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法律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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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注音:biāo dì),指契約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如貨物交付、勞務交付、工程項目交付等。它是契約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契約的必備條款。標的的種類總體上包括財產和行為,其中財產又包括物和財產權利,具體表現為動產、不動產、債權、物權等;行為又包括作為、不作為等。

基本信息

法律關係標的

標的物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舉例說明,在房屋租賃中,標的是提供約定的房屋供承租人居住的行為,而標的物是所租賃的房屋。

標的和標的物並不是永遠共存的。一個契約必須有標的,而不一定有標的物。 在保險的種類中,公眾責任保險,它是一種無形財產保險,沒有實際標的物。舉例說明,在提供勞務的契約中,標的是當事人之間的勞務服務的給付行為。而在勞務契約中,就沒有標的物。

標的可以是“物”,物是物權關係的標的。物權是一種支配權,對物可以進行支配,所以物權的標的是物。在特殊情況下,權利也可以是物,但要求有法律明文規定的前提下,如:權利質權的標的就是權利,也可以說是物。

契約屬於債權調整的範圍。債權是一種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所以債權的標的是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契約的標的,自然也是給付行為。如:買賣契約,如買手機、買房屋的標的是給付手機、房屋的行為。“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作為,比如運輸契約、保管、勞務等,舉例說,你到郵局寄一封信,你買了郵票,郵局就有義務“按時把信件投送到指定的收信人手中”。這裡,“按時把信件投送到指定的收信人手中”就是你和郵局之間的契約標的,它是作為。“不作為”行為也給你舉一個例:我給你錢,租用你的承包地一年,你同意“在一年內不在這塊地上種莊稼”。這就是我花錢買你的“不作為”行為。

標的的第三種情況是智力成果,是智慧財產權關係的標的。

訴訟標的

訴訟標的,又稱為訴的標的或訴的客體,是當事人雙方爭議和法院審判的對象。訴訟標的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時,要求人民法院進行裁判的民事法律關係。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爭議並訴諸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對爭議作出裁判時,民事法律關係才成為訴訟標的。訴訟標的由訴訟請求和原因事實加以特定,其中任一要素為多數時,則訴訟標的為多數。所謂訴訟請求是用來準確又簡潔地表示請求審判的原告的主張;原因事實,又稱為訴訟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所依據的案件事實。

理解訴訟標的的兩個難點問題

1、訴訟標的識別問題

訴訟標的作為當事人爭議並要求法院進行審判的對象,在具體民事案件中應根據什麼標準予以識別,是世界各國民事訴訟法學者爭論最激烈的理論之一。對於訴訟標的的識別,主要有三種學說,即傳統訴訟標的理論、新訴訟標的理論和新實體法理論。從整體上看,新訴訟標的理論,也即以訴訟請求和原因事實特定訴訟標的的理論,在理論界已占據統治說的地位。

2、訴訟標的的意義

訴訟標的,是任何一起民事案件都必須具備的。訴訟標的是整個訴訟的核心。具體來說,訴訟標的的核心地位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當事人的攻擊和防禦都圍繞著訴訟標的進行;其次,法院的判決是對訴訟標的的最終處理。最後,訴訟標的還是法院判定當事人是否重複起訴的根據。如果前訴的訴訟標的與後訴的訴訟標的相同,則當事人不得就該訴訟標的向法院再行起訴。

執行標的

法院強制執行行為所指向的對象,為執行標的,又稱執行對象或者執行客體。執行標的有以下兩個重要的特點:

1、執行標的具有非抗辯性。

2、執行標的具有法定性。

民事執行依執行標的的不同,分為財產執行和人身執行。財產執行是以債務人所有的物或者有財產價值的權利為執行標的。人身執行是以人的身體或者債務人的自由權為執行標的。現代各國均以財產執行為原則,以人身執行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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