政工作行使職權,維護生產行政指揮系統的高度權威,教育職工遵守廠規廠法和職工守則,發動職工積極參加企業、事業的改革,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和工作質量,全面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第二十二條
基層工會要組織和代表職工民眾監督企業、事業單位正確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在行政決定有關生產和職工切身利益問題時,工會應參加研究,提出意見,維護國家利益、企業事業集體利益和職工的正當權益。
第二十三條
基層工會代表職工與行政簽訂契約或協定;受理職工民眾的申訴,參與調處勞動爭議。
第二十四條
基層工會積極主動地參與企業、事業改革,根據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和職工民眾的合理要求,提出建議,協助行政制訂改革方案,發動職工民眾貫徹實施。
工會與黨委
第二十五條
基層工會接受企業、事業黨委的領導,貫徹執行黨委的有關決議,定期向黨委匯報工作情況,反映職工的意見和呼聲,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基層工會對以下問題要向黨委請示報告:
(一)工會全面工作計畫;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的方案;
(三)全廠性的重要活動;
(四)工會幹部的調整和配備。
第二十六條
對於黨委討論決定的有關工會的重大問題,基層工會委員會要認真討論,組織實施;工會的日常工作和經費開支,要根據職工民眾的要求和上級工會的有關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辦理;對工會主要領導幹部的任免調動,要履行民主手續,並報上級工會批准;職工民眾的呼聲、工會工作的情況,在向黨委報告的同時,向上級工會報告。
第二十七條
基層工會對貫徹執行上級工會決議的部署,應結合實際提出意見,向黨委匯報,在黨委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
工作作風方法
第二十八條
密切聯繫民眾,同民眾打成一片,堅持家
訪談心,與職工交朋友。根據廣大民眾的願望和要求開展活
動,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第二十九條
堅持實事求是,深入民眾,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既要提出問題,又要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切實替職工說話,為職工辦事。
第三十條
充分發揚民主,認真執行工會的民主制度。辦事要同民眾商量,尊重民眾的意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
第三十一條
堅持說服教育和民眾自我教育的方法。擺事實、講道理,民主討論,典型示範,依靠民眾自己解決自己的問題。時刻注意把職工的切身利益和工人階級的根本利益結合起來,始終堅持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的統一和兼顧的原則。
第三十二條
工會幹部要振奮精神,刻苦學習,勇於改革,不斷創新,堅持原則,大膽工作,一心為公,不謀私利,多辦實事,講究實效。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機關單位。中外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工會,應根據本條例原則精神,另行制訂工作條例。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