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局內部管理制度

執行局內部管理制度

為了規範執行工作,建立公正高效的執行工作機制,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中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試行)》等規定,結合執行局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職責

執行局職責:

執行局內設裁決庭、執行實施庭、綜合科執行局負責組織開展該院的執行工作,統一指導、管理、監督、協調轄區內法庭的執行工作。

基本職責是:

1、組織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執行工作的法律法規;制定執行工作規劃、計畫。

2、負責辦理該院受理或移送的民事執行案件、財產型案件和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

3、負責審查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審查執行案件的案外人異議。

4、負責接受外地法院委託調查和送達。

5、按規定完成執行工作統計。

6、組織執行人員的在職業務培訓和調研、信息、法制宣傳、案件錄入和文書上網等工作。

二 執行局崗位職責

(一)局長職責:

1、主持全局日常工作。

2、檢查督促該院崗位制度的落實和實施情況。

3、指定合議庭分工。

4、確定案件承辦小組和承辦人,並根據實際需要調配案件分工。

5、監督、指導、協調合議庭及各執行小組的執行工作。

6、召集主持副局長、庭長和執行小組長聯席會議。

7、報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執行案件。

8、批准承報延長辦案期限。

9、審查批准執行結案。

10、針對重大疑難案件的執行進行現場組織和指揮。

11、依職權審批、簽發法律文書。

12、審批公務用車和職權範圍內的請銷假和院黨組、上級機關所交辦的其他工作。

執行局副局長根據局長安排,做好分管範圍內的工作,並協助局長做好其他工作。

(二)執行庭長及執行組長職責:

1、確定案件承辦人,根據需要調配案件。

2、安排本庭、本組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執行員執行工作。

3、承辦執行案件。

4、現場組織、指導比較疑難案件的執行和執行中採取搜查、拘傳和拘留等措施。

5、審核法律文書,並將審核後的法律文書報分管局長審查簽字後由局長簽發。

6、督促承辦人按本局規定的時間及時向內勤呈送卷宗。

(三)執行員職責:

執行員在執行庭長和執行組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本制度、本合議庭的職責及有關規定,依法完成所承擔的工作任務,並對所辦的案件質量負責,具體職責:

1、依據生效後的法律文書和合議庭的意見,採取查詢、凍結、扣劃、解凍、查封和扣押等相關措施。

2、擬制執行案件中發出的公函和司法建議。

3、認真做好案件執行中的調查筆錄、查封扣押財產筆錄、現場勘查筆錄、相關單位和個人協助執行的文字記載等工作。

4、擬制按規定必須下達的裁定或通知,擬辦需要採取罰款、拘留、搜查等措施,以及決定、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拍賣、變賣等重大事項的登記審批手續。

5、製作結案報告。

6、按卷宗歸檔規定事項裝訂好承辦案件的卷宗,及時報結。

7、院、局領導、庭長及執行組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備註:執行庭長執、行組長和執行員每月的工作任務數量為4件(其中執結案為2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或依法中止執行案件為2件);副局長任務減半,內勤不定案件數量。工作任務數必須在法定律期限內完成。

三執行局內設機構職責

(一)執行裁決合議庭職責:

1、對已申請執行但可能有錯誤的生效法律文書,經局長同意,報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進入再審程式。

2、審查、裁定變更、追加執行主體。

3、審查、裁定不予執行。

4、對該院執行案件的案外異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

5、對當事人就該院在執行過程中採取的執行措施不服而提出的意見進行審查或裁決。

6、對執行分配爭議進行裁決。

7、對裁定中止、終結執行的爭議進行審查處理。

8、裁定執行迴轉。

9、其他事項。

(二)綜合科職責:

1、負責對全院有執行業務的執行工作的業務指導,對上級法院及該院的專項執行活動進行部署、檢查和總結。

2、負責該院和轄區外法院之間,以及公安、檢察等機關執行爭議的協調工作。

3、負責上級法院指定、外地法院委託及該院委託執行的登記和管理工作。

4、對屬於執行局的交通工具、通訊設備、辦公設備和警械用具進行管理。

5、負責來信、來訪的接待、登記和落實、處理工作。

6、負責外地法院前來執行的接待和協助執行工作。

7、負責調研、法制宣傳、信息、案例編報、典型經驗總結、綜合文稿、簡報等有關文字材料工作;負責各種檔案收發、登記和管理。

8、負責本局執行工作的目標考核工作。

9、執行案件的收結案登記、收結案統計、信息錄入和執行文書上網等工作;審查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或依法中止執行的案件,恢復執行的登記,積存案統一登記及上級交辦的涉執信訪等各類應予統計的台帳管理。

10、每月最後一天為報結案截止日期,每月例會的前三天要做好將本局應上報各項數字材料和財務結算等工作。

11、及時領取辦公用品、補充空白法律文書。

12、全局已結案件的督促歸檔和統一歸檔工作,負責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執行實施合議庭職責:

1、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表》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執行準備期間的各項工作。

2、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調查,對被執行人的財產依法採取執行措施。

3、作出有本合議庭出具的法律文書。

4、對需裁決的有關事項提出意見並附相關材料提請執行裁決庭裁決。

5、負責執行實施本局執行裁決合議庭作出的或上級法院作出的裁決及其它相關法律文書。

6、按有關規定提交該院有關部門統一辦理委託評估、拍賣等事項,並報綜合科登記備案。

7、按規定收取執行案件執行費用。

8、依照規定程式辦理執行款物的交付。

9、及時提請局長審查批准結案。

10、在每月的最後一天完成執結案件及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或依法中止執行案件的報結工作。

11、經局長同意並簽發相關手續後,對妨礙執行的單位和個人採取強制措施和罰款。

12、其它事項。

備註:1、本節所規定的執行實施合議庭職責,實際亦是執行員崗位職責,執行員崗位職責亦應加上本項工作職責。

2、執行裁決合議庭負責人由執行一庭庭長和執行二庭庭長輪流擔任;對需裁決的事項,屬於東西片的由執行一庭組成合議庭予以裁決;屬於北山片的由執行二庭組成合議庭予以裁決,所需人員由局領導指定相關人員組成。

(四)對執行小組及承辦人的具體工作要求

1、綜合科將局長簽發的案件移送給執行小組後,二日內由組長指定承辦人。

2、承辦人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二日內向申請執行人送達《申請執行人須知》和《舉證表》,並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表》和《被執行人須知》。

3、承辦人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三日內調閱審理卷宗,審查執行依據,製作閱卷筆錄,複製訴訟保全中的有關材料,召集雙方當事人談話,督促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義務。

4、承辦人在收案後五日內全部熟悉案件,擬定初步執行方案,執行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1)被執行人財產狀況;2)調查財產大致時間表;3)執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情況和應對措施。

5、執行準備工作應在收到案件八日內完成,如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應提前二日報局長批准。

6、承辦人在收案後十五日內按照初步執行方案開展財產調查,財產調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1)銀行存款;2)現金;3)有價證券;4)房產和其他土地上的定著物;5)土地使用權;6)車輛等特殊動產;7)機電設備;8)庫存物資和原材料;9)債權;10)智慧財產權;11)投資權益或股權;12)收益和到期債權;13)其它。

財產調查應在二十日內完成。

7、被執行財產經查證屬實的,應立即採取執行措施。

8、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指定被執行人履行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七天,期滿後被執行人既未履行義務,又提不出切實可行解決方案的,應採取評估、拍賣、變賣等強制措施。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就以物抵債自願達成協定的,承辦人經庭長或組長同意後,作出裁決文書,經局長簽發後辦理有關財產權證明等手續。如雙方當事人雖達成以物抵債協定,但對價格問題雙方意見不一致的,承辦人經局長批准後於三日內移送司法鑑定科委託評估。

9、採取執行措施原則上有承辦人和執行組長共同決定,採取重大措施或採取措施可能造成矛盾激化的案件,有所在執行小組的分管局長提請局長決定召開聯席會議討論決定。

10、案件在執行中還有下列情形的,由承辦人提出意見,再由分管局長、局長決定。

1)執行完畢的,報分管局長批准結案,由承辦人負責立卷並及時歸檔。

2)在一個執行程式內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協定的,有申請人書面申請,經局長批准後,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3)需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評估、拍賣、變賣及財產審計的,經局長同意簽字後三日內移送裁決合議庭。

4)執行中不予執行,被執行人有到期債權或其他理由,需要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主體的,三日內移送裁決合議庭。

5)擬中止或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案件,由分管副局長審核後,報局長審批簽發。

6)當事人或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或對執行裁決和執行措施不服的,承辦人應在分管局長同意後三日內移送裁決合議庭。

對3)、4)、5)、6)項,承辦人員應先在執行小組進行討論,並經分管局長同意後,形成書面材料並附相關證據和法律依據向裁決合議庭匯報。

11、經所在執行小組討論後,決定採取的執行措施,經分管局長同意後,由所在執行小組的組長組織實施。

12、執行小組和承辦人應在接到案件之日起最遲在五個月內完成。需要延長期限的,經分管局長同意後,在案件期限屆滿前十日報局長批准,延長的時間不超過一個月。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期限的,報請局長批准,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13、執行中,執行小組負責人認為屬於重大疑難案件或與本組人員意見不一致的案件,經局長同意,三日內提請聯席會議討論決定。

14、在執行程式中,全部執行案款均應劃入該院賬戶,承辦人在劃款後三日內到內勤登記;查封、扣押物品應做好記錄和財產登記工作,並保管好扣押物品、權屬證照、鑰匙等相關財產。

15、在執行程式中,因執行小組和承辦人提供證據和法律事實錯誤導致法律文書裁決錯誤的,責任由執行小組和承辦人負責;因適用法律錯誤,導致法律文書裁決有誤的,責任由執行裁決合議庭負責。

16、因有緊急情況,必須立即採取罰款、拘留、查封、凍結和劃撥措施的,應在採取措施前,根據情況分別電話請示執行組長、分管局長、局長同意後,方可採取措施,並在回院後二日內補齊各項審批手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為屬緊急情況:

1)被執行人長期外出不歸,並傳票、傳喚又不到庭而被發現的;

2)當場撕毀人民法院執行公告、封條的;

3)當場阻礙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不聽勸阻的;

4)當場哄鬧、衝擊執行現場的;

5)當場使用暴力抗拒執行的;

6)當場對執行人員或協助執行人員進行人身攻擊的;

7)當場毀損、搶奪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執行警具的。

(五)對執行裁決合議庭工作的具體要求

1、不予執行的,執行裁決合議庭在接到執行小組移送證據材料後五日內作出執行裁決書。裁決合議庭認為實施合議庭提出不予執行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予三日內作出說明,並將相關材料退回執行小組,由執行小組和承辦人繼續執行。

2、在遇到需要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主體的,裁決合議庭在聽取執行小組和承辦人案件匯報後,需要舉行聽證的,由裁決合議庭舉行聽證,並由裁決合議庭進行討論、決定,作出裁決文書,由原執行小組及承辦人送達並予以執行。裁決合議庭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應經局長同意後提請聯席會議或審判委員會進行討論決定。聽證一般由3名審判人員(人民陪審員)共同參加,聽證案情簡單的可由審判員一人獨任聽證。

3、當事人或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或對執行措施、執行裁決不服的,執行小組和承辦人應在三日內將有關材料移送裁決合議庭。對執行異議的審查一般應在接到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需聽證的應在四十日內完成。裁決合議庭一般應先舉行聽證,聽證日期一般應在收到材料十五日內舉行。對當事人、案外人所提異議,無論是否聽證,都需經合議庭合議,合議庭意見一致或形成多數意見的,經分管局長審核和局長批准後,可當即作出裁決。合議庭有重大分歧的,應經局長批准提交聯席會議討論,或由局長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並在決定後七日內作出裁決。異議成立的,經審核批准後,立即對有關裁決或執行措施予以糾正,異議不成立的,應在聽證後七日內書面駁回異議,並告知當事人。案外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在十日內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作出裁決後,應立即將有關材料移送執行小組和承辦人,裁決文書由執行小組原承辦人送達。

(六)執行局局務工作會議制度

根據工作需要,執行局建立局務會議制度。局務會是局領導以會議的形式,召開研究和處理全局日常工作的會議制度。有時可採取邀請院領導、其他庭、科、室、局領導共同參加的擴大會議。會議主要是總結和布置工作,討論局內部重大事項和其他一些業務性工作。一般按工作需要臨時決定召開。

(七)執行局重大疑難案件聯席會議制度

重大疑難案件會議是局領導、執行庭長、組長、承辦人和業務骨幹參加的會議制度。主要內容為:討論重大疑難案件;合議庭爭議較大的案件;分管局長和合議庭有爭議的案件;需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

(八)執行局其它方面的制度規定

1、政治業務學習制度:

1)除該院組織的政治業務學習外,本局每二個月政治學習一次,每一個月進行業務學習一次。

2)政治業務學習的內容為黨的各項路線、方針政策、科學發展觀理論知識、法官職業道德、反腐倡廉等規定;法律、法規和執行的司法解釋等其他相關方面的法律知識。

3)學習期間不得因私事請假,不得以有工作為由不參加學習,特殊情況經局長批准的除外。

本項工作由綜合科負責安排好全年學習實施計畫,並負責每次學習的記錄工作。

2、印章管理與使用:

1)凡需蓋局印的各種法律文書、介紹信、信函、對外評估、鑑定等手續,必須有局長簽批的原件正本;

2)印章管理人應認真負責審查,發現有下列情況的不予蓋印:

①原件嚴重錯誤和無權或越權簽發,文字有重大錯誤、文號差錯等;

②副本嚴重錯誤和格式錯誤、內容與正本不符;

③空白信紙上需蓋印而未經局長批准的;

④以本局名義對外發出的各種信函、證明需蓋印未經局長批准的;

⑤其它不應予以蓋章的情形;

⑥局印章由內勤負責管理,嚴格督印和用印登記制度。

3、裝備管理與使用

1)公用物品有內勤負責保管,防止和丟失。

2)嚴禁上班時間玩遊戲,嚴禁私自上網看不健康內容和與工作無關的內容。

3)錄音、錄相、照相器材由內勤保管,需使用時經領導審批後到內勤處辦理使用手續。使用時要愛護設備,防止損壞和丟失,用完後到內勤處歸還,並辦理歸還手續。

4、內務管理方面:

1)全局人員都有義務保持辦公區域的清潔衛生。發現菸頭、紙屑等雜物,應及時清除;發現當事人和其他人員實施有礙衛生的行為,要予以勸阻;

2)辦公室內由各人負責打掃,工作日內保持地上無雜物,桌、椅、櫃及窗戶上無塵土,辦公桌上和櫃內的辦公用品、書籍、檔案等要擺放整齊;

3)在該院辦公室內要講文明,在其他單位中樹立自己良好的形象,對院機關組織的一切活動,要服從領導和相應單位的安排,不得推諉和牴觸;

4)厲行節約,下班時做到人走燈滅,及時關閉電腦等電器電源,撥打電話儘量簡短,不得在電話中談論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一般不允許外人使用本局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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